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22

加密貨幣挖礦稅務: hobby與商業行為的界線

2026年3月22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第一季,香港海關及稅務局聯手就未申報的加密貨幣挖礦收益展開首次大規模實地審查,針對至少12名活躍於新界及九龍的個人礦工發出查訊信件。與此同時,稅務局在《2025/26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中新增了「數碼資產活動」專屬欄目,要求納稅人明確申報挖礦、交易及質押(staking)等行為的性質與收入金額。這標誌着香港稅務機關正式將加密貨幣挖礦從灰色地帶納入常規稽查視野。對於以個人身份在家中或小型場地進行挖礦的納稅人而言,最核心的稅務問題並非收入該如何計算,而是這項活動在法律上究竟屬於「興趣(hobby)」還是「商業行為(trade/business)」。這一分類直接決定收入應否課繳利得稅,以及相關電費、設備折舊等開支能否獲得稅務扣除。本文將以《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的利得稅課稅原則為基礎,結合近年的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及稅務局實務指引,為讀者釐清這條界線。

利得稅的「源頭原則」與商業行為測試

香港稅制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然而,對於挖礦活動而言,稅務局關注的核心問題並非收入來源地(這點在雲端挖礦與本地挖礦之間仍有爭議),而是該活動是否構成《稅務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行業、專業或業務」(trade, profession or business)。若被定性為純粹的興趣或個人嗜好,相關收入不屬於利得稅的課稅範圍;反之,若被視為商業行為,則須按標準稅率(2025/26課稅年度:利得稅16.5%,法團;個人15%)課稅。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六大測試」框架

稅務上訴委員會在過去數宗涉及數碼資產的裁決中(如D20/22、D8/23),反覆引用英國稅務案例所建立的「頻密性、組織性、牟利意圖、交易規模、資金來源、與本業關連」六大測試因素。這套框架同樣適用於挖礦行為的定性。

頻密性(Frequency):委員會認為,若納稅人全年僅在電費較低的夜間或週末進行零星挖礦,且挖礦設備數量有限(例如單一顯卡或單台ASIC礦機),傾向視為非商業行為。反之,若設置多台礦機、24小時不間斷運作、定期更換硬件以維持算力,則顯示具有商業運作的特徵。2024年稅務局內部指引(IRD Interpretation & Practice Note No. 61)亦指出,持續性運作是區分興趣與業務的關鍵指標之一。

組織性(Organization):納稅人是否設立專門的商業登記、開設獨立的銀行戶口處理挖礦收益、聘請會計師記錄收支、或為設備購買商業保險?這些組織化行為會顯著增加被定性為商業的風險。自僱人士若在報稅表中以「獨立業務」形式申報挖礦收入,稅務局會直接將其視為商業行為,並要求提交完整的帳目。

牟利意圖(Profit-seeking intention):這是主觀測試中最難反駁的一環。稅務局會審視納稅人是否在挖礦初期已制定明確的獲利計劃(例如計算回本期、設定目標幣種、使用挖礦收益再投資升級設備)。若納稅人只是「玩吓」心態,沒有系統性的財務規劃,委員會傾向接納其為興趣。然而,一旦納稅人曾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使用信用卡分期購買礦機,這會被視為具有明確的牟利意圖——因為借貸行為本身就反映了對未來收益的預期。

開支扣除的對稱性原則

若挖礦被定性為商業行為,納稅人可申請扣除相關開支,包括設備折舊(按《稅務條例》第39B條的折舊免稅額計算)、電費、場地租金、冷卻系統維護費用等。但若被定性為興趣,這些開支一概不可扣除,且收入亦毋須申報。這裡存在一個常見陷阱:不少納稅人在虧損年度傾向主張「這是商業行為」,以便用虧損抵銷其他收入;但在盈利年度又試圖主張「這是興趣」,以避稅。稅務局對這種「擇優而從」的做法極度敏感,並會根據整體事實進行統一認定。

家庭挖礦場景的實務判斷

香港住戶用電價格(2025年中電及港燈平均約每度電1.5港元至2.0港元)遠高於中國內地或北美,這使得家庭挖礦的經濟效益極為有限。然而,仍有不少中產人士以「環保挖礦」或「學習區塊鏈技術」為名在家中設置礦機。稅務局在2024年發出的實務指引中,特別針對家庭挖礦提出了三項判斷指標。

設備數量與用電模式的異常信號

稅務局可透過電力公司(中電、港燈)的用電數據進行交叉比對。若納稅人住宅的用電量在特定月份突然飆升(例如從每月500度升至5,000度),且持續數月,稅務局會發出查訊信件要求解釋。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D15/23案中,納稅人因無法合理解釋其住宅用電量激增的原因,委員會最終根據電力公司提供的用電紀錄,認定其挖礦活動具有商業規模。

