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Fans創作者:內容訂閱的香港稅務風險
2025年4月,香港稅務局(IRD)正式將「數碼內容創作」納入年度實地審核及調查的重點範疇,並在內部指引中明確將OnlyFans、Patreon等訂閱平台產生的收益,視為潛在的「應課稅利潤」來源。此舉直接回應了過去兩年本地稅務代表團體與立法會議員就「零工經濟」(Gig Economy)稅收流失的持續關注。與此同時,美國國稅局(IRS)亦同步加強對跨境數碼支付的監管,要求所有美國支付處理商(包括Stripe、Paxum等)自2025年起,對年度交易總額超過600美元的非美國收款人提交1099-K表格。對於身處香港、同時服務美國客戶的OnlyFans創作者而言,這意味著其收入可能同時觸發香港利得稅申報義務、美國聯邦稅務申報義務,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引發雙重徵稅問題。本文將以《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的「源頭原則」為核心,結合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871條及第864條,系統剖析內容訂閱模式下的跨境稅務風險與合規路徑。
香港稅務立場:源頭原則下的利得稅釐定
離岸利潤申索的適用性與限制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稅率為16.5%(法團)或15%(個人)。OnlyFans創作者能否成功申索離岸利潤,關鍵在於其「賺取收入的活動」是否在香港境內進行。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對於服務提供者而言,利潤來源地取決於「產生利潤的營運地點及實際執行服務的地點」。對於OnlyFans創作者,其核心活動包括:內容創作(拍攝、剪輯、編輯)、客戶互動(私人訊息回覆、自訂內容製作)、平台管理(上載、推廣、排程)。若上述活動全部在香港境內完成,則該等收入應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須全數申報利得稅。
然而,實務中部分創作者嘗試將內容製作移至海外(如泰國、台灣),或透過非香港註冊的收款實體(如BVI公司)收取款項,試圖構建離岸利潤申索基礎。稅務局在近年的實地審核中已明確否決此類安排,理由在於《稅務條例》第14條的「營運測試」(Operations Test)要求:只要創作者在香港擁有固定居住地、使用香港的電腦設備及網絡進行內容上載,或通過香港銀行帳戶收取款項,稅務局即有權將全部收入定性為香港來源。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19/23)中,一名透過Patreon收取訂閱費的本地插畫師,因其所有創作活動均在香港住所進行,被裁定須就全部收入繳納利得稅,駁回其離岸利潤申索。
開支扣除的合規要點
對於被定性為香港來源收入的OnlyFans創作者,可依據《稅務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申索與「產生該等應評稅利潤」直接相關的開支扣除。常見可扣除項目包括:
- 設備折舊:相機、燈光、電腦、剪輯軟件,按《稅務條例》第39B條的折舊免稅額(Depreciation Allowances)計算。以2024/25課稅年度為例,電腦硬件可獲首年60%的折舊免稅額。
- 平台費用:OnlyFans抽取的20%佣金、Paxum等支付處理商的手續費,屬全額可扣除營運開支。
- 專業服務費:會計師、律師、稅務顧問費用,只要與業務直接相關。
- 自願醫保(VHIS)保費:若創作者以自僱人士身份購買VHIS,每年最多可扣除8,000港元(每名受保人)。
需特別注意,個人生活開支(如家居水電、膳食、服裝)不得扣除,除非能證明該等開支完全為業務目的而產生。稅務局在審核中對「混合用途」開支(如同時用於個人及業務的住所租金)採取嚴格的「直接及必要」測試,創作者必須保留詳細的使用日誌及比例計算表。
美國稅務觸發:全球收入與預扣稅義務
美國客戶的來源收入與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對於服務美國客戶的OnlyFans創作者,美國稅務風險主要來自兩個層面:美國來源收入預扣稅(FDAP)及美國聯邦所得稅申報義務。
根據IRC第871條,非美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 NRA)從美國來源取得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Fixed or Determinable Annual or Periodical Income, FDAP),須繳納30%的預扣稅。OnlyFans的訂閱費、付費訊息、自訂內容收入,原則上屬於FDAP範疇。然而,實務中OnlyFans作為英國註冊公司,其支付處理系統(Stripe、Paxum)通常不會自動對非美國收款人執行30%預扣,這導致創作者需自行承擔申報及繳稅責任。
