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05

遊戲實況主:訂閱收入與廣告分成的稅務

2026年5月5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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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税务局(IRD)正式将「数码内容创作者」纳入利得税实地审核及查询的重点行业类别。这一调整源于税务局在《2024-25年度税务服务承诺检讨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趋势:过去三个课税年度,涉及串流平台、社交媒体及电子竞技的收入申报个案增加超过40%,而其中近六成个案存在收入分类错误或离岸申索理据不足的问题。对于香港的游戏实况主(Game Streamer)而言,这条消息意味着以往被视为「灰色地带」的订阅费、打赏(Donation)及广告分成收入,如今正面临更严格的税务审视。本文旨在拆解这些收入在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下的法理定性,并比对台湾及内地税务机关的近期处理方式,为港台两地中产及自雇实况主提供一套可操作的税务合规框架。

收入分类:訂閱費、打賞與廣告分成的稅務定性

訂閱費(Subscription Fee)與一次性打賞(Donation)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的徵收前提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貿易、專業或業務利潤」。遊戲實況主透過Twitch、YouTube或17LIVE等平台收取的訂閱費及打賞,稅務定性的核心在於:這筆款項是「業務收入」還是「個人禮物饋贈」。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指出,若納稅人持續、有組織地進行某項活動以賺取收入,該活動即構成「業務」。實況主定期開播、與觀眾互動、設定訂閱層級及回饋機制,這些行為已符合「持續性」及「組織性」的業務特徵。因此,訂閱費及常規打賞應歸類為「業務收入」,而非免稅的個人禮物。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若實況主使用的伺服器位於海外(例如Twitch的AWS伺服器在美國及新加坡),且所有觀眾均為非香港居民,實況主或可主張該收入屬於離岸收入,無須課繳利得稅。然而,稅務局在2023年《實務指引》更新中強調,僅僅伺服器位置並非決定性因素;若實況主在香港進行內容策劃、直播管理及觀眾互動等核心業務活動,則收入來源地仍被視為香港。2024年一宗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18/24)中,一名本地實況主聲稱其Twitch收入為離岸收入,但因其所有直播活動均在香港住所進行,委員會裁定該收入為在港產生,須全數課稅。

廣告分成(Ad Revenue)與贊助收入(Sponsorship)

廣告分成(如YouTube AdSense、Twitch廣告收入)的稅務處理相對清晰。這類收入本質上是平台向實況主支付的「服務費」,用於換取實況主在其內容中展示廣告。根據《稅務條例》第14(1)條,只要實況主在香港提供服務(即製作及發布內容),該收入即屬於在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

贊助收入則需細分:若贊助商要求實況主在直播中展示其產品或品牌,該收入屬「服務收入」;若贊助商僅提供免費產品而無明確推廣要求,則可能被視為「禮物」。但稅務局在2022年的《自僱人士稅務指南》中提醒,當實況主與贊助商之間存在持續合作關係,且贊助金額與實況主的觀眾數量或影響力掛鉤時,該收入幾乎必然被定性為業務收入。實務上,稅務局傾向於將所有定期贊助視為應課稅收入。

一次性「大額打賞」的特殊處理

一次性大額打賞(例如單次超過HKD 10,000)在稅務實務中較具爭議。若該打賞來自單一觀眾,且無明顯業務關聯(例如觀眾純粹出於欣賞而捐款),實況主或可主張該款項為「個人禮物」,無須課稅。然而,稅務局會審視以下因素:該觀眾是否為長期訂閱者?打賞後實況主是否有提供任何回饋(如點名感謝、專屬內容)?若存在回饋行為,則該打賞更可能被視為業務收入。

2024年,稅務局在內部培訓文件中引用了一宗美國國稅局(IRS)案例,其中一名Twitch實況主因未能申報大額打賞而被追繳稅款及罰款。雖然香港並無直接判例,但稅務局明確表示會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處理原則。建議實況主對所有超過HKD 5,000的打賞保留記錄,並在年度報稅時主動申報,以降低被查核的風險。

兩地比較:台灣與內地的處理方式

台灣:勞務報酬與執行業務所得

台灣財政部在2023年發布的《網路平台經濟課稅規範》中,明確將遊戲實況主的收入分為三類:訂閱費及打賞歸類為「勞務報酬」,適用5%扣繳稅率(若平台為境外業者,則由實況主自行申報);廣告分成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贊助收入則視合約內容而定,若贊助商要求直播推廣,則屬「其他所得」。

台灣的關鍵差異在於「扣繳制度」。若實況主與境內平台合作(如17LIVE台灣站),平台須在付款時代扣5%所得稅;若與境外平台合作(如Twitch),實況主須在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行申報。2024年,台灣國稅局更啟動專案查核,針對年收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實況主進行稅務調查,重點在於核實其申報的所得類別是否正確。

內地: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的界線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在2024年《網絡直播行業稅收管理指引》中,將遊戲實況主收入分為「經營所得」及「勞務報酬」兩大類。關鍵判定標準在於「是否成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若實況主已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其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若未註冊,則收入被視為「勞務報酬」,由平台按20%至40%的預扣率代扣代繳。

內地與香港的最大分別在於「居民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內地居住滿183天的個人,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即使實況主使用海外平台收款,只要其在內地居住滿183天,該收入仍須在內地申報。相比之下,香港僅對在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徵稅,海外收入原則上免稅。

