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06

離婚後的稅務安排:贍養費與子女免稅額分配

2026年3月6日 · 3 分鐘

2025年4月,稅務局正式更新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5號》(DIPN 55),針對離婚後贍養費支付與子女免稅額的分配,引入了更嚴格的實質受益人測試。這項修訂直接影響2025/26課稅年度起的評稅基準,意味著過去許多夫妻「協議分配」免稅額的做法,若缺乏實際居住及經濟承擔的證據,將不再被稅務局接納。與此同時,法庭在近期多宗離婚財務糾紛中(如 LKW v DDY [2024] HKFC 150),亦明確將稅務效益最大化列為附屬濟助裁量的考慮因素。對於正面對離婚程序或已離婚的香港中產家庭而言,若不及時調整稅務安排,可能同時面臨評稅覆核風險及實質稅負上升的雙重壓力。

贍養費支付的稅務處理:從源頭釐清扣稅資格

支付方:贍養費能否扣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2(3)條,納稅人支付的贍養費不得在計算應評稅入息時扣除。這與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容許支付方扣稅的做法截然不同。香港稅務局明確立場:贍養費屬於個人生活開支,而非產生應評稅收入的支出,因此不屬於《稅務條例》第16條下的「可扣除開支」。

實務上,部分納稅人嘗試將一次性大額贍養費(俗稱「一筆清」)包裝為「業務開支」或「資產轉讓」,試圖繞過扣稅限制。稅務局在DIPN 55(2025年更新版)第3.7段中明確警告:任何試圖將贍養費重新分類為其他性質付款的安排,若缺乏真實商業理由,將被視為「稅務規避安排」,可引用《稅務條例》第61A條(一般反濫用條文)重新評稅,並可處以最高相等於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

收款方:贍養費是否須報稅?

收款方收到的贍養費,不屬於《稅務條例》第8條定義的「受僱入息」,亦不屬於第14條的「利潤」,因此無須申報為應評稅收入。稅務局在《個別人士報稅指南》(2024年版)第4.2段中明確指出:由前配偶或前父母支付的定期贍養費或生活費,屬於「非應課稅收入」,收款人無須在報稅表(BIR60)中填報。

惟須注意:若贍養費包含租金支付、水電費或其他代為支付的開支,稅務局可能視該等款項為「實物利益」,並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審視其是否構成應評稅入息。實務上,若該等開支直接由支付方支付給第三方(如業主、電力公司),且收款方無實際控制權,則通常不被視為收款方的應評稅收入。

子女贍養費的特殊處理

子女贍養費(即用於子女生活、教育及醫療的款項)的稅務處理與配偶贍養費一致:支付方不可扣稅,收款方無須報稅。但這部分款項的流向,直接影響子女免稅額的申索資格——這是下文的重點。

子女免稅額的分配:實質居住與經濟承擔的雙重測試

法定框架:誰有資格申索?

《稅務條例》第31條訂明,納稅人可就其「供養的未婚子女」申索子女免稅額。2025/26課稅年度,每名子女的基本免稅額為HKD 130,000,若該子女在出生課稅年度,可額外申索HKD 130,000。關鍵在於「供養」的定義——稅務局在DIPN 55(2025年更新)第4.2段中明確,申索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居住測試:該子女在課稅年度內通常居住於香港;
  2. 經濟承擔測試:申索人在該年度內實際承擔該子女的主要生活及教育開支;
  3. 獨立性測試:該子女並非已婚、或全職工作、或已年滿18歲(除非仍在全日制教育)。

離婚後的常見爭議:協議分配是否有效?

許多離婚協議會約定「子女免稅額由甲方申索」或「甲乙雙方各申索一半」。這類協議在稅務局眼中不具約束力。稅務局評稅主任會根據實際事實進行評稅,而非協議條款。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 D11/23 中,一名父親雖獲離婚協議賦予全數子女免稅額申索權,但因子女實際與母親同住且母親承擔超過70%的生活開支,稅務局最終將免稅額全數判歸母親。

實務上,稅務局會要求申索人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子女的住址證明(如學校通告、醫療記錄)
  • 生活開支的銀行轉賬記錄或收據
  • 教育費用的直接支付證明
  • 若子女與前配偶同住,則需提供經濟承擔的具體證據(如定期匯款記錄、直接支付學費的收據)

