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冲取消後的稅務影響:僱主儲蓄的處理
2024 年 5 月,立法會三讀通過《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標誌著俗稱「強積金對冲」的機制將於 2025 年 5 月 1 日正式取消。此項改革對僱主的現金流規劃、退休金成本結構,以及最重要的——僱主儲蓄的稅務處理,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過去,僱主可利用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抵銷《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LSP)支出,該抵銷金額在稅務上通常被視為僱主無須再承擔的實際開支。然而,新規例下,僱主將不能再以 MPF 強制性供款抵銷遣散費/長服金,這意味著僱主在計算利得稅時,其可扣除的員工終止僱傭開支將出現結構性轉變。本文旨在為港台中產僱主——特別是中小企東主及自僱專業人士——釐清新制度下僱主儲蓄的稅務處理方法,並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
取消對冲後的稅務基礎:不可抵銷與可扣除的界線
新規例下的僱主責任
根據《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僱主在計算須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時,不得再以僱主為該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該等款項。換言之,僱主需要全數支付按《僱傭條例》計算的遣散費或長服金,而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帳戶內的權益則完全歸屬於僱員,與僱主的終止僱傭責任脫鈎。
利得稅扣除的邏輯轉變
在《稅務條例》(第 112 章)下,利得稅的扣除原則是「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過去,由於僱主能以 MPF 強制性供款抵銷遣散費/長服金,實際現金支出往往低於法定應付金額,因此可扣除的開支僅限於實際支付的差額。取消對冲後,僱主必須全額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這筆開支將全數符合《稅務條例》第 16(1) 條的扣除條件,前提是該開支屬於「在產生應課稅利潤的過程中」產生。
然而,關鍵問題在於:僱主在 MPF 帳戶中預先累積的「僱主自願性供款」或「額外儲蓄」,其稅務處理應如何歸類?稅務局(IRD)在 2024 年 6 月發出的《稅務指引》第 52 號(修訂版)中明確指出,僱主為應付未來遣散費/長服金責任而作出的自願性供款,若該供款並非基於僱員的服務年期或表現,而是純粹為建立一項儲備,則該供款在作出時不得被視為可扣除的開支。原因在於,該供款尚未與任何具體的僱傭終止事件掛鈎,不符合「已招致」的條件。
實際操作案例:自僱專業人士的視角
以一位經營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為例,假設其公司(或個人作為僱主)為一名服務滿 10 年的經理支付了 HK$500,000 的長服金。在新制下,該 HK$500,000 全數可作為利得稅扣除項目。但若僱主在過去五年每年額外供款 HK$50,000 至一個指定帳戶,旨在累積儲備應付此類開支,則該等每年 HK$50,000 的供款,在作出年度並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支付長服金的年度,該筆 HK$500,000 的實際現金流出才能被扣除。
僱主儲蓄帳戶的稅務規劃:自願性供款與儲備基金
「儲備基金」的稅務地位
不少僱主為了平滑未來現金流,會設立內部「儲備基金」或指定銀行帳戶,定期撥款以應付取消對冲後的遣散費/長服金責任。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1 號(DIPN 21)中重申,除非該撥款符合「在該課稅年度內實際支付」的條件,否則不能扣除。因此,單純的會計撥備或內部轉帳,不構成稅務扣除。
自願性供款的策略性運用
僱主可以考慮將自願性供款直接注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但須注意:
- 強制性供款:上限為僱員有關入息的 5%,每月上限 HK$1,500(2024/25 課稅年度)。此部分在新制下仍可扣除,但已無法用於抵銷遣散費/長服金。
- 自願性供款:僱主可選擇為僱員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上限為僱員有關入息的 10%(連同強制性供款,總供款不得超過有關入息的 15%)。此類供款在作出年度同樣不可扣除,但當僱員離職時,若僱主實際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而該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中由僱主自願性供款產生的權益,可被僱主「取回」以抵銷部分遣散費/長服金嗎?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強積金條例》(第 485 章),僱主自願性供款一經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即成為僱員的權益,僱主無權取回。因此,即使僱主作出自願性供款,也無法在未來用於直接抵銷遣散費/長服金。這與取消對冲前的強制性供款處理方式不同。