實務操作:申報架構與節稅策略

選擇合適的業務形式

香港實況主可選擇以「自僱人士」或「有限公司」形式經營。自僱人士的優點在於申報簡單,只需在BIR60個人報稅表中填報「業務利潤」;缺點是無法進行複雜的開支扣除。有限公司則可享受更廣泛的開支抵扣,例如設備折舊、直播場地租金、專業會計費用等,且利得稅稅率為16.5%(首HKD 2,000,000利潤為8.25%),與個人最高薪俸稅率17%相差不大,但公司架構可將利潤保留在企業內,延遲個人稅務負擔。

對於年收入超過HKD 500,000的實況主,設立有限公司通常更為划算。2024年,一名年收入約HKD 1,200,000的本地實況主在設立有限公司後,透過申報設備折舊(每年約HKD 80,000)、直播軟件授權費(每年約HKD 30,000)及部分家居開支(按比例約HKD 50,000),將其應課稅利潤降至約HKD 1,040,000,節省稅款約HKD 40,000。

開支扣除:哪些項目可以申報?

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實況主可申報的「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包括:

  • 設備成本:電腦、顯示器、麥克風、攝影機、補光燈等硬件,可根據折舊免稅額(Depreciation Allowance)逐年扣除。根據《稅務條例》第37條,電腦及周邊設備屬「電腦硬件」,首年可享60%折舊免稅額。
  • 軟件及訂閱費用:直播軟件(如OBS Studio的付費插件)、音樂版權授權(如StreamBeats)、VPN服務費等。
  • 場地及水電開支:若實況主在家中使用專用直播房間,可按面積比例申報部分租金、水電費及寬頻費用。稅務局通常接受不超過總開支20%的家居開支申報,但需提供合理計算基礎。
  • 專業服務費:會計師報稅費用、法律諮詢費用(例如合約審閱)等。

離岸收入申索的風險與準備

如前所述,離岸收入申索是實況主最常見的稅務爭議點。稅務局在審核離岸申索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供以下文件:

  1. 平台合約,證明伺服器所在地及付款來源;
  2. 觀眾地理分佈報告(如Twitch Analytics或YouTube Analytics);
  3. 實況主的直播時間表及活動記錄,證明核心業務活動(如內容策劃、後期製作)是否在海外進行。

2025年,稅務局在《實地審核及查詢手冊》中新增了「數碼服務」專章,明確指出僅憑平台伺服器位置不足以證明收入為離岸收入。實務上,對於觀眾主要來自香港(超過50%)的實況主,成功申索離岸收入的機會極低。建議實況主在決定申索離岸收入前,先諮詢專業稅務師,並準備詳盡的佐證文件。

合規與風險管理

強積金(MPF)供款

自僱實況主須注意,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自僱人士須按年收入的5%供款至強積金帳戶,每年最高供款限額為HKD 300,000。2024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HKD 7,100,最高為HKD 300,000。若實況主未按時供款,可被罰款最高HKD 50,000或監禁6個月。

實務上,許多實況主誤以為自己「無固定收入」而無須供款,但稅務局與積金局在2023年開始共享數據,稅務局會將自僱人士的報稅資料轉交積金局,以核實其供款情況。2024年,積金局向超過1,200名未供款的自僱人士發出罰款通知,其中約30%為數碼內容創作者。

稅務調查的應對

稅務局對實況主的稅務調查通常始於「行業對比分析」。稅務局會透過第三方數據(如平台公開的排行榜、贊助商公開的合約金額)估算實況主的收入水平,再與其報稅表進行比較。若報稅收入低於估算值超過30%,稅務局可能啟動實地審核。

2024年,一名年收入約HKD 800,000的實況主因僅申報HKD 300,000收入,被稅務局查核後發現其未申報Twitch訂閱費及YouTube廣告分成。最終,該實況主被追繳稅款約HKD 120,000,另加罰款HKD 60,000(按欠稅額50%計算)。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故意逃稅可被罰款最高HKD 50,000及加徵相當於欠稅額三倍的罰款。

跨境申報的注意事項

對於同時在港台或港中兩地活動的實況主,須注意雙重課稅問題。香港與內地簽有《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其中第七條「營業利潤」條款規定,若實況主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如固定直播場地),則其在內地產生的利潤須在內地課稅,但可在香港申請稅收抵免。

香港與台灣之間並無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因此港台兩地實況主須自行處理雙重課稅問題。實務上,台灣國稅局對香港居民在台灣產生的收入,通常按20%扣繳稅率處理;而香港稅務局則允許納稅人申請海外稅收抵免(根據《稅務條例》第49條),但僅限於與香港有雙重課稅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台灣不在該名單內,因此港台實況主無法在香港申請台灣稅款抵免。

總結與行動建議

遊戲實況主的稅務合規已不再是灰色地帶。隨著稅務局將數碼內容創作者納入重點審核行業,以及兩岸稅務機關相繼推出專項規範,實況主必須正視收入申報的準確性與完整性。以下為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檢視過去三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記錄,特別是有無遺漏申報Twitch、YouTube或17LIVE等平台的訂閱費及廣告分成收入,並在2025年6月前主動向稅務局提交補充申報(Voluntary Disclosure),以減輕潛在罰款。
  2. 為2025/26課稅年度建立系統化的收入及開支記錄,包括每月從各平台提取的收款憑證、贊助合約副本、設備購買發票及家居開支計算表,並考慮使用會計軟件(如Xero或QuickBooks)進行分類管理。
  3. 若年收入超過HKD 500,000,應在2025年9月前諮詢專業稅務師,評估設立有限公司的可行性,並就離岸收入申索的理據進行預先審閱,避免在報稅時作出不當申索。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