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09

聯盟行銷收入:Blog與社交媒體的佣金報稅

2026年5月9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4月,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2025年修訂版)中,首次明確將「社交媒體內容創作及聯盟行銷佣金」納入「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之評稅框架。此舉直接回應了過去三年間,本地Blogger、KOL及自媒體經營者因收入來源申報不清而引發的稅務爭議個案增長超過40%(稅務局2024年年報數據)。對於以聯盟行銷(Affiliate Marketing)作為主要或副業收入的港台中產人士而言,這不再是一個「灰色地帶」——從2025/26課稅年度起,任何透過香港IP、香港銀行戶口或香港註冊平台收取的佣金,均須按《稅務條例》第14條及第16條的「源頭原則」進行申報。本文將拆解Blog與社交媒體佣金在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三條路徑下的實操申報方法,並釐清常見的離岸申報迷思。

聯盟行銷收入的稅務定性:佣金 vs. 貿易收入 vs. 受僱收入

佣金是否屬於「薪俸稅」範圍?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薪俸稅的課稅範圍僅限於「受僱工作所得之入息」。對於聯盟行銷收入,關鍵判別在於你與品牌或聯盟網絡(如Amazon Associates、ShopBack、Tapfiliate)之間的關係是否構成「僱傭合約」。若你僅是透過個人網站或社交媒體貼文推廣產品,並無固定工時、無需匯報、無僱主提供的福利或強積金供款,則稅務局通常將此定性為「自僱人士的業務收入」,而非受僱收入。然而,若你的聯盟行銷活動是受單一品牌長期獨家委託,且對方對你的內容有編輯控制權(例如要求每日發文、指定關鍵詞),則有機會被視為「合約服務」,從而落入薪俸稅範疇。實務上,稅務局在2023年一宗上訴案例(D3/23)中裁定:一位全職生活Blogger因與單一護膚品牌簽訂年度獨家推廣合約,其佣金被重新定性為「受僱入息」,須補繳薪俸稅及附加費。因此,建議所有聯盟行銷從業者保留合約副本,明確標示「獨立承包商」字眼。

利得稅的「源頭原則」測試

對於被定性為自僱業務的聯盟行銷收入,利得稅的申報取決於「利潤來源地」是否在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訂明,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稅務局在DIPN 21(2025年修訂版)中進一步闡述:聯盟行銷佣金的利潤來源地,取決於以下三項因素:

  1. 合約洽談及簽署地點:若你與聯盟網絡(如美國的Amazon Associates、澳洲的Commission Factory)的合約是透過香港IP地址簽署,且佣金條款在香港訂立,則利潤來源地為香港。
  2. 伺服器及網站位置:若你的Blog或社交媒體內容託管於香港伺服器(如AWS Hong Kong Region),且主要流量來自香港IP,則稅務局傾向認定「產生利潤的活動」在香港發生。
  3. 佣金支付路徑:若佣金直接存入香港銀行戶口(包括虛擬銀行如ZA Bank、Livi Bank),則構成「在香港收取」的客觀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你的聯盟網絡總部設在海外(如美國ShareASale、英國Awin),只要上述三項因素中有兩項指向香港,稅務局即有權評稅。2024年,稅務局曾對一位以美國Amazon Associates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香港Blogger發出補稅通知,理由是該Blogger的網站託管於香港數據中心,且佣金經Payoneer轉入香港戶口——儘管合約簽署時該Blogger身處泰國。

個人入息課稅的緩衝作用

對於同時有薪俸收入(如全職工作)及聯盟行銷佣金的自僱人士,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提供了一個稅務優化選項。根據《稅務條例》第41條,納稅人可選擇將所有收入(薪俸、利得、物業)合併計算,並統一扣除個人免稅額(2024/25課稅年度:基本免稅額HK$132,000、單親免稅額HK$132,000、子女免稅額每名HK$130,000)。這對於聯盟行銷佣金較低(如年佣金低於HK$200,000)的納稅人尤其有利——因為利得稅的標準稅率(16.5%)遠高於個人入息課稅的遞進稅率(最高17%),但個人入息課稅允許你將佣金與薪俸收入合計後,只按薪俸稅的遞進稅率繳稅,而非直接繳16.5%利得稅。實務上,若你的聯盟行銷佣金佔總收入比例低於30%,且總應課稅入息不超過HK$500,000,個人入息課稅通常能降低整體稅負。

聯盟行銷開支扣除:哪些可以申索?

直接開支:平台費、域名、託管

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全部及純粹開支,可獲扣除。對於聯盟行銷業務,常見可扣除項目包括:

  • 聯盟網絡平台費:如Amazon Associates的佣金結算手續費(通常為佣金的5-8%)、ShareASale的年度會員費(約USD 25-50)。
  • 網站域名及託管費:如Namecheap、GoDaddy的域名續費(HK$80-200/年)、Cloudways或SiteGround的伺服器託管費(HK$300-1,500/月)。
  • 內容創作工具:如Canva Pro(HK$100/月)、Adobe Creative Cloud(HK$300/月)、Grammarly Premium(HK$150/月)——前提是這些工具主要用於創作推廣內容。
  • 社交媒體管理軟件:如Hootsuite、Buffer的月費(HK$200-500/月)。
  • 樣品及產品測試成本:若你為推廣產品而自行購買樣品(如美容產品、電子產品),相關成本可扣除——但須保留收據及證明該產品確實用於內容創作。

