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21

眾籌收入稅務:Kickstarter資金視為收入定贈與?

2026年3月21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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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季,香港證監會(SFC)及稅務局接連發出通函,針對網上集資活動的稅務處理作出釐清。與此同時,美國國稅局(IRS)亦在2024年稅務年度更新了對眾籌收入的分類指引,明確指出透過Kickstarter等平台獲得的資金,除非能證明為贈與或貸款,否則一律視為應稅收入。對於同時持有美國國籍或綠卡的香港居民,以及本地進行跨境集資的創作人,這項變動直接影響其報稅責任。香港的稅務制度雖以「地域來源原則」為基礎,但眾籌資金是否屬於「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稅務局並非一刀切。本文將拆解Kickstarter資金在香港稅法下的定性,並釐清與美國稅務申報的互動,協助讀者避免雙重課稅或漏報風險。

眾籌資金的本質:收入、贈與還是貸款?

香港稅法下的「地域來源原則」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利得稅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眾籌資金是否落入此範圍,關鍵在於資金的性質與來源。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指出,判斷利潤來源時,需考慮產生利潤的運作地點,而非資金支付地點。

若一項眾籌活動是為在香港進行的業務籌集資金——例如本地設計師透過Kickstarter預售產品,並在香港完成生產與交付——則該筆資金很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的營業收入,須課利得稅(稅率16.5%)。反之,若資金用於香港境外項目,例如台灣團隊在Kickstarter上籌資,並在台灣完成所有創作與交付,則該收入不屬於香港稅務管轄範圍。

贈與與貸款的稅務處理

眾籌支持者通常不期望獲得回報,但Kickstarter項目多設有回饋機制(如預售產品、限量周邊)。稅務局在實務中,傾向將附帶回報的眾籌視為「預售收入」而非「贈與」。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薪俸稅與利得稅均不涵蓋純粹贈與,但若支持者獲得實質回報,則該筆資金便具備交易性質。

舉例而言,一名香港作家在Kickstarter上發起「預購新書」活動,每筆捐款對應一本書。稅務局會將該筆資金視為書籍銷售收入,而非贈與。若該作家在香港進行寫作、出版與分銷,則相關利潤須課利得稅。若資金被視為貸款,則需有正式還款協議,否則稅務局有權重新定性。

美國稅務視角:IRC §61與IRS指引

對於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情況更為複雜。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61條,所有收入均須課稅,除非法律明確豁免。IRS在2024年更新了《稅務主題第457號》(Tax Topic No. 457),明確指出眾籌資金屬於「其他收入」(Other Income),須在1040表格中申報,除非能證明為贈與或貸款。

Kickstarter本身會向項目發起人發出1099-K表格,若年度總額超過600美元(2024年起門檻降低)。若發起人為美國稅務居民,則須將該筆資金申報為收入。若發起人為非美國居民,但資金源自美國支持者,則可能涉及非居民預扣稅(IRC §1441)。

香港居民眾籌的具體稅務場景

本地業務型眾籌

場景一:一名香港設計師在Kickstarter上籌資30萬港元,用於生產環保餐具,並在香港本地銷售。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該筆資金屬於「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課利得稅。設計師須保留Kickstarter平台紀錄、生產成本單據及銷售發票,以計算應課稅利潤。

稅務局在評稅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業務運作地點:設計、生產、銷售是否在香港進行。
  • 資金用途:是否用於香港業務開支。
  • 支持者來源:香港支持者比例是否佔多數(但非決定性因素)。

若設計師同時為美國公民,則須在美國1040表格中申報該筆收入,但可申請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IRC §901),以避免雙重課稅。

境外項目型眾籌

場景二:一名香港居民在Kickstarter上發起「資助尼泊爾學校建設」項目,所有資金直接匯至尼泊爾合作機構,並在當地完成建設。由於業務運作完全在境外,該筆資金不屬於香港稅務管轄範圍,無須課利得稅。

然而,若該居民從中收取管理費或佣金,則該費用可能被視為在香港提供的服務收入,須課利得稅。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0號(DIPN 10)中明確指出,服務提供地點為判斷來源的關鍵。