替代方案:成立信託或保險產品
部分金融機構推出「僱主儲蓄保險計劃」或「遣散費/長服金儲備保險」,僱主可定期繳付保費,保險公司在僱員離職時支付一筆過款項予僱主,以協助應付遣散費/長服金責任。此類保費的稅務處理:
- 若保單條款明確規定,保險賠償僅用於支付遣散費/長服金,且保險公司實際支付予僱主時,僱主才須將該賠償計入收入。
- 保費支出方面,稅務局一般會接受該保費為「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前提是僱主能證明該保險與其業務運作有直接關聯。但實務上,稅務局傾向於在保費支付年度不允許扣除,而是將保費資本化,待保險賠償發生時才處理。僱主應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以釐清具體的扣除時間點。
遣散費及長服金的計算與稅務申報實務
遣散費與長服金的計算基礎
根據《僱傭條例》,遣散費與長服金的計算公式相同(以服務年期、最後一個月工資及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為基礎),但適用條件不同:
- 遣散費: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而被解僱。
- 長服金: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 5 年,因非裁員原因被解僱(如退休、死亡、因病辭職等)。
取消對冲後,僱主需全數支付上述款項,且不可以 MPF 強制性供款抵銷。但僱員的 MPF 強制性供款部分,仍屬僱員個人權益,與僱主無關。
利得稅申報的具體步驟
在填報利得稅報稅表(BIR51 或 BIR54)時,僱主應將實際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列入「員工開支」項下。關鍵文件包括:
- 僱傭合約終止通知書
- 遣散費/長服金計算表(需列明服務年期、最後工資及計算方法)
- 付款紀錄(銀行轉帳紀錄或支票副本)
稅務局在審查時,會特別關注該開支是否「合理」及「與業務相關」。對於中小企,若遣散費/長服金金額異常偏高(例如超過僱員年薪的兩倍),稅務局可能要求僱主提供進一步解釋,以證明該金額符合《僱傭條例》的法定計算。
僱員的稅務負擔
從僱員角度,遣散費及長服金在《稅務條例》第 8(1)(a) 條下,被視為「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因此須課繳薪俸稅。但《稅務條例》第 9(1)(d) 條提供豁免:若該款項屬於「因終止僱傭合約而獲得的賠償」,且不超過《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金額,則可獲豁免徵稅。具體而言,根據稅務局指引,遣散費及長服金中,屬於法定計算部分的金額,可獲豁免薪俸稅;超出法定計算的部分(例如僱主自願支付的額外補償),則須課稅。僱主在支付時,應明確區分法定部分與自願部分,並在僱員的僱傭收入報表(IR56B)中正確申報。
中小企及自僱人士的實務策略
現金流規劃要點
取消對冲後,僱主需要預留一筆資金應付潛在的遣散費/長服金責任。建議中小企僱主:
- 建立專項儲備:開設一個獨立的銀行帳戶,每月按僱員薪金的 5-8% 撥款存入。該撥款在稅務上不能扣除,但可確保未來有足夠現金流。
- 考慮購買保險:如前所述,部分保險產品可提供保障,但需仔細評估保費的稅務處理。
- 調整僱傭合約:在合約中明確終止僱傭時的通知期及補償安排,避免因計算錯誤而產生爭議。
自僱人士的特殊情況
自僱人士(如專業人士、自由工作者)若本身無僱員,則不受取消對冲影響。但若自僱人士同時以獨資經營者身份僱用員工(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僱用文員),則需完全遵守新規例。自僱人士應注意:
- 其強積金帳戶中的自僱人士供款,與僱主責任無關,不能用作抵銷任何遣散費/長服金。
- 若自僱人士同時是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其從公司收取的董事袍金,在計算遣散費/長服金時,需視乎其實質工作性質而定。
長期規劃:退休金成本結構重組
取消對冲本質上是將退休金成本從「可抵銷」轉變為「純粹僱主責任」。這對僱主的長期成本結構有顯著影響。根據積金局 2023 年數據,全港僱主每年因對冲而節省的遣散費/長服金開支約為 HK$30 億。新制下,這筆成本將全數轉回僱主。因此,僱主應重新評估整體薪酬策略:
- 考慮將部分薪金增長轉化為一次性獎金,以降低計算遣散費/長服金的基數(因遣散費/長服金與最後一個月工資掛鈎)。
- 檢討僱員的服務年期分佈,對高服務年期的僱員,評估其潛在遣散費/長服金負債,並在財務報表中作出適當披露(雖然稅務上不能扣除撥備)。
結語:具體行動清單
取消強積金對冲是香港僱傭及退休金制度的一次結構性改革。對僱主而言,新制下的稅務處理並不複雜——核心在於「實際支付方可扣除」,但現金流壓力顯著增加。以下是具體的可行動建議:
- 立即檢討現有僱員的服務年期分佈,計算潛在的遣散費/長服金負債總額,並制定未來三年的現金流預算。
- 與稅務顧問商討,評估是否適合設立保險計劃或信託架構,以平滑稅務扣除時間點,並確保符合《稅務條例》第 16(1) 條的扣除條件。
- 更新僱傭合約模板,明確列明終止僱傭時的通知期及補償計算方式,避免因法律變更而產生爭議。
- 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前,確保公司財務系統已更新,能夠區分「可扣除的實際支付」與「不能扣除的會計撥備」。
- 定期查閱稅務局網站,留意《稅務指引》第 52 號的進一步修訂,以及積金局關於取消對冲的執行細節。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