間接開支:家居辦公室及水電費

若你主要在家工作,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申索家居辦公室開支的按比例扣除。稅務局在DIPN 21中明確指出:自僱人士可扣除與業務直接相關的家居開支,包括水電費、寬頻費、家居保險費及差餉——但必須按「業務使用面積佔總面積比例」計算。例如,若你的家居辦公室面積為100平方呎,而單位總面積為1,000平方呎,則可扣除10%的相關開支。實務上,稅務局接受以下計算方法:

  • 寬頻費:全額扣除(前提是寬頻主要用於業務)。
  • 水電費:按面積比例扣除。
  • 差餉及地租:按面積比例扣除。
  • 家居保險:按面積比例扣除。

不可扣除的開支

稅務局對以下開支持嚴格態度:

  • 個人社交媒體使用:若你的Instagram或Facebook帳戶同時用於個人生活及業務推廣,稅務局有權拒絕扣除相關設備(如手機、相機)的折舊——除非你能證明業務使用比例超過70%。
  • 社交應酬開支:與品牌合作夥伴的午餐、咖啡或活動門票——根據《稅務條例》第16(2)條,應酬開支只可扣除與「產生利潤」直接相關的部分,且須保留詳細記錄(包括日期、地點、參與者姓名及商業目的)。
  • 學習及培訓開支:如參加SEO課程、攝影工作坊——稅務局通常視為「個人技能提升」,而非直接業務開支,除非該課程與你現有的聯盟行銷業務有即時關聯。

申報實操:從記帳到報稅的完整流程

記帳要求:至少保留7年記錄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所有業務記錄須保留至少7年(自交易完成日起計)。對於聯盟行銷從業者,建議建立以下記錄系統:

  • 佣金收入表:按月份列出各聯盟網絡的佣金收入、結算日期、貨幣及匯率(建議使用香港銀行同業拆息HIBOR或Google Finance的每日中間價)。
  • 開支分類帳:按上述可扣除項目分類,附上電子收據(如平台帳單截圖、PayPal交易記錄)。
  • 合約及條款:保留與品牌或聯盟網絡簽署的所有合約、條款及細則,尤其是佣金比例、支付條件及終止條款。

報稅表格選擇:BIR60 vs. BIR51 vs. BIR56

  • BIR60(個別人士報稅表):適用於只有薪俸收入及少量聯盟行銷佣金(年佣金低於HK$200,000)的納稅人。在BIR60的第4部「利潤」欄目中,填寫「業務名稱」及「業務性質」(如「聯盟行銷—美容產品推廣」),並在「應評稅利潤」一欄填寫扣除開支後的淨利潤。
  • BIR51(獨資業務報稅表):適用於聯盟行銷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年佣金高於HK$200,000)的納稅人。需獨立填寫利得稅計算表,包括收入總額、開支明細及折舊免稅額。
  • BIR56(合夥業務報稅表):若你與他人合資經營聯盟行銷網站(如夫妻檔Blog),須以合夥業務名義報稅,並在利潤分配後按個人比例申報。

離岸申報的風險與迷思

部分Blogger誤以為只要將佣金存入海外銀行戶口(如美國的Wise帳戶、新加坡的OCBC帳戶),即可申報為「離岸收入」而免稅。然而,稅務局在DIPN 21中明確指出:利潤來源地取決於「產生利潤的活動」所在地,而非資金存放地。若你的內容創作、網站管理及推廣活動均在香港進行,即使佣金直接存入海外戶口,稅務局仍有權評稅。2023年,稅務局成功追討一位將佣金存入美國Chase帳戶的香港Blogger,理由是該Blogger的網站流量分析顯示95%的訪客來自香港IP,且內容全部以粵語撰寫——稅務局裁定「產生利潤的核心活動」在香港發生。因此,離岸申報只適用於以下情況:你的聯盟行銷活動完全在海外進行(如你身處泰國,使用泰國IP創作內容,且主要推廣泰國本地產品),且你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業務據點或銀行戶口。

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檢視你與所有聯盟網絡的合約條款:確認合約中是否明確標示你為「獨立承包商」,並保留2025/26課稅年度起的所有佣金結算記錄及平台收據。
  2. 建立開支分類系統:從今日起,使用雲端記帳工具(如Xero、QuickBooks或Google Sheets)記錄每一筆與聯盟行銷相關的開支,並確保每月備份收據至獨立硬碟或雲端儲存。
  3. 評估個人入息課稅的適用性:若你同時有全職工作及聯盟行銷佣金,在2025/26課稅年度報稅時,比較利得稅(16.5%)與個人入息課稅(遞進稅率)的稅負差異,選擇較低者申報。
  4. 避免離岸申報陷阱:除非你能證明所有「產生利潤的活動」完全在海外進行,否則應以香港來源收入申報,以免日後被稅務局追討補稅及罰款(最高可達欠稅金額的3倍)。
  5. 諮詢持牌稅務師:若你的年聯盟行銷佣金超過HK$500,000,或涉及跨境合約(如美國Amazon Associates、英國Awin),建議在提交報稅表前,委託香港註冊稅務師進行稅務規劃。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