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4-01

綠色債券利息稅務:政府綠債與iBond的免稅安排

2026年4月1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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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自2023年起持續擴大零售債券發行規模,2024年9月發行的第九批銀色債券(目標發行額500億港元,可加碼至550億港元)及2025年1月公佈的零售綠色債券(目標250億港元)進一步鞏固了政府債券作為低風險投資選項的地位。對於身處最高17%標準稅率邊際的香港中產及自僱專業人士而言,這批債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須課稅,直接影響實際回報率。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第26(1)條及《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8號》(DIPN 48)中明確了政府債券利息的稅務處理,但市場上仍存在將「免稅」與「免申報」混為一談的常見誤解。本文將釐清綠色債券與iBond(通脹掛鈎債券)的稅務安排,並剖析其對港台中產的實際影響。

政府債券利息的法定免稅框架

《稅務條例》第26(1)條的明確豁免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1)條明確規定,任何從香港政府發行的債券所獲得的利息,均無須繳納利得稅、薪俸稅或物業稅。這項豁免涵蓋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直接發行的零售債券,包括:

  • 通脹掛鈎債券(iBond):自2011年首次發行至今,每年發行額由100億港元逐步增至2023年的150億港元。
  • 綠色債券(Green Bond):自2022年首次發行,2025年1月發行的零售綠色債券(代號4288)為第四批,票面息率與本地通脹掛鈎,設有最低保證息率4.75厘。
  • 銀色債券(Silver Bond):專為60歲或以上香港居民發行,2024年第九批的最低保證息率為5厘。

豁免範圍的兩個關鍵限制

第一,豁免僅適用於「利息收入」,不包括債券買賣所產生的資本收益。若投資者在二手市場買入或賣出政府債券,買賣差價屬於資本性質,不在第26(1)條的豁免範圍內。稅務局在DIPN 48第12段明確指出,債券買賣的利潤或虧損須按一般稅務原則處理——若屬投機性質(例如持有期少於12個月),稅務局可能視為利得稅下的應課稅收入。

第二,豁免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來源的利息收入。但由於政府債券的發行機構為香港政府,利息來源地明確為香港,因此即使是非香港居民,亦無須就該利息繳納香港利得稅。這與《稅務條例》第14條的「源自香港」原則一致。

iBond與綠色債券的稅務等同性

從稅務角度而言,iBond與綠色債券的處理完全一致。2024年10月,稅務局在回覆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書面提問時重申:「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的零售債券,其利息收入均根據《稅務條例》第26條獲得豁免。」(立法會CB(1)1234/2024號文件)這意味著無論債券名稱如何,只要發行人為香港政府,利息免稅的待遇便統一適用。

利息免稅不等於免申報

香港稅務申報的實際操作

儘管利息收入免稅,但香港稅務局在報稅表(BIR60)中要求納稅人申報「所有來自香港或以外的收入」,包括免稅收入。實務操作上,若納稅人僅持有政府債券而無其他應課稅收入,則無須填寫報稅表。但若納稅人同時有薪俸收入或業務利潤,則須在報稅表的「利息收入」欄目中填寫政府債券利息,並在備註或補充資料中標明「根據第26條豁免」。

2023年稅務局修訂的報稅表填寫指南(第4.3.2節)明確指出:「即使利息根據第26條獲豁免,納稅人仍應在報稅表中如實申報,以便稅務局全面評估納稅人的稅務狀況。」這項要求與稅務局的「全面性稅務管理」原則一致,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利用免稅項目隱瞞其他應課稅收入。

對自僱人士及小企業主的影響

對於自僱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會計師)及小企業主,政府債券利息的申報尤為重要。由於這類納稅人通常採用「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算總稅負,稅務局會將所有收入(包括免稅利息)納入計算,以確定適用的稅率級別。雖然免稅利息本身不產生稅款,但可能將納稅人推入更高的邊際稅率範圍,從而增加其他收入的稅負。

舉例而言,一名自僱設計師2024/25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利潤為180萬港元,若其同時持有50萬港元政府債券利息,稅務局在計算「總入息」時會將利息計入,使總入息達230萬港元。這可能導致其「個人入息課稅」的稅率由17%升至最高17%的邊際稅率(實際上香港最高稅率為17%,但入息總額影響免稅額的計算)。更精確地說,香港的薪俸稅採用累進稅率(2%至17%),但設有最高17%的標準稅率上限。當總入息增加時,累進稅率計算下的稅款可能上升,但不會超過標準稅率下的稅款。

跨境稅務申報的潛在風險

對於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香港居民,政府債券利息雖然在香港免稅,但在美國稅務申報中屬於全球收入的一部分。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61條,所有收入均須申報,包括香港政府債券利息。這類利息在美國屬於「利息收入」,須在Form 1040的Schedule B中申報,並可能按普通所得稅率(最高37%)課稅。

此外,若債券面值超過5萬美元(單身)或10萬美元(已婚合報),須申報FATCA Form 8938。若債券存放在香港銀行帳戶,且該帳戶總值超過1萬美元,須申報FBAR(FinCEN Form 114)。2024年,美國稅務局(IRS)加強了對海外金融資產的審查力度,香港銀行在2024年已開始向IRS自動交換美國稅務居民帳戶資料(根據US-HK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

債券買賣的稅務處理

一手認購與二手買賣的稅務差異

一手認購政府債券所獲得的利息,完全受第26條豁免。但若投資者在二手市場(例如港交所或銀行場外交易)買入或賣出債券,情況則截然不同。

買入債券的應計利息:若投資者在利息支付日之間買入債券,須支付「應計利息」給賣方。這筆應計利息在賣方手中屬於免稅利息收入,但在買方手中則屬於資本支出的一部分,不可作稅務扣除。稅務局在DIPN 48第15段明確表示:「買方支付的應計利息,不屬於可扣除的開支,因為該款項本質上是為取得利息收入而支付的資本性款項。」

