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17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稅務:新計劃的資產管理與稅務

2026年5月17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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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香港政府正式重啟「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並同步公佈了首季度的初步申請數據。根據投資推廣署截至2025年4月底的統計,新計劃已接獲超過350宗申請,預計可為香港帶來超過105億港元的資金。然而,對於高淨值投資者而言,資金「入境」只是第一步,後續的資產管理配置與稅務合規才是真正的核心挑戰。新計劃明確規定投資者須將至少3,000萬港元投入獲許金融資產及非住宅房地產,其中300萬港元必須強制撥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專注於創新及科技等有利香港長遠發展的項目。這一系列結構性要求,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稅務居民身份判定、遺產規劃以及潛在的離岸稅務責任。本文將從稅務角度,深度剖析新CIES對港台兩地中產及專業人士的資產管理與稅務影響。

新計劃資產配置的稅務考量

獲許金融資產的稅務處理

新CIES下的獲許金融資產涵蓋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及集體投資計劃。從香港稅務角度,這些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其稅務處理方式截然不同。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源自香港的利得稅僅對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利潤徵稅。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資本利得,一般被視為「資本性質」而非「營業性質」,因此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然而,若投資者的交易頻率極高、以短線買賣為主要收入來源,稅務局有權將其定性為「交易利潤」而徵稅。具體判斷標準可參考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3號》(DIPN 43),當中列明考慮因素包括交易頻率、持有期、融資程度及交易目的。

債券利息收入方面,根據《稅務條例》第26A條,源自香港的債券利息須繳納利得稅,但若債券發行人為香港政府或認可機構,其利息收入可獲豁免。新計劃下的存款證利息,同樣需視乎發行人及資金來源地判斷是否屬香港來源收入。

強制投資組合的潛在稅務影響

新計劃要求每位申請人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該投資組合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HKIC)管理,資金將投放於「與香港有關連」的項目,包括初創企業、創科項目及策略性產業。

從稅務角度看,這部分投資的回報形式可能包括股息、資本增值或項目退出收益。由於HKIC定位為公共信託機構,其派發的收益是否屬香港來源收入,需視乎HKIC的實際營運地點及決策中心所在地。若HKIC的投資決策及管理活動均在香港進行,其派發予投資者的收益將被視為源自香港,須按《稅務條例》第14條繳納利得稅(倘屬營業性質)或按第8條繳納薪俸稅(倘屬受僱性質的報酬)。然而,鑑於HKIC的公共政策性質,業界普遍預期政府會透過修例或行政指引,明確豁免該投資組合收益的稅務責任,但截至2025年5月,未有正式公告。

非住宅房地產的物業稅與利得稅

新計劃容許投資者將最多1,000萬港元投入非住宅房地產(如寫字樓、商舖、工廈)。這類資產的稅務處理相對清晰。

根據《稅務條例》第5B條,出租非住宅房地產所產生的租金收入,須繳納物業稅,稅率為15%(2024/25課稅年度)。業主可申請扣除差餉及20%的標準免稅額(以涵蓋維修及保險等開支)。若物業由公司持有,租金收入可選擇以利得稅方式評稅,稅率為16.5%,並可扣除實際開支(如銀行利息、管理費、折舊),在大部分情況下較物業稅更為有利。

出售非住宅房地產所產生的利潤,同樣需判斷是否屬利得稅範疇。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及相關案例法,如物業持有期短、交易頻繁或購入時已有轉售意圖,稅務局可將其定性為「交易」而徵收利得稅。長期持有(如超過3年)的物業,一般被視為資本資產,出售利潤免稅。

台灣投資者的雙重稅務挑戰

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影響

對於同時持有台灣戶籍及香港居留權的投資者,需特別注意台灣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AMT)。根據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及第3條,台灣稅務居民(包括在台灣設有戶籍且一年內居住滿31天,或居住滿183天者)須就全球所得申報最低稅負。

香港CIES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利息、股息、租金、資本利得)均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台灣最低稅負的計算基礎。2025年度,台灣最低稅負的免稅額為新台幣670萬元(約港幣165萬元)。超過該門檻的海外所得,須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其高者繳納。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假設一名台灣投資者在港持有CIES資產,2025年產生海外所得新台幣1,000萬元(約港幣247萬元),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應稅餘額為330萬元,基本稅額為66萬元(330萬 × 20%)。若其台灣一般所得稅額為50萬元,則須補繳差額16萬元。

