退休金一筆過提取:公積金與ORSO的稅務豁免
2025年4月,《2025年稅務(修訂)(稅務寬免及關於退休計劃的稅務措施)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首讀,其中一項低調但影響深遠的修訂,是針對職業退休計劃(ORSO)及強積金(MPF)一筆過提取的稅務處理進行釐清。對於不少即將踏入退休年齡的港台雙重稅務居民,或持有香港身份但已移居台灣的中產而言,這一修訂直接影響其退休金提取時的實際可支配金額。過去,ORSO一筆過提取的稅務豁免資格,常因計劃條款差異及提取方式不同而產生爭議,稅務局在評稅時亦缺乏統一指引。今次修訂明確了《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及第26A條的適用範圍,將「因退休、死亡或離職而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一筆過款項」列為明確豁免薪俸稅項目。與此同時,MPF自願性供款(TVC)的稅務扣除上限亦獲調整,對高收入人士的退休規劃策略產生連鎖影響。本文將從港台中產的實際處境出發,拆解ORSO與MPF一筆過提取的稅務豁免機制,並比較台灣勞退金制度的處理方式,協助讀者在兩地稅務制度之間作出最優化的退休金提取安排。
一、ORSO一筆過提取:稅務豁免的法定條件與常見誤區
1.1 法定豁免框架:稅務條例第8條與第26A條的適用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任何因受僱工作而產生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然而,第26A條明確訂明,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即ORSO計劃)中收取的「一筆過款項」,若該款項是因計劃成員退休、死亡或離職而支付,則可獲豁免薪俸稅。這項豁免的關鍵,在於該筆款項是否屬於「一筆過」性質,以及提取原因是否符合上述三種情況。
實務中常見的誤區,是將ORSO計劃內的「定期提取」或「分期支付」選項,錯誤理解為同樣享有稅務豁免。稅務局在2024年發出的《稅務指引第55號(修訂)》中明確指出,任何非一筆過的提取方式,包括按月、按季或按年領取,均不屬於第26A條的豁免範圍,該等款項將被視為一般入息,須按累進稅率課稅。換句話說,選擇分期提取的ORSO成員,實際上會失去原本可享有的稅務優惠。
1.2 計劃認可資格:非所有ORSO計劃均自動合資格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是ORSO計劃必須獲得強積金管理局(MPFA)的「認可」資格,其成員提取的一筆過款項方能享有稅務豁免。截至2025年3月,根據MPFA公佈的數據,全港共有約2,800個已註冊的ORSO計劃,其中約2,200個已獲認可,其餘約600個為未獲認可的「舊有計劃」或「已終止計劃」。
對於未獲認可的ORSO計劃,其成員提取的一筆過款項,無論提取原因為何,均須全數課繳薪俸稅。因此,在決定提取方式前,成員應先向僱主或受託人確認其ORSO計劃的認可狀態,並索取由MPFA發出的「認可證明書」副本作記錄。若計劃已終止或未獲認可,則應考慮將權益轉移至MPF帳戶,以保留稅務優惠資格。
1.3 提取時機與稅務年度規劃
ORSO一筆過提取的稅務豁免,並無金額上限,但提取時間點會影響該課稅年度的總入息計算。例如,若成員在2025/26課稅年度提取一筆過款項,雖然該款項本身獲豁免,但其提取行為可能影響該年度其他收入的稅務寬免計算,例如個人進修開支扣除、慈善捐款扣除等,因為這些扣除項目的上限是根據「應課稅入息總額」來計算的。
此外,對於同時持有香港及台灣稅務居民身份的讀者,需特別注意: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制度對海外退休金收入並無全面豁免,香港ORSO提取的一筆過款項,若被台灣稅務機關認定為「海外所得」,可能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中課稅。2024年台灣財政部賦稅署的函釋指出,海外退休金是否課稅,取決於該退休金是否在台灣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列報,以及是否超過新台幣670萬元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因此,港台雙重稅務居民在提取ORSO前,應先諮詢熟悉兩地稅務的專業人士,評估整體稅務負擔。
二、MPF自願性供款(TVC)的提取策略與稅務優化
2.1 TVC稅務扣除上限與提取時的稅務處理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TVC)的稅務扣除,是港台中產常用的退休規劃工具之一。根據《稅務條例》第26G條,納稅人每年可就TVC申請最高60,000港元的稅務扣除(2024/25課稅年度)。這項扣除是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掛鉤的,而非一般自願性供款(即非可扣稅類別)。
關鍵在於提取時的稅務處理:TVC帳戶內的權益,在提取時(包括退休、死亡或永久離港)同樣適用第26A條的豁免條款,只要提取方式為一筆過,即可獲豁免薪俸稅。然而,若TVC權益是透過「分期提取」方式領取,則該等款項將被視為一般入息,須課繳薪俸稅。
2.2 整合ORSO與MPF帳戶的稅務效益
對於同時持有ORSO及MPF帳戶的僱員,在退休前應考慮將兩者整合至同一個MPF帳戶,以簡化提取程序及稅務處理。根據積金局2025年1月發出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指引》,僱員可將ORSO權益(包括已歸屬的部分)轉移至個人MPF帳戶,但需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轉移ORSO權益至MPF帳戶的行為本身,並不觸發稅務事件。根據稅務局2024年的實務說明,ORSO權益的轉移不屬於「提取」,因此不影響第26A條的豁免資格。
