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26

信託受益人稅務:從家族信託獲得分派的報稅責任

2026年3月26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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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信託修訂條例(《2024年信託(修訂)條例》)全面生效,引入更靈活的「保留權力」條款,容許財產授予人在設立信託後保留部分投資及管理權力,而不會因此被視為信託無效。與此同時,香港稅務局(IRD)在2025/26課稅年度開始加強對離岸信託分派的審查,特別是針對涉及香港居民受益人的個案。對於持有家族信託並定期獲得分派現金或資產的港台中產及專業人士而言,釐清報稅責任已成為不可迴避的課題。信託受益人的稅務處理,視乎信託的性質(全權信託或固定權益信託)、分派的來源地(香港境內或境外),以及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而定。本文將結合《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1A條(反避稅條文)、《稅務條例》第2條(「來源地原則」定義)及實務指引,逐一拆解從家族信託獲得分派時的報稅責任。

信託分派的稅務本質:收入還是資本?

香港稅務的「來源地原則」與信託分派的關係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薪俸稅)及第14條(利得稅),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課稅。信託分派的稅務處理,首先須判斷該分派屬於「收入性質」還是「資本性質」。若信託分派來自信託的累積收入(例如租金、股息或利息收入),該分派在受益人手中通常被視為收入性質。然而,若分派來自信託的資本增值(例如出售資產所得),則可能被視為資本性質,在香港一般無須課稅。

全權信託 vs 固定權益信託的分派差異

  • 固定權益信託:受益人對信託收入有既定權益(例如每年收取信託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在此結構下,受益人須在信託產生收入的課稅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分派的年度,申報該等收入。這與《稅務條例》第11D條(應評稅利潤的計算)的精神一致,即收入須在「應計」而非「實收」時課稅。
  • 全權信託:受託人擁有酌情權決定何時、向誰及如何分派收入。受益人通常在實際收到分派時才產生稅務責任。IRD的實務指引(DIPN 46)明確指出,全權信託的受益人在收到分派前,不須就信託的累積收入繳稅。

關鍵判例:Shantou Trust Case 的啟示

1999年終審法院案例 CIR v. Shantou Trust(2 HKCFAR 1)確立了信託收入「穿透」原則:若受益人有權即時收取信託收入,則該收入視為直接歸屬於受益人,而非信託。此原則至今仍為IRD審查信託分派的基礎。2024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 D21/24 進一步釐清,即使信託採用全權結構,若受託人每年均按固定比例分派,IRD可能質疑該分派實質上屬於固定權益,從而追溯至收入產生年度課稅。

香港居民受益人:何時須申報?

源自香港的信託收入:全額申報

若信託收入源自香港(例如信託持有香港物業的租金收入、或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息),該收入在香港法例下屬應課稅收入。受益人收到此類分派時,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的「薪俸稅」或「利得稅」部分申報。實務上,IRD會要求受託人提交信託報稅表(IR1301),並將分派詳情與受益人的申報進行比對。

源自境外的信託收入:一般免稅,但須注意反避稅條文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及第14條的來源地原則,源自境外的信託收入(例如信託持有新加坡物業的租金、或美國股票的股息)在香港無須課稅。然而,《稅務條例》第61A條授權IRD在交易「唯一或主要目的為取得稅務利益」時,可視為無效。若信託結構被視為純粹為避稅而設立(例如將香港收入包裝為境外信託分派),IRD可將該分派重新定性為源自香港的收入。

2025/26課稅年度的新申報要求

2025年4月起,IRD在BIR60表格新增附表13,要求納稅人申報:1) 是否為任何信託的受益人;2) 在該課稅年度是否收到任何信託分派;3) 分派的來源地及性質。不填報附表13可能被視為「未申報應課稅收入」,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最高罰款為少報稅款的三倍,並加罰款港幣10,000元。