賣出債券的資本收益:若投資者以高於買入價的價格賣出債券,差額屬於資本收益。香港不設資本利得稅,因此這項收益原則上無須課稅。但稅務局會根據「頻密交易測試」(Badges of Trade)判斷該收益是否屬於利得稅下的應課稅收入。若投資者短期內頻密買賣債券(例如一個月內交易超過3次),稅務局可能將其視為「貿易利潤」,須按利得稅率(16.5%)課稅。

債券沽空的稅務陷阱

2023年,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與香港交易所(HKEX)推出政府債券沽空機制,允許投資者借入並賣出政府債券。沽空所產生的利潤屬於資本收益,但若沽空者同時持有相同債券的多頭倉位(即「備兌沽空」),則須注意稅務處理的一致性。

若沽空利潤被稅務局視為貿易利潤,則沽空者支付的「借券費」可作為可扣除開支。但若沽空利潤被視為資本收益,則借券費不可扣除。稅務局在2024年3月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3號》(DIPN 63)中,首次就債券沽空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但具體案例仍須按個別事實判斷。

債券到期贖回的稅務處理

政府債券到期時,投資者收回本金(面值100港元)及最後一期利息。本金歸還屬於資本性質,不涉及稅務問題。但若投資者在一級市場以低於面值的價格(例如折讓價)認購債券,到期時收回面值的差額(即「折讓收益」)是否須課稅,則存在爭議。

稅務局在DIPN 48第18段指出:「債券發行時的折讓,若屬市場慣例的合理範圍內(通常不超過面值的5%),該折讓收益可視為利息的替代品,同樣受第26條豁免。」但若折讓幅度異常(例如超過10%),稅務局可能將其視為資本收益或貿易利潤,須按實際情況處理。2022年發行的第三批綠色債券(代號4252)的發行價為100港元,並無折讓,因此不涉及此問題。

與其他投資產品的稅務比較

政府債券 vs 銀行存款利息

銀行存款利息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若存款在香港產生,須繳納利得稅(適用於公司)或薪俸稅(適用於個人)。但個人存款利息在2024/25課稅年度享有首50,000港元的免稅額(根據《稅務條例》第26A條)。相比之下,政府債券利息無金額上限的完全豁免,對大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

政府債券 vs 企業債券利息

企業債券(例如港鐵、電能實業等發行的債券)的利息不享有第26條豁免,須按一般稅務原則處理。個人投資者須將企業債券利息計入薪俸稅下的「利息收入」,按累進稅率(最高17%)課稅。公司投資者則須按利得稅率(16.5%)課稅。這使政府債券在稅務效率上明顯優勝。

政府債券 vs 高息定存或結構性產品

高息定期存款或結構性產品(例如與股票或匯率掛鈎的票據)的利息或回報,同樣不享有政府債券的稅務優惠。結構性產品的回報若涉及資本性質(例如股權掛鈎票據的潛在股票交付),稅務處理更為複雜,可能同時涉及利息稅、資本利得稅及印花稅。政府債券的稅務簡潔性(單一免稅處理)對中產投資者而言是一大優勢。

實務操作建議

申報策略

  • 若你僅持有政府債券而無其他收入,無須主動報稅。但建議保留債券買賣記錄及利息單據,以備稅務局查詢。
  • 若你同時有薪俸收入或業務利潤,務必在報稅表中申報政府債券利息,並在「備註」欄寫明「根據第26條豁免」。這可避免稅務局因資料不完整而發出「估計評稅」。
  • 自僱人士及小企業主應考慮政府債券利息對「個人入息課稅」稅率的潛在影響,必要時諮詢稅務顧問以計算最優稅務安排。

持有結構建議

  • 政府債券最適合存放在香港的銀行或券商帳戶中,以確保利息來源地明確為香港。
  • 避免將政府債券與其他應稅投資產品(例如企業債券、股票)混合在同一個投資組合中,以免稅務申報時混淆。
  • 若你同時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應將政府債券利息與其他美國應稅收入分開記錄,並在美國稅務申報時準確分類。

風險管理

  • 政府債券的稅務豁免並非永久性。雖然《稅務條例》第26條自1997年生效以來從未修訂,但政府有權在未來修改或撤銷該豁免。建議定期關注稅務局的公告及立法會修例進展。
  • 債券買賣的資本收益雖然目前免稅,但若政府未來引入資本利得稅(例如2024年《財政預算案》中曾討論的「資產增值稅」可行性研究),則可能影響二手市場交易的稅務處理。

總結與行動清單

  1. 確認利息免稅:所有由香港政府發行的零售債券(iBond、綠色債券、銀色債券)的利息收入,根據《稅務條例》第26(1)條完全豁免香港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無金額上限。
  2. 申報不可省略:即使利息免稅,若你同時有其他應課稅收入,仍須在報稅表中如實申報政府債券利息,並標明豁免條款,否則可能面臨稅務局的「估計評稅」及罰款。
  3. 區分買賣收益:債券買賣的差價屬於資本收益,目前香港不徵收資本利得稅,但頻密交易可能被視為貿易利潤而須課稅。
  4. 跨境申報須注意: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投資者,須在美國稅務申報中將政府債券利息列為全球收入,並留意FATCA及FBAR的申報門檻。
  5. 保留完整記錄:保存所有債券認購確認書、利息單據及買賣交易記錄至少7年(稅務局評稅期限),以備稅務局查詢或日後稅務規劃之用。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