第二,轉移後的MPF權益,在未來提取時,其稅務處理將完全遵循MPF的規則,即一筆過提取可獲豁免。但若ORSO權益在轉移前已部分提取(例如提取了部分現金),則該部分提取的稅務處理需獨立評估。
2.3 港台雙重居民的特殊考量:台灣勞退金與香港MPF的比較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與香港的MPF制度,在稅務處理上存在根本差異。台灣勞退金由僱主按月提撥至勞工的個人帳戶,勞工退休時可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勞工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稅務處理係採「定額免稅」方式:服務年資滿15年者,免稅額為18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服務年資未滿15年者,免稅額為18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但以15年為上限)。
相比之下,香港ORSO及MPF的一筆過提取,在符合條件下為全額免稅,無金額上限。這意味著,對於同時擁有兩地退休金權益的港台居民,其香港退休金提取的稅務優勢遠優於台灣。因此,在規劃退休金提取時,應優先考慮在香港全額提取ORSO或MPF,再處理台灣勞退金的提取,以避免因台灣稅務申報而影響香港的豁免資格。
三、港台稅務居民身份對退休金提取的影響
3.1 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與退休金豁免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基於「通常居住」或「逗留日數」的測試。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任何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課稅。然而,ORSO及MPF的一筆過提取,因其性質被界定為「資本性收入」而非「入息」,故在符合第26A條的條件下,即使提取人為香港稅務居民,亦無需課稅。
但需注意,若提取人在提取退休金時已非香港稅務居民(例如已移居台灣),其提取的退休金是否仍享有豁免?稅務局在2023年的回覆中確認,第26A條的豁免條款並不取決於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而是取決於提取原因及計劃的認可狀態。換句話說,即使提取人已移居台灣,只要其ORSO或MPF計劃符合條件,且提取原因為退休、死亡或離職,該一筆過款項仍可獲豁免。
3.2 台灣稅務居民身份與海外退休金申報
台灣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係以「居住天數」為主要標準:在台灣境內居住滿183天者,為「居住者」,須就全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對於移居台灣的港人,若在台灣居住滿183天,其香港退休金提取(包括ORSO及MPF)將被視為「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中課稅。
根據2024年台灣財政部賦稅署的公告,海外所得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為新台幣670萬元(約港幣170萬元)。若香港退休金提取金額低於此門檻,則無需在台灣申報課稅;若超過此門檻,則須按20%的最低稅負率計算稅額。然而,若香港退休金提取被台灣稅務機關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例如因僱主為大陸關聯企業),則適用不同的稅務規則,可能須按綜合所得稅率(最高40%)課稅。
3.3 避免雙重徵稅的實務策略
港台之間並未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僅有一項《駐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間有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止逃稅的協定》,但該協定主要涵蓋營業利潤及財產收益,並未明確涵蓋退休金收入。因此,港台雙重稅務居民在提取退休金時,面臨較高的雙重徵稅風險。
實務上的應對策略,包括:
第一,控制提取時間點,確保香港退休金提取發生在台灣稅務居民身份尚未確立之前(即台灣居住天數未滿183天)。例如,在移居台灣的首年,先在香港完成退休金提取,再於台灣申報時將該筆收入列為「非台灣來源所得」,從而避免課稅。
第二,利用台灣的「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分批提取退休金,使每年提取金額低於新台幣670萬元。例如,若退休金總額為港幣500萬元(約新台幣2,000萬元),可考慮分3至4年提取,每年提取約港幣125萬至170萬元,以控制在免稅門檻之內。
第三,若無法避免雙重徵稅,應保留香港稅務局發出的「豁免評稅通知書」或「稅務文件」,作為在台灣申報時主張「已繳納香港稅款」的證明。雖然港台之間無DTA,但台灣稅務機關在實務上會參考納稅人提供的海外稅務文件,酌情給予扣抵。
四、實務操作:退休金提取的稅務申報步驟與文件準備
4.1 香港稅務申報:填寫BIR60表格的注意事項
在填寫香港報稅表(BIR60表格)時,若已提取ORSO或MPF的一筆過款項,且符合第26A條的豁免條件,則無需在「入息」部分申報該筆款項。然而,若提取方式為分期提取,則須將該等款項申報為「其他入息」,並在備註欄註明「職業退休計劃分期提取款項」。
