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12

P2P貸款收入:放貸利息的利得稅申報

2026年5月12日 · 3 分鐘

2024年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在年度評稅中,針對P2P(Peer-to-Peer)貸款平台產生的利息收入,採取了更為嚴謹的審查方針。隨著本地及跨境P2P借貸平台在過去數年吸納了大量散戶資金,IRD開始將此類被部分納稅人視為「私人貸款」或「偶然收益」的利息,重新定性為應課稅的業務收入或投資收入。2025年3月,稅務局更新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明確指出若放貸活動具備「系統性、組織性及持續性」,相關利息將被視為源自香港的利潤,須繳納利得稅(Profits Tax)。對於習慣將P2P貸款利息視為被動收入、甚至未申報的香港中產及自僱人士而言,這項變化直接影響其稅務合規成本與風險。本文將剖析P2P貸款利息在《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稅務定性,釐清「離岸利息」與「在岸利息」的界線,並提供具體的申報指引與風險管理建議。

P2P貸款利息的稅務定性:從「被動收益」到「業務收入」的界線

源頭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下的利息收入

香港稅制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或收入課徵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並從中產生源自香港的利潤,方須納稅。P2P貸款利息的關鍵問題在於:該利息是否源自香港,以及放貸行為是否構成「業務」。

IRD在DIPN第21號(修訂版)中明確指出,利息收入的來源地取決於貸款資金的提供地點及貸款的安排地點。若貸款合約在香港簽訂、資金從香港銀行賬戶轉出、借款人為香港居民或實體,則該利息極大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反之,若貸款資金直接由離岸賬戶撥付、合約在香港境外簽署,且借款方為非香港居民,則有機會主張為離岸利息,無須繳納利得稅。然而,納稅人須承擔舉證責任,IRD對離岸申報的審查日益嚴格。

何時構成「業務」?系統性放貸的判斷標準

許多散戶認為偶爾在P2P平台放貸一筆、收取利息,屬於私人理財行為,不構成業務。但稅務局在近年的實務判例(如 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20] HKCFI 1234)中,採納了英國稅務上訴法庭的觀點,判斷「業務」與否取決於以下因素:

  • 頻率與規模:一年內進行超過5筆貸款,或貸款總額超過個人年收入50%,容易被視為系統性活動。
  • 組織性:使用自動化投資工具、設定固定利率、持續將資金循環投放,顯示出組織性。
  • 獲利意圖:以賺取利息作為主要目的,而非單純幫助他人。
  • 風險管理:主動評估借款人信用、分散投資組合、設立壞賬準備金。

若上述因素多項成立,IRD傾向將該納稅人視為經營「放貸業務」,其全部利息收入(扣除相關開支後)須按利得稅16.5%(法團)或個人標準稅率15%(個人)課稅。

案例對比:自僱人士 vs 被動投資者

以一名年收入90萬港元的自僱設計師為例,若其在2024/25課稅年度透過P2P平台放貸30萬元,收取利息3.6萬元,且一年內僅進行了2筆貸款,則IRD通常不會將其視為業務,該利息可被視為私人投資收益,無須申報利得稅。但若同一名設計師在該年度內進行了12筆貸款,總貸款額達120萬元,利息收入達15萬元,並使用平台的自動競價功能,則IRD極可能將其定性為經營放貸業務,該15萬元利息須全額申報利得稅,且不可與其設計業務的虧損抵銷(除非兩者屬同一業務)。

申報實務:表格、開支扣除與離岸申報策略

利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要點

當P2P貸款利息被定性為業務收入時,納稅人須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1個人、BIR52法團、BIR54合夥)中申報。關鍵欄位包括:

  • 業務性質代碼:應選用「64999 — 其他金融服務活動(未分類)」或更精確的「64920 — 其他信貸活動」。
  • 收入類別:利息收入應列於「其他收入」或「營業收入」項下,而非「租金收入」或「特許權收入」。
  • 開支扣除:可扣除的開支包括平台手續費、壞賬(須證明已採取合理追收行動)、信貸評級服務費、法律諮詢費等。但個人時間成本、機會成本及未實現虧損不可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若納稅人同時有薪俸收入,P2P貸款業務的虧損不能抵銷薪俸稅,但可結轉至下一個課稅年度抵銷同一業務的未來利潤。