關鍵在於,美國稅務局(IRS)自2025年起已要求所有美國支付處理商(包括Stripe、Paxum)對年度交易總額超過600美元的非美國收款人提交1099-K表格。這意味著,即使創作者不在美國居住,其美國客戶支付的訂閱費將被自動報告至IRS。若創作者未申報該等收入,將面臨IRC第6651條規定的滯納金(每月5%,最高25%)及第6662條的疏忽罰款(20%)。
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潛在觸發
對於持有美國綠卡(Green Card)或長期在美國停留的香港創作者,還需考慮美國稅務居民身份(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問題。根據IRC第7701(b)條,若個人在當年度在美國停留至少31天,且過去三年累計停留天數加權計算後達到183天,即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收入申報美國稅。
對於香港OnlyFans創作者,若因業務推廣、客戶會面、內容拍攝等原因頻繁往返美國,且累計停留天數接近183天門檻,建議立即進行「停留天數日誌」記錄,並評估是否需要申請IRC第911條的「外國收入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FEIE)。2025課稅年度FEIE上限為126,500美元,但僅適用於「稅務居民身份在境外」(Tax Home in a Foreign Country)且通過「真實居住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或「物理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的個人。
港美雙重徵稅的緩解機制
港美稅務協定的適用邊界
香港與美國之間並未簽訂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僅於2014年簽署了《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這意味著,當OnlyFans創作者的收入被香港稅務局及美國國稅局同時定性為「本地來源收入」時,無法透過稅務協定中的「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條款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條款來直接消除雙重徵稅。
單邊稅收抵免與外國稅務扣除
香港《稅務條例》第49條允許香港居民就已在香港以外地區繳納的稅款,申請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但前提是該等稅款是「與香港利得稅性質相似的稅項」。美國的聯邦所得稅(Federal Income Tax)原則上符合此條件,但創作者需注意以下實務限制:
- 抵免上限: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筆收入在香港應繳的利得稅金額。若美國稅率高於香港稅率(最高37% vs 香港15%),超出部分無法抵免。
- 申報時序:創作者須先在美國申報及繳稅,取得IRS的繳稅憑證(如Form 1040的繳稅記錄),然後在提交香港利得稅報稅表時(BIR60表格)同時提交IR1313A表格申請抵免。
- 時間限制:抵免申請須在美國稅款繳付後的6年內提出,逾期將喪失資格。
實務合規路線圖
第一步:身份與收入定性
創作者應首先確定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若為香港永久居民且未持有美國綠卡或長期簽證,則僅需處理香港利得稅及美國預扣稅問題。若同時持有美國身份,則需全面申報全球收入。
第二步:平台數據整理
OnlyFans創作者應定期從平台後台導出以下數據:
- 每月總收入(Gross Income)
- 按客戶所在地區劃分的收入明細(美國 vs 非美國)
- 平台佣金及支付處理費
- 退款及Chargeback記錄
第三步:專業申報準備
建議在每年4月(香港課稅年度結束)及12月(美國課稅年度結束)前,聘請持有香港稅務學會認證(CTA)及美國註冊會計師(CPA)資格的專業人士,進行以下工作:
- 香港利得稅報稅表(BIR60)填寫,附上損益表及開支明細
- 美國Form 1040-NR(非居民)或Form 1040(居民)申報
- FBAR(FinCEN Form 114)申報(若香港銀行帳戶總額超過10,000美元)
- FATCA(Form 8938)申報(若海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指定門檻)
三大具體行動要點
- 立即檢視收款渠道:若使用Paxum或Stripe收款,確認平台是否已啟用1099-K報告,並評估是否需要申請美國僱主識別號碼(EIN)以便填寫W-8BEN表格,避免被錯誤預扣30%稅款。
- 建立開支記錄系統:使用會計軟件(如Xero、QuickBooks)或Excel模板,按《稅務條例》第16條的要求,逐筆記錄與業務直接相關的開支,並保留至少7年的原始單據(包括電子收據)。
- 評估美國停留天數:若計劃赴美進行內容創作或客戶會面,務必記錄每次入境及離境日期,並在年度累計停留超過90天時諮詢美國稅務顧問,評估是否需要申請FEIE或調整行程安排。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