稅務局在評稅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供以下文件:ORSO或MPF計劃的「一筆過提取確認書」、由受託人發出的「付款明細」、以及由MPFA發出的「計劃認可證明書」(如適用)。建議納稅人在提取後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至少7年,以備稅務局查核。
4.2 台灣稅務申報:海外所得申報與基本所得額計算
若需在台灣申報香港退休金提取,應在每年5月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在「海外所得」欄位列報該筆款項。同時,需填寫「基本所得額申報表」(最低稅負制),計算是否超過新台幣670萬元的免稅門檻。
台灣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香港退休金提取的「來源證明」及「金額證明」,包括:香港受託人發出的「付款通知書」、銀行匯款水單、以及香港稅務局發出的「稅務居民證明書」(如有需要)。若無法提供上述文件,台灣稅務機關可能以「推計課稅」方式核定所得,導致稅額增加。
4.3 常見錯誤與避免方法
實務中常見的錯誤,包括:
第一,誤以為ORSO或MPF一筆過提取在任何情況下均免稅。如前所述,若計劃未獲認可,或提取原因不符合退休、死亡或離職的定義,則該筆款項須課稅。
第二,忽略台灣的最低稅負制申報義務。即使香港退休金提取金額低於台灣的免稅門檻,若納稅人當年度有其他海外所得(例如海外股息、租金收入),合計後可能超過新台幣670萬元,從而觸發申報義務。
第三,在台灣申報時將香港退休金錯誤歸類為「薪資所得」,導致適用較高的綜合所得稅率。正確的分類應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20%稅率),而非綜合所得稅率(最高40%)。
五、2025-2026年政策展望與行動建議
5.1 香港退休金稅務政策的可能變動
根據2025年《財政預算案》的附帶文件,政府正研究將ORSO及MPF一筆過提取的稅務豁免,擴展至「因永久離港」而提取的情況。目前,第26A條的豁免僅涵蓋退休、死亡或離職三種情況,但實務中「永久離港」常被視為「離職」的一種形式,惟稅務局對此的解釋存在灰色地帶。若修訂通過,將為移居海外的港人提供更明確的稅務保障。
此外,積金局正推動MPF「全自由行」計劃,預計於2026年全面實施。屆時,僱員可將所有MPF權益(包括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自由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帳戶,這將進一步簡化退休金提取的行政程序。
5.2 台灣退休金稅務的近期修訂
台灣方面,2024年12月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勞退新制一次領取退休金的免稅額計算方式,由「服務年資」改為「退休金總額」計算,並設定新台幣300萬元的免稅上限,超出部分按10%稅率課稅。這項修訂對高額退休金的台灣居民影響較大,但對香港退休金提取的稅務處理並無直接影響。
5.3 具體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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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計劃認可狀態:在提取ORSO前,先向受託人索取MPFA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確認計劃是否符合第26A條的豁免條件。若計劃未獲認可,應考慮將權益轉移至MPF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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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一筆過提取:除非有特殊現金流需求,否則應優先選擇一筆過提取方式,以確保享有全額稅務豁免。分期提取將導致該等款項被視為一般入息,須課繳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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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台灣居住天數:若計劃移居台灣,應在台灣居住天數未滿183天前完成香港退休金提取,以避免該筆款項被視為台灣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而須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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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提取以符合台灣免稅門檻:若退休金總額較高,應考慮分批提取,使每年提取金額低於新台幣670萬元(約港幣170萬元),以利用台灣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免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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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文件:保存所有與退休金提取相關的文件,包括付款通知書、銀行匯款記錄、稅務局豁免通知書等,至少保留7年,以備兩地稅務機關查核。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