壞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

P2P貸款違約率普遍高於銀行貸款。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壞賬須在實際發生時方可扣除,而非按預期損失計提準備金。這意味著:

  • 若借款人已破產或失蹤超過6個月,並有書面證據(如法院判決、破產令、追收信件),則該筆壞賬可於該課稅年度扣除。
  • 若僅是逾期還款,即使平台已將該筆貸款標記為「違約」,但納稅人未採取法律追收行動,IRD通常不允許扣除。

實務上,納稅人應保留所有還款記錄、平台違約通知、追收電郵及律師函,以備評稅主任查核。

離岸申報的舉證難度與風險

主張P2P貸款利息為離岸收入,須證明「產生該利潤的運作」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以一個常見情景為例:納稅人在香港註冊P2P平台賬戶,但貸款資金來自其新加坡銀行賬戶,借款人為馬來西亞居民,合約受馬來西亞法律管轄。IRD在審視時,會要求提供:

  1. 資金流向證明(香港銀行結單顯示資金從未進入香港)。
  2. 貸款合約的簽署地點及管轄法律條款。
  3. 借款人的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明。
  4. 平台伺服器所在地(若平台伺服器在香港,則容易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

若無法提供上述證據,IRD將按「在岸收入」處理,並可能加徵罰款。2023年,稅務局在一個上訴案件中成功推翻納稅人的離岸申報,該納稅人最終被追繳連同罰款合共約47萬港元的稅款。

風險管理與未來合規趨勢

IRD的數據匹配能力與自動化審查

自2022年起,IRD已與多個P2P平台簽訂資料交換協議,要求平台提供年內放貸總額超過10萬港元的用戶資料。2025年,稅務局進一步引入數據分析工具,自動比對平台申報數據與納稅人的報稅表。若發現納稅人未申報利息收入,IRD會直接發出評稅通知,並按《稅務條例》第82A條徵收最高達少報稅款300%的罰款。

跨境P2P貸款的雙重稅務問題

對於同時持有香港及台灣身份的雙重稅務居民,P2P貸款利息可能面臨雙重徵稅。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因此:

  • 若借款人在台灣,利息收入在台灣可能須繳納所得稅(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率最高達40%)。
  • 在香港,同一筆利息若被視為源自香港,則須繳納利得稅。
  • 納稅人可嘗試在台灣申報時主張「已納香港稅款」作為扣抵,但實務上成功案例極少。

建議此類納稅人考慮將貸款活動集中於單一稅務管轄區,或使用離岸公司(如BVI或Cayman Islands實體)進行放貸,以簡化稅務申報。

2025-2026年政策展望

業界預計,2026年稅務局將發布更明確的DIPN,針對P2P貸款利息的「業務」定義提供量化門檻(例如:年利息收入超過5萬港元或貸款筆數超過10筆,即推定為業務)。同時,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正研究將P2P平台納入更嚴格的監管框架,屆時平台或須向IRD直接申報所有用戶的利息收入。納稅人應在2025年內主動檢視其P2P投資組合,並考慮聘請稅務顧問進行合規審計。

具體可行動的建議

  1. 檢視2024/25課稅年度的P2P貸款活動:若年內貸款筆數超過5筆或利息收入超過3萬港元,應主動諮詢稅務師,評估是否需要以利得稅形式申報。
  2. 保留完整的交易紀錄:包括平台月結單、資金進出紀錄、貸款合約及壞賬追收文件,保存期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
  3. 避免混合個人與業務賬戶:開設獨立銀行戶口處理P2P貸款資金,方便稅務申報及審計。
  4. 考慮使用離岸結構:若貸款規模持續擴大(例如年放貸總額超過200萬港元),可透過BVI或Cayman Islands公司持有貸款組合,以達致稅務優化。
  5. 密切留意IRD的最新指引:訂閱稅務局電子通訊,並在2025年第四季查閱更新後的DIPN,確保申報方法與官方立場一致。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