實務上,若家庭挖礦的總設備功耗超過3千瓦(kW),且每日運作超過12小時,稅務局傾向將其視為商業行為。3千瓦約等於同時運行兩台高階ASIC礦機(如Antminer S19系列)或四台高階顯示卡礦機。低於此門檻的活動,稅務局在現階段通常不會主動干預,但保留日後審查的權利。

收益處理方式的分類作用

納稅人如何處理挖礦所得的加密貨幣,直接影響稅務定性。若將挖礦所得的比特幣或以太幣即時經由持牌交易所(如OSL、HashKey)兌換為港元,並存入個人銀行戶口,這一行為會被視為「實現收益」,強化了商業行為的論點。反之,若將挖礦所得保留在錢包中,從未兌換為法定貨幣,稅務局較難主張該收益已「產生或衍生自香港」,因而暫時不構成利得稅的課稅基礎。然而,2025年稅務局在修訂後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中明確指出,即使未兌現,只要挖礦行為本身被定性為商業,該年度所挖得的加密貨幣的公平市值仍須在報稅表中申報。

自僱人士與受僱人士的雙重身份風險

對於本身已是自僱人士(如freelance設計師、IT顧問)的納稅人,若其挖礦活動與本業存在技術關連(例如使用同一部電腦進行編程及挖礦),稅務局可能將其挖礦收入視為本業收入的延伸,從而更容易認定為商業行為。2024年一宗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中,一名自僱軟件工程師因在其業務電腦上同時運行挖礦軟件,委員會裁定其挖礦活動屬於其「資訊科技業務」的一部分,須一併課稅。

挖礦收入的分類與申報實務

一旦確定挖礦屬於商業行為,下一步就是正確分類收入性質並按時申報。香港稅制對不同類型的收入設有不同的申報門檻和表格要求。

利得稅申報:以「業務收入」處理

商業挖礦的利潤應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的「業務收入」部分申報,並編製獨立的損益表。收入金額應以每個課稅年度結束時(即3月31日)挖礦所得的加密貨幣的公平市值計算,匯率可參考持牌交易所的收市價或CoinMarketCap等公認數據來源。若納稅人在課稅年度內已將部分加密貨幣兌換為港元,則以實際兌換金額為準。

開支方面,設備折舊須按《稅務條例》第39B條計算。ASIC礦機的預計使用壽命一般為3至5年,稅務局接納納稅人按直線法或遞減餘額法攤銷。電費、場地租金、網絡費用等經常性開支可全額扣除。若挖礦活動在住宅內進行,電費及租金須按合理比例分攤(例如按礦機用電量佔家庭總用電量的百分比)。

個人入息課稅的選擇權

若納稅人同時有薪俸收入(例如正職工作)及挖礦業務虧損,可選擇申請「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將兩者合併計算,以業務虧損抵銷薪俸收入,從而減少整體稅款。但需注意,一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有收入(包括挖礦利潤)將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最高稅率為17%(2025/26課稅年度)。對於高收入人士而言,這可能比利得稅的15%標準稅率更高,因此必須進行稅務計算後才決定是否行使此選擇權。

未申報的後果與寬免機制

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未申報應課稅收入可被罰款最高10,000港元,以及被加徵相當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稅務局在2025年推出「自願披露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允許納稅人主動補報過往未申報的挖礦收入,罰款可減至少徵稅款的10%至20%。該計劃暫定於2025年12月31日截止,之後被發現的漏報將面臨全額罰款及檢控風險。

2025/26課稅年度的具體行動清單

綜合上述分析,讀者可按照以下步驟檢視自身情況並作出合規安排。

第一步:進行「興趣 vs 商業」自我評估

使用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六大測試因素,逐一評估自己的挖礦活動。建議製作一份簡單的評分表,每項因素按1至5分評分(1分傾向興趣,5分傾向商業)。若總分超過18分(即平均每項3分以上),應假設稅務局會將其定性為商業行為,並據此準備報稅。

第二步:整理完整紀錄

無論最終定性為何,保留以下文件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的保存期限):礦機購買發票、電費單、網絡費用單、交易所交易紀錄、錢包地址的區塊鏈交易哈希(transaction hash)。若日後被稅務局查訊,這些紀錄是證明納稅人立場的唯一依據。

第三步:按時提交報稅表

2025/26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須於2026年4月(法團)或5月(個人)提交。若挖礦活動在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有任何收入,即使金額極小,亦應在報稅表中如實申報。對於不確定如何分類的納稅人,可在報稅表的「其他收入」欄目中附註說明,並表明「該收入被視為興趣收入,不屬於利得稅課稅範圍」,由稅務局作出最終裁定。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