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07

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稅務:歸屬期與市價計算要點

2026年3月7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4月,香港交易所(HKEX)正式收緊《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有關股份計劃的披露要求,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報中逐一列明每名董事及最高薪酬僱員於年內獲授、歸屬及行使的股份獎勵數量,並按歸屬日期披露當日收市價。與此同時,稅務局(IRD)在2025/26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BIR51)中新增專項欄目,要求僱主申報「股份獎勵歸屬時產生之應評稅入息」。這兩項變動意味著,過去不少僱員及僱主對股份獎勵「等到賣出先報稅」或「按行使價計算」的習慣做法,已不再符合現行法規。本文將聚焦兩個最常被忽略的稅務要點——歸屬期(Vesting Period)的認定與市價(Market Value)的計算基準——並結合《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及第9條的判例,為港台兩地中產及專業人士釐清申報界線。

股份獎勵的稅務性質:何時構成「入息」

歸屬日(Vesting Date)為課稅觸發點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任何「因受僱工作而產生或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1號(DIPN 41)中明確指出,僱員股份獎勵(Employee Share Awards)的應評稅入息,應於獎勵股份「歸屬」(vest)當日產生,而非授出日(grant date)或最終出售日(disposal date)。此立場在終審法院案例 CIR v. Yum Tak Wai (2017) 20 HKCFA 69 中獲得確認:法庭裁定,只要僱員在歸屬日獲得無條件收取股份的權利,該權利的市值即構成應課稅入息,不論僱員是否即時出售股份。

歸屬期內離職的處理

若僱員在歸屬期屆滿前離職,且股份獎勵因此被沒收,則該獎勵從未被視為「產生」入息,僱員無需申報任何稅項。然而,若僱員在歸屬後離職,即使股份尚未交付至其證券戶口,稅務責任已於歸屬日鎖定。實務上,僱主應在歸屬日後的60天內,向稅務局提交IR56B表格修訂或補充申報,否則可能被視為逾期申報,引致《稅務條例》第80條下的罰款。

市價計算:收市價 vs 平均價 vs 行使價

歸屬日收市價為法定基準

稅務局在2025年更新的《僱主指引》中重申,股份獎勵的應評稅價值應按「歸屬日該股份在認可證券市場的收市價」計算。若歸屬日為非交易日,則採用緊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此基準適用於香港上市公司(主板及GEM)以及海外上市但股份可在香港買賣的公司(如透過滬深港通或美股ADR)。

舉例而言:某僱員於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獲歸屬1,000股,該股份在6月13日(星期五)的收市價為HK$50.00。則應評稅入息為1,000 × HK$50.00 = HK$50,000。若僱員於歸屬日即時以HK$52.00出售,則多出的HK$2,000屬資本性質,無需課稅;若以HK$48.00出售,亦不能以虧損扣減應評稅入息。

行使價(Exercise Price)與折讓的處理

部分股份獎勵計劃設有「行使價」,即僱員需支付一定金額才能取得股份。在此情況下,應評稅入息為「歸屬日收市價減去行使價」的差額。差額為零或負數時,無需課稅。但需注意:若行使價低於授出日市價,該折讓本身不構成即時課稅,僅在歸屬日計算差額時一併反映。

台灣方面,財政部在2024年12月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304637280號函中,對員工股份獎勵的課稅時點作出了類似規定:以「可處分日」為課稅基準,通常即為歸屬日。但台灣採「市價×股數-取得成本」計算所得,其中「市價」定義為歸屬日之收盤價(上市櫃股票)或淨值(未上市櫃股票)。港台兩地在此點上原則一致,但香港不設「取得成本」扣減——若僱員需支付行使價,該成本直接從收市價中扣除。

僱主申報責任與常見陷阱

IR56B表格的填報要點

根據稅務局2025/26課稅年度的IR56B填報指引,僱主必須在第13欄「股份獎勵歸屬價值」中填寫歸屬日股份的總市值(按收市價計算),並在第14欄「已扣除之僱員付款」中填寫僱員為取得該等股份而支付的金額(如行使價)。兩者之差額即為僱員的應評稅入息,無需另行填寫於「入息」欄。

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

  • 以授出日市價代替歸屬日市價
  • 將出售股份的經紀佣金及交易費用從應評稅入息中扣除(稅務局不允許此項扣減)
  • 未區分「受限制股份單位」(RSU)與「股票期權」(Stock Option)——前者歸屬時即課稅,後者於行使時才課稅

跨國企業的申報挑戰

對於在香港設有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跨國企業,若股份獎勵由海外母公司授出,僱主仍須履行香港的申報責任。稅務局在DIPN 41第23段明確指出:只要該獎勵與僱員在香港的受僱工作相關,無論獎勵由哪一實體授出,香港僱主均須申報。實務上,海外母公司應在歸屬日後14天內,向香港僱主提供歸屬日收市價及歸屬股份數量,以便僱主填報IR56B。

港台雙重稅務居民的特殊考量

香港與台灣的稅務協定安排

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並未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持有台灣戶籍或長期居留身份的香港僱員,在處理股份獎勵時可能面臨雙重課稅風險。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8條,台灣稅務居民須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而股份獎勵的來源地認定,台灣財政部傾向以「僱主所在地」為準,非「股份發行地」。

換言之,若僱主為香港公司,即使獎勵股份為台灣上市公司股票,台灣稅務局可能主張該所得非台灣來源,不課台灣所得稅。但若僱主為台灣公司,則無論股份為何地上市,均須課台灣所得稅。香港方面,則按歸屬日收市價全額課稅,不設台灣稅收抵免。

實務建議:雙重居住地僱員的申報策略

對於同時符合港台兩地稅務居民資格的僱員,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確認主要居住地(183天測試及永久性住所測試)
  2. 若主要居住地為香港,則僅須申報香港薪俸稅,台灣方面可主張非台灣來源所得
  3. 若主要居住地為台灣,則需同時向兩地申報,並在台灣申報時主張香港已繳稅款作為扣抵(台灣《所得稅法》第13條允許海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為台灣應納稅額)

2025/26課稅年度行動清單

僱員應做的事項

  • 核對僱主提交的IR56B中「股份獎勵歸屬價值」是否與歸屬日收市價一致
  • 保留歸屬日的交易所收市價截圖或券商結單,作為日後稅務覆核依據
  • 若在歸屬日前離職,確認股份獎勵已被沒收,並要求僱主書面確認

僱主應做的事項

  • 在股份獎勵計劃文件中,明確列明歸屬日期及市價計算方法
  • 建立內部系統,於歸屬日後30天內自動生成IR56B申報數據
  • 對跨國獎勵安排,與海外母公司訂立數據交換協議,確保歸屬日資訊及時傳遞

港台雙重居住地僱員的附加步驟

  • 向台灣稅務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以備主張非台灣來源所得
  • 若已在台灣申報,保留香港薪俸稅評稅通知書(Form 5.1),作為台灣扣抵憑證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