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

香港與台灣之間並未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這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可能同時被香港及台灣課稅。例如,香港CIES下的租金收入,在香港須繳納物業稅(15%),在台灣則須計入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實務上,台灣投資者可透過以下策略減輕稅負:

  1. 選擇適當的資產持有結構:透過台灣境外公司(如BVI、開曼群島)持有CIES資產,可將收入歸屬於公司而非個人,從而延緩個人層面的稅務責任。但需注意台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境外公司若不符合「實質營運」測試,其保留盈餘將被視為台灣股東的海外所得課稅。

  2. 利用台灣的「海外所得已納稅額扣抵」: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海外所得已在來源地繳納的稅款,可用於扣抵台灣的最低稅負。香港的物業稅及利得稅,可作為「已納稅額」申請扣抵,但須保存完整的納稅證明文件。

  3. 稅務居民身份的選擇:若投資者在台灣居住天數少於31天,且未在台灣設有戶籍,則不被視為台灣稅務居民,無須就全球所得申報最低稅負。但需注意,台灣國稅局對「設有戶籍」的認定相當嚴格,即使長期離境,只要仍持有台灣戶籍,仍可能被視為稅務居民。

資產管理與稅務合規的實務建議

家族信託的稅務規劃角色

對於高淨值投資者,家族信託是管理CIES資產及進行遺產規劃的常見工具。從稅務角度,信託的設立地及受託人所在地,直接影響信託收益的稅務處理。

若信託設立在香港,由香港受託人管理,其產生的收益(如股息、利息、租金)一般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須按香港稅法處理。但信託本身並非納稅主體,收益會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款分配給受益人,並由受益人按個人稅務狀況申報。

台灣投資者使用海外信託時,需特別注意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的規定。台灣稅務居民若為海外信託的受益人,其自信託取得的收益(包括本金分配),原則上均須計入當年度的海外所得課稅。這與香港信託的「本金免稅」原則(即信託本金歸還不視為收益)截然不同。

匯款與資金流動的稅務記錄

CIES投資者需在兩年內完成3,000萬港元的投資,並須在每個投資年度結束後提交資產審計報告。從稅務合規角度,投資者應保存以下文件:

  • 資金來源證明(如銀行結單、股票交易紀錄、物業買賣合約)
  • 匯款紀錄(包括匯款行、收款行、匯款日期、金額及匯款目的)
  • 資產買賣確認書(經紀行或銀行發出)
  • 年度資產估值報告(由合資格審計師簽署)

這些文件不僅是CIES續期申請的必備材料,也是日後稅務審查(如台灣國稅局查核海外所得)的重要證據。建議投資者採用電子存檔系統,保存至少7年(香港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的保存期限)。

香港與台灣的稅務申報時間表

CIES投資者須同時遵守香港及台灣的稅務申報要求。

香港方面

  • 利得稅報稅表(BIR51/52):每年4月第一個工作日發出,須在1個月內提交(可申請延期)
  • 物業稅報稅表(BIR57):與利得稅報稅表同步發出
  • 個人報稅表(BIR60):每年5月第一個工作日發出,須在1個月內提交

台灣方面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最低稅負申報: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步進行
  • 海外所得申報:須填寫「海外所得申報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

建議投資者委託熟悉兩地稅務的會計師處理申報,並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稅務預估,以確保有足夠資金應付稅款。

總結與行動清單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為港台兩地中產及專業人士提供了一個資產配置與身份規劃的雙重機會。然而,稅務合規的複雜性不容忽視,尤其是台灣投資者需同時應對香港的源頭原則稅制與台灣的全球所得課稅制度。以下是三個具體的行動建議:

  1. 立即檢視資產持有結構:在完成CIES投資前,與稅務顧問評估個人直接持有、境外公司持有或家族信託持有三種模式的稅務影響,選擇最符合長期稅務規劃的方案。

  2. 建立雙軌稅務申報日曆:將香港及台灣的稅務申報截止日期(每年4月及5月)標記在行事曆上,並預留至少兩個月的時間準備報稅文件,避免逾期申報的罰款。

  3. 保存完整的資金流向紀錄:從資金匯入香港的第一刻起,建立一套系統化的文件管理流程,確保所有交易均有對應的銀行結單、合約及稅務文件,以備日後稅務審查之需。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