混合型眾籌:部分本地、部分境外

場景三:一名香港音樂人透過Kickstarter籌資50萬港元,用於錄製專輯並舉辦巡迴演唱會。專輯錄製在香港進行,演唱會則在台灣與新加坡舉行。稅務局會將資金按比例分割:與香港錄製相關的部分(假設30萬港元)須課利得稅;與境外演唱會相關的部分(20萬港元)則不屬香港稅務管轄。

實務操作上,音樂人須提供詳細的預算分配表,並保留所有合約與單據,以支持分割計算。若未能合理劃分,稅務局有權全額評稅。

美國稅務申報與香港的互動

FBAR與FATCA申報義務

對於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若Kickstarter資金存入香港銀行賬戶,且賬戶總額在任何時候超過10,000美元,則須申報FBAR(FinCEN Form 114)。此外,若海外金融資產總值超過特定門檻(單身居住海外:200,000美元;已婚聯合申報:400,000美元),則須申報FATCA Form 8938。

舉例而言,一名美國公民在香港透過Kickstarter籌資50,000美元,並存入香港匯豐銀行賬戶。若該賬戶全年最高結餘為15,000美元,則須申報FBAR。若其同時擁有其他海外資產(如股票、基金)總值超過200,000美元,則須申報FATCA。

外國稅收抵免與稅務協定

香港與美國之間並未簽訂全面稅務協定,僅有《稅務信息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 TIEA)。因此,香港居民無法直接引用協定條款減免美國稅務。但美國公民可申請外國稅收抵免(IRC §901),以香港已繳稅款抵減美國應納稅額。

計算方式如下:

  • 香港利得稅:50,000美元 × 16.5% = 8,250美元
  • 美國聯邦稅:50,000美元 × 37%(最高邊際稅率)= 18,500美元
  • 外國稅收抵免上限:18,500美元 ×(8,250 / 8,250)= 8,250美元
  • 實際應繳美國稅:18,500 - 8,250 = 10,250美元

需注意,外國稅收抵免僅適用於「所得稅」,不適用於贈與稅或增值稅。香港的利得稅符合「所得稅」定義,故可申請抵免。

退出稅(IRC §877A)的潛在風險

若美國公民或長期居民(持有綠卡8年以上)選擇放棄國籍或綠卡,且其全球資產淨值超過200萬美元,或過去5年平均年度稅務負擔超過特定門檻(2024年:190,000美元),則須繳納退出稅(IRC §877A)。眾籌資金若被視為收入,將計入資產淨值計算。

舉例而言,一名放棄美國國籍的香港居民,若其Kickstarter項目價值100萬美元,加上其他資產總值超過200萬美元,則須就未實現收益繳納退出稅。實務上,建議在放棄國籍前完成稅務規劃,例如將眾籌收入延遲至放棄後收取(但需符合IRC §877A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實務操作與文件保存

分類記錄的關鍵性

稅務局與IRS均要求納稅人保留完整記錄。對於Kickstarter項目,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項目頁面截圖(包括回饋方案與金額)
  • 支持者名單(匿名處理後)
  • 資金提取紀錄(Kickstarter轉賬至銀行賬戶的憑證)
  • 業務開支單據(生產、運輸、廣告等)
  • 合約與協議(若涉及合作夥伴)

若資金被視為贈與,須提供支持者書面聲明,明確表示無需回報。若為貸款,須有正式還款協議及利息條款。

申報時間與罰則

香港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須在評稅基期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通常為4月)。美國1040表格截止日期為4月15日,但海外居民可自動延期至6月15日,並可申請進一步延期至10月15日。FBAR截止日期為4月15日,可自動延期至10月15日。

漏報或誤報的罰則:

  • 香港:最高可被罰款10,000港元及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稅務條例》第82條)。
  • 美國:漏報收入可被罰款20%的少報稅款(IRC §6662),若涉及欺詐則為75%(IRC §6663)。FBAR漏報罰款最高為100,000美元或賬戶結餘的50%。

三個關鍵行動點

  1. 立即審視你過去3年的Kickstarter項目紀錄,將資金按「收入」、「贈與」或「貸款」分類,並準備對應的支持文件,以應對稅務局或IRS的查詢。
  2. 若你持有美國國籍或綠卡,確保在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FBAR申報,並在1040表格中正確申報眾籌收入,同時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以避免雙重課稅。
  3. 考慮設立獨立的香港有限公司來承接眾籌項目,將個人稅務責任與業務收入分離,並利用公司稅務優惠(如離岸利潤豁免)降低整體稅負。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