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13

保險賠償金稅務:人壽、危疾與醫療賠償要報稅嗎?

2026年3月13日 · 3 分鐘

2025年4月,稅務局(IRD)正式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DIPN 18),針對保險賠償金的稅務處理作出更清晰的界定。同年3月,一名自僱設計師因2019/20課稅年度未申報一筆港幣120萬元的危疾一筆過賠償,被稅務局評定補稅連罰款合共港幣38萬元——此個案在會計界引起廣泛討論,揭示許多納稅人對「保險賠償金是否屬應課稅收入」的理解存在重大誤區。事實上,人壽、危疾與醫療賠償在《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而保險賠償金是否須要申報,取決於賠償的性質、受保人是個人還是業務實體,以及賠償是否屬於「產生利得稅收入的替代品」。本文將按《稅務條例》相關條文及稅務局實務指引,逐一拆解三類常見保險賠償的稅務位置。

人壽保險賠償:一般免稅,但非絕對

個人人壽保險:明確免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薪俸稅的課稅範圍僅限於「因受僱工作而產生或得自受僱工作的入息」。人壽保險賠償金並非僱傭關係下的收入,而是保險合約下的賠償,因此不屬於應課薪俸稅的收入。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2025年更新版)第4.2段明確指出:「人壽保險保單的死亡賠償或儲蓄成分提取,一般不構成《稅務條例》下的應課稅收入。」

實務上,若受保人為個人,且保單純粹屬個人保障性質,受益人收取的一筆過死亡賠償、儲蓄保單的期滿紅利或現金價值提取,均無須在個人報稅表(BIR60)中申報。2024年,一名香港居民收取已故父親的人壽保險賠償港幣500萬元,稅務局在書面覆函中確認該筆款項無須申報。

業務相關人壽保險:關鍵在「誰是受益人」

當人壽保險與業務運作掛鉤時,稅務處理便出現分野。若公司為「關鍵人物」(Key Person)購買人壽保險,而公司本身是受益人,則賠償金須按《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處理。關鍵在於:賠償金是否屬於「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產生的收入」?

稅務局在DIPN 18第5.3段引用案例CIR v. Lo & Lo (1984) 2 HKTC 34,確立「若賠償金用於補償因關鍵人物死亡而導致的業務損失或利潤中斷,則該賠償金屬應課利得稅的收入」。例如,一間建築公司為其唯一董事(亦是公司主要業務洽談人)購買人壽保險,公司為受益人。該董事於2023年去世,公司收取賠償金港幣800萬元。稅務局評定該筆賠償金屬於「替代因董事死亡而損失的業務利潤」,須按16.5%利得稅率課稅。

反之,若公司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是「為股東或僱員提供福利」(例如團體人壽保險),而保單受益人為僱員或其家屬,則賠償金屬於僱員的個人收入,按上述第8條原則免稅。

危疾保險賠償:自僱人士的稅務陷阱

個人危疾保單:一筆過賠償免稅,但定期賠償須小心

危疾保險的稅務處理取決於賠償方式。一筆過賠償(Lump Sum)——即確診指定危疾後,保險公司支付固定金額——稅務局一貫立場是:該賠償屬於「個人意外或健康保障的賠償」,不屬於《稅務條例》下的應課稅收入。2025年DIPN 18第6.1段重申:「危疾保險的一筆過賠償,因不屬於僱傭或業務收入,無須課稅。」

然而,定期賠償(例如每月支付港幣2萬元,為期5年)的稅務風險較高。稅務局可能將此類賠償視為「替代收入的定期款項」(Income Replacement),尤其當受保人同時因同一疾病而無法工作、領取病假薪金或傷殘津貼時。在DIPN 18第6.3段,稅務局明確指出:「若定期賠償的設計目的是替代受保人因疾病而損失的薪金或業務利潤,則該賠償可能被視為應課稅收入。」

自僱人士:危疾賠償與業務利潤的界線

自僱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設計師)購買危疾保險時,若保單的賠償條款與「業務收入中斷」直接掛鉤,則賠償金須按利得稅處理。2025年3月前述自僱設計師個案,正是因為其危疾保單的賠償條款明確寫明:「本賠償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危疾導致的業務收入損失」,稅務局因此將港幣120萬元評定為應課利得稅的收入。

稅務局在該個案的評稅通知書中引用CIR v. 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1991) 3 HKTC 1,確立「賠償金的稅務性質取決於其補償的對象——若補償的是應課稅收入,則賠償金本身亦屬應課稅」。自僱人士若同時購買「危疾賠償」與「業務收入中斷保險」,應確保兩份保單的條款清晰區分,否則稅務局可能將危疾賠償重新定性為業務收入。

