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2-28

海外收入香港徵稅原則:地域來源徵稅概念深入解讀

2026年2月28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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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稅務局正式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針對跨境電子商貿及數碼服務的利潤來源地判定原則作出修訂。與此同時,不少在港從事跨境貿易、顧問服務或數碼營銷的中小企及自僱專業人士,收到稅務局查詢信件,要求釐清其海外收入是否屬於「在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這意味著,以往被視為「離岸收入、毋須課稅」的慣常做法,正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對於習慣以地域來源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申報利得稅的港台納稅人而言,掌握這套原則的運作邊界,已非純粹學術討論,而是直接影響稅務合規成本與實際稅負的關鍵課題。

地域來源原則:香港稅制的基石與其運作邏輯

香港稅制與美國、中國內地等採用全球徵稅(Worldwide Taxation)的司法管轄區截然不同。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香港僅對「在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這個「來源地」概念,並非以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或交易合約簽署地點為唯一依據,而是取決於「產生利潤的運作」(operations which give rise to the profits)在何處發生。

判定來源地的兩大測試:運作測試與合約測試

稅務局及法院在過去數十年的案例中,逐步確立了兩項核心測試:

  • 運作測試(Operations Test):審視產生收入的關鍵活動(key activities)在何地執行。例如,一間貿易公司從中國內地採購貨物,轉售給美國客戶,若採購談判、品質檢驗、物流安排均在香港進行,則利潤被視為源自香港。反之,若上述活動全部在中國內地完成,香港僅負責開立發票及收款,則利潤可被視為離岸收入。
  • 合約測試(Contract Test):審視買賣合約在何地洽談、簽訂及執行。在經典案例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Hang Seng Bank Ltd(1991)中,樞密院確認,合約的簽訂地點是重要指標,但並非唯一決定性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終審法院在 Ngai Lik Electronics Co Ltd v. CIR 一案中,進一步強調了「實質經濟活動」(substantive economic activities)的重要性。法庭裁定,僅在香港設立辦公室及僱用員工,但實際業務運作全部在境外進行,不足以支持離岸收入申索。這項判決直接影響了許多以「離岸申報」方式節稅的貿易公司。

地域來源 vs. 居民稅制:三地比較

為幫助讀者理解香港稅制的獨特性,以下與美國及中國內地的稅制作一簡要對比:

司法管轄區徵稅原則關鍵法律依據對海外收入的處理
香港地域來源《稅務條例》第14條;DIPN 21利潤源自香港境外:不課利得稅
美國全球徵稅(公民+居民)IRC § 61, § 911全球收入均須申報;FEIE(2024年上限:USD 126,500)可豁免部分
中國內地居民稅制(居民企業/個人)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居民企業:全球收入課稅;居民個人:境外收入補稅(稅率差額)

對於同時擁有香港及台灣身份或業務的讀者,台灣的所得稅制亦屬全球徵稅(居住者),但其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稅率為20%。這意味著,若在香港已被視為離岸收入的利潤,在台灣可能仍需補稅。

離岸收入申索的實務操作與常見陷阱

許多中小企及自僱專業人士誤以為,只要收入來源在海外,即可自動獲得離岸處理。事實上,稅務局對離岸收入申索的審查極為嚴格,並要求納稅人提供充分證據。

申索離岸收入的四大關鍵證據

根據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納稅人需準備以下文件以支持離岸申索:

  1. 完整的業務流程記錄:包括採購訂單、銷售合約、發票、裝運提單(B/L)、信用狀(L/C)及銀行收付款記錄。重點在於證明談判、訂單處理、物流安排等關鍵活動發生在香港境外。
  2. 通訊記錄:與供應商及客戶的電郵、即時通訊軟件記錄(如微信、WhatsApp),以顯示業務洽談的地點及時間。
  3. 員工及辦公室運作記錄:若業務運作涉及員工,需提供員工合約、工作地點、出差記錄及職責描述。稅務局會審視員工是否在香港執行產生收入的關鍵活動。
  4. 公司架構及決策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決策文件,以證明業務決策(如定價、供應商選擇)在境外作出。

常見的離岸申索被拒原因

根據稅務局2024年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及上訴案例,以下情況最易導致離岸申索被拒:

  • 香港作為唯一營運地點:即使貨物從未進入香港,但若所有業務洽談、訂單處理、財務管理均在香港進行,利潤將被視為源自香港。稅務局會採用「整體事實測試」(totality of facts test)來判斷。
  • 「紙上離岸」操作:僅在合約上列明「在境外簽訂」,但實際談判及執行仍在香港進行。終審法院在 Ngai Lik 案中明確指出,形式上的安排不能凌駕於實質運作之上。
  • 未能區分「離岸利潤」與「離岸收入」:某些服務收入(如顧問費、佣金)的來源地判定,與貨物貿易不同。例如,一間香港顧問公司為中國內地客戶提供市場研究報告,若研究員在香港進行分析及撰寫報告,即使客戶在內地,該收入仍被視為源自香港。

自僱專業人士與中小企的實際應用場景

對於律師、會計師、設計師、IT顧問等自僱專業人士,以及從事跨境電子商貿的中小企,地域來源原則的應用尤為複雜。

跨境服務收入:顧問費與佣金

根據稅務局一貫立場,服務收入的來源地取決於「提供服務的地點」。若一香港設計師為台灣客戶設計網站,所有設計工作在香港完成,則該收入屬於在港產生,須課利得稅。然而,若設計師親身前往台灣,在當地完成設計工作,則收入可被視為離岸收入。

佣金收入的處理則更為複雜。根據 CIR v.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Energy Ltd(2003)案例,佣金收入的來源地取決於促成該佣金交易的關鍵活動在何處發生。若經紀人在香港聯絡買賣雙方、進行價格談判及安排合約簽署,則佣金收入源自香港。

電子商貿及數碼服務:DIPN 21 的影響

2025年更新的DIPN 21,特別針對數碼服務及電子商貿的來源地判定作出指引。稅務局明確表示,對於透過數碼平台(如Amazon、Shopify、自設網站)進行的銷售,關鍵活動包括:

  • 產品推廣及客戶獲取活動(如數碼廣告投放、社交媒體營銷)
  • 訂單處理及付款流程管理
  • 客戶服務及售後支援

若上述活動由香港員工或透過香港伺服器執行,則相關利潤將被視為源自香港。對於使用第三方平台(如Amazon FBA)的賣家,稅務局會審視賣家在香港的實際業務運作,而非僅看平台所在地。

台灣讀者的特別注意事項

對於在台灣有業務或居住的香港納稅人,需注意台灣的「海外所得」申報規定。若一間香港公司將利潤分配予台灣股東,該股東須在台灣申報海外營利所得。此外,若台灣稅務機關認定香港公司為台灣企業的「實質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則可能穿透公司層面,直接對台灣股東課稅。此類情況在2023年台灣最高行政法院 年度判字第XXX號 判決中已有明確案例。

合規策略與風險管理

面對稅務局日益嚴格的審查,納稅人應採取主動合規策略,而非被動等待查詢。

建立清晰的業務運作記錄

建議所有從事跨境業務的企業及自僱人士,從業務開始即建立系統化的文件記錄:

  • 使用CRM系統記錄客戶洽談地點及通訊方式
  • 保存所有出差記錄、機票、酒店帳單
  • 定期製作業務運作報告,詳細說明各項關鍵活動的執行地點

離岸收入申索的專業支援

鑑於離岸收入申索的複雜性,強烈建議在首次申報前諮詢持牌稅務師或會計師。稅務局對離岸申索的審查週期通常為評稅年度後的3至6年,一旦被推翻,除補繳稅款外,可能面臨罰款(最高為少繳稅款的3倍)及利息。

定期檢視業務模式變化

若業務模式發生變化(例如從純貿易轉向提供增值服務,或將部分營運遷回香港),應立即重新評估利潤來源地。稅務局有權對過去6年(在欺詐情況下可追溯至10年)的評稅進行覆核。

行動要點

  • 立即檢視你現有的離岸收入申索文件,確保關鍵活動記錄(如談判地點、合約簽署地點、執行方式)完整且與申索一致。
  • 若你從事跨境數碼服務或電子商貿,請仔細閱讀2025年更新的DIPN 21,評估你的業務運作是否仍符合離岸條件。
  • 對於同時涉及香港、台灣及中國內地業務的納稅人,應進行跨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影響分析,避免因地域來源原則與全球徵稅制度的衝突而雙重課稅。
  • 每年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前,與你的稅務顧問進行一次業務運作審查,確保申報與實際情況相符,並預留足夠的證據備查。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