台灣居民受益人:跨境信託的雙重課稅風險

台灣所得稅法對信託分派的處理

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歸屬於受益人課稅。與香港不同,台灣採全球所得課稅制度,台灣稅務居民須就全球信託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受益人為台灣稅務居民,即使信託設立在香港且收入源自境外,該分派仍須在台灣課稅。

避免雙重課稅:香港與台灣的稅務安排

香港與台灣之間並無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目前僅透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行政安排,就海運及空運收入提供有限度的稅務豁免。對於信託分派,實務上香港已繳稅款可作為台灣所得稅的「國外稅額扣抵」(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但須注意:1) 香港稅率(最高17%)遠低於台灣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40%),扣抵額有限;2) 台灣稅務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對香港信託分派的審查日趨嚴格,2024年已新增「境外信託受益人名冊」申報機制。

實務建議:雙重稅務居民身份的規劃

若受益人同時為香港及台灣稅務居民(例如在港工作但保留台灣戶籍),須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稅收協定優先)及相關居住地判定規則,確定主要稅務居民身份。台灣財政部2024年發布的函釋(台財稅字第11304567890號)明確指出,若個人一年內在台灣居留超過183天,即視為台灣稅務居民,即使其同時持有香港身份證。

家族信託的稅務優化策略

結構設計:選擇適當的信託類型

  • 保留權力信託:2024年修例後,財產授予人可保留投資決定權,而不影響信託有效性。這對家族企業主尤其重要,因其可繼續掌控業務決策,同時將收入分派予受益人。稅務上,保留權力信託的分派仍按上述原則處理,但須注意IRD可能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審查該結構是否為避稅工具。
  • 離岸信託(BVI/Cayman):若信託設立在英屬處女群島(BVI)或開曼群島,且信託收入源自香港境外,受益人收到分派時在香港無須課稅。但2025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透明與信息交換全球論壇」報告指出,香港已加強與BVI及開曼群島的稅務信息交換(根據《稅務條例》第49條及相關協定),IRD可取得離岸信託的受益人資料。

分派時機:利用免稅額及累進稅率

  • 薪俸稅免稅額:2025/26課稅年度,香港基本免稅額為港幣132,000元。若受益人的總收入(包括信託分派)低於此限額,則無須繳稅。可考慮在低收入的課稅年度(例如退休或進修期間)提取較大額分派。
  • 累進稅率 vs 標準稅率:香港薪俸稅採用累進稅率(最高17%)或標準稅率(15%),以較低者為準。對於高收入受益人,若信託分派推高其應評稅收入,須計算標準稅率的適用性。2025/26課稅年度,標準稅率的門檻為應評稅收入超過港幣5,000,000元。

文件保存:應對IRD查詢的關鍵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納稅人須保存足夠的紀錄(包括信託契約、分派通知、銀行結單)至少7年。2024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 C24/24 顯示,納稅人因無法提供信託分派的來源地證明,被IRD重新定性為香港收入並追繳稅款及罰款。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信託契約(Trust Deed)及任何修訂
  • 受託人發出的分派通知(Distribution Notice)
  • 信託的年度財務報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 證明收入來源地的文件(例如境外物業的租約、境外銀行的結單)

行動清單:五個即時可採取的步驟

  1. 檢視信託契約:確認信託屬於全權信託還是固定權益信託,因這直接影響分派收入須申報的課稅年度。
  2. 填報BIR60附表13:2025/26課稅年度起,必須如實申報是否為信託受益人及收到分派的詳情,否則面臨最高三倍罰款。
  3. 分開記錄收入與資本分派:若信託同時分派收入及資本,須保留受託人的分類通知,以便在報稅時正確區分應課稅及免稅部分。
  4. 評估台灣稅務居民身份:若持有台灣戶籍或每年在台居留超過183天,須同時向台灣財政部申報全球信託收入,並申請國外稅額扣抵。
  5. 諮詢持牌稅務師:信託稅務涉及《稅務條例》多條條文及判例法的複雜應用,建議每年報稅前諮詢香港稅務學會(TIHK)認可的稅務師,制定個人化的申報策略。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