2025年新指引的實質影響

稅務局在2025年4月更新的DIPN 55中,特別針對「分居但未離婚」及「共同撫養」兩種情況,引入了更嚴格的實質受益人測試。若子女在課稅年度內大部分時間與其中一方同住,且該方承擔超過50%的日常開支,則該方將被視為「主要供養人」,有權申索全數子女免稅額。即使離婚協議約定「各半」,稅務局仍會根據實際居住天數及開支比例重新分配。

這項更新直接影響2025/26課稅年度起的評稅。若你正處於離婚程序或已離婚,建議在每年4月前(即課稅年度開始時)整理上一課稅年度的居住及開支記錄,以備評稅時提交。

離婚協議中的稅務規劃:合法優化而非規避

物業轉讓的印花稅考量

離婚時常見的資產安排之一,是將聯名物業轉為一方單名持有。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這類轉讓若屬於「婚姻破裂」下的附屬濟助命令,可申請豁免從價印花稅(AVD)。惟須注意:

  • 必須取得法庭命令(Consent Order 或 Ancillary Relief Order),而非僅依賴律師草擬的協議書
  • 豁免申請須在轉讓完成後30天內提交印花稅署
  • 若轉讓涉及未補地價的居屋(HOS)或租者置其屋(TPS)單位,須先獲得房屋署批准

實務上,部分納稅人試圖將物業轉讓包裝為「饋贈」,以迴避印花稅。稅務局在2024年《印花稅署指引》中明確指出,任何非因法庭命令而進行的物業轉讓,均須按市值計算從價印花稅,並可追溯至轉讓日。

強積金(MPF)權益的分割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1條,離婚時法庭可命令將一方強積金權益轉移至另一方帳戶。這類轉移不屬於《稅務條例》下的「入息」,因此無須繳納薪俸稅。但須注意:

  • 轉移僅限於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自願性供款(TVC)的處理須視乎計劃條款
  • 若在轉移前提取強積金(如以「永久離港」為由),則須繳納5%的預扣稅(根據《稅務條例》第52(7)條)

子女教育基金的稅務架構

若離婚協議約定設立信託或儲蓄計劃以支付子女教育費用,須注意以下稅務影響:

  • 以子女名義開設的儲蓄戶口,利息收入若低於HKD 5,000(2025/26課稅年度),無須申報
  • 若設立信託,則須考慮《稅務條例》第2條對「信託受託人」的定義,以及信託收益的歸屬問題
  • 教育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增長,一般不屬於應評稅收入,但退保時的收益可能被視為「資本收益」而無須課稅

離婚後的稅務申報實務:流程與常見陷阱

報稅表(BIR60)的正確填寫

離婚後的首次報稅,須在BIR60的「婚姻狀況」欄中勾選「離婚」或「分居」,並填寫離婚日期。若在課稅年度內離婚,該年度須按「分開評稅」處理——即雙方各自申報各自的入息及免稅額。常見錯誤是繼續以「合併評稅」方式申報,這會導致稅務局發出評稅覆核通知,要求補交差額及罰款。

免稅額的調整時機

子女免稅額的申索,須在每年報稅時(通常為5月至6月)主動提出。若離婚協議約定由一方申索,但實際居住情況在課稅年度內發生變化(如子女轉為與另一方同住),則須在下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更新。稅務局不接受「追溯調整」——即不能在2026/27課稅年度申索2025/26課稅年度的免稅額。

評稅覆核的風險管理

若稅務局對離婚後的免稅額分配提出質疑,納稅人有權在評稅通知書發出後1個月內提出反對(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若反對不獲接納,可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實務上,若你無法提供足夠的經濟承擔證明,建議主動與稅務局協商,同意按實際居住天數比例分配免稅額,以避免罰款。

具體可行建議

  1. 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免稅額的條款,應以實際居住及開支記錄為基礎,而非憑空約定;稅務局會根據事實而非協議內容進行評稅。
  2. 每年4月前整理子女的居住天數記錄及開支證明(銀行轉賬、學費收據、醫療單據),以備評稅時提交。
  3. 物業轉讓必須取得法庭命令,並在30天內向印花稅署申請豁免從價印花稅,否則將按市值課稅。
  4. 強積金權益分割須透過法庭命令進行,切勿在離婚前提取,否則可能觸發5%預扣稅及喪失退休保障。
  5. 若對免稅額分配有疑問,應在報稅截止日期(通常為課稅年度結束後4個月)前向稅務局申請預先裁定(Advance Ruling),以降低評稅覆核風險。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