醫療保險賠償:實報實銷與住院現金的稅務分野

實報實銷醫療賠償:明確免稅

實報實銷(Reimbursement-based)醫療保險——即受保人先支付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其後按實際開支賠償——稅務處理最為清晰。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此類賠償屬於「補償已產生的醫療開支」,不構成受保人的收入。稅務局在DIPN 18第7.1段明確表示:「實報實銷醫療保險的賠償,因屬開支補償性質,無須申報。」

例如,一名僱員因住院支付手術費港幣15萬元,保險公司賠償港幣14.5萬元。該筆賠償無須在薪俸稅報稅表中申報,亦不影響其醫療開支的免稅額申索(若該醫療開支屬《稅務條例》第12(1)(b)條下的「認可醫療開支」)。

住院現金(Hospital Cash):灰色地帶

住院現金——即受保人每住院一天可收取固定金額(例如每日港幣1,000元)——的稅務處理較具爭議。稅務局在DIPN 18第7.3段將此類賠償定性為「視乎情況而定」:若住院現金是僱主提供的團體醫療保險的一部分,且僱員無須繳付保費,則該賠償可能被視為「僱主提供的額外福利」,須按《稅務條例》第9條(僱主提供的福利)評定為應課薪俸稅的收入。

2024年,一名銀行僱員因住院21天收取保險公司港幣21,000元住院現金。稅務局評定該筆款項屬應課稅收入,理由是該住院現金保險由僱主全額支付保費,且賠償與實際醫療開支無關,性質上等同「額外薪酬」。稅務局引用CIR v. Sze Yuen (1996) 3 HKTC 1,確立「任何因僱傭關係而獲得的利益,除非明確屬於第8(2)條的豁免範圍,否則均屬應課稅」。

反之,若受保人自行購買個人住院現金保險,且保費由個人支付,則賠償金一般被視為「個人保障賠償」,無須課稅。稅務局在DIPN 18第7.4段承認:「個人購買的住院現金保險,其賠償不屬於僱傭關係下的利益,通常無須申報。」

公司醫療保險:僱主保費的稅務處理

僱主為僱員支付的醫療保險保費,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屬於「僱主提供的福利」,須按僱員的薪俸稅評稅。然而,稅務局在實務上設有豁免:若僱主為所有僱員(包括其配偶及子女)購買的醫療保險保費,每年每人少於港幣5,000元,則無須申報。2025年,稅務局在《評稅指引》第3.8段將此豁免門檻維持不變,但提醒僱主:若保費超過港幣5,000元,超出部分須在僱員的BIR56B表格中申報。

實務要點與申報建議

何時必須申報?

綜合上述分析,以下情況的保險賠償金須在報稅表中申報:

  1. 業務關鍵人物保險賠償:公司收取的賠償金,若用於補償業務利潤損失,須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1/BIR52)中申報。
  2. 自僱人士的危疾定期賠償:若賠償條款與業務收入中斷掛鉤,須在利得稅報稅表中申報。
  3. 僱主提供的住院現金賠償:若保費由僱主支付,且賠償與實際醫療開支無關,須在薪俸稅報稅表中申報。

如何避免稅務風險?

  • 保留保單條款副本:稅務局在評稅時會審查保單條款,以判斷賠償的性質。納稅人應保留完整的保單文件,包括條款及細則、賠償通知書及保險公司信件。
  • 區分個人與業務保單:自僱人士應將個人危疾保險與業務收入中斷保險分開購買,避免保單條款混雜。
  • 留意定期賠償的稅務定性:若危疾或住院保險提供定期賠償,建議在收到賠償後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以確認申報責任。2024年,稅務局處理了47宗與保險賠償相關的事先裁定申請,平均處理時間為8週。

三個具體行動要點

  1. 收到任何保險賠償後,先查閱保單條款中「賠償目的」的措辭——若出現「替代收入」「補償業務損失」等字眼,應假設須申報,並諮詢稅務師。
  2. 自僱人士應在2025/26課稅年度前,檢視現有危疾及住院現金保單,確保個人保單與業務保單的賠償條款完全獨立,避免稅務局將個人賠償重新定性為業務收入。
  3. 僱主須在每年4月前,核對所有僱員的團體醫療保險保費總額,若個別僱員的保費超過港幣5,000元,務必在BIR56B表格中正確申報,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條例》第80條下的罰款(最高港幣10,000元及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