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4-21

建築師事務所:項目收入確認與專業彌償保險

2026年4月21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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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稅務局(IRD)正式將建築、工程及測量專業納入「利得稅預先評稅」的重點審查行業。此舉源於稅務局近年發現,不少建築師事務所長期以「項目未完成」為由,將已收取的設計費、顧問費遞延確認,部分個案甚至將收入推遲超過三年。與此同時,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於2024年底修訂《專業操守守則》,要求會員在合約中明確列明「里程碑付款」與「收入確認基準」,這直接影響事務所的稅務申報方式。對於以合夥或獨資形式經營的建築師事務所而言,收入確認時間點不僅決定當年的應評稅利潤,更與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PII)的保費計算掛鉤——保險公司普遍以事務所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釐定保費的基準。本文將剖析建築師事務所在香港稅務框架下,如何合法地處理項目收入確認,並探討專業彌償保險對利得稅申報的連鎖影響。

項目收入確認:源頭原則與稅務時間點

利得稅的「收妥」定義與合約條款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香港利得稅採用「源頭原則」,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課稅。建築師事務所的服務收入,其「源頭」一般取決於服務合約的履行地點。然而,稅務局在實務中更關注「收入何時產生」而非「收入何時收取」。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明確指出,專業服務的收入確認應以「完成服務或達到合約里程碑」為基準,而非單純以現金收付為準。

實務中常見的陷阱是:事務所與業主簽訂的合約列明「設計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但事務所因現金流考慮,選擇在收到款項後才開出發票。稅務局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68(4)條,要求事務所以「應計基準」(accrual basis)申報利潤,而非採用現金收付制。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 D6/23 中,一間建築師事務所以「項目尚未竣工」為由,將已收取的首期設計費延至下一課稅年度申報,稅務局裁定該收入在達到合約首個里程碑時已「產生」,須在該年度課稅。

里程碑付款與項目完成度的稅務處理

建築師事務所的典型收費模式包括:初步設計階段(20-30%)、詳細設計階段(30-40%)、招標階段(10-20%)及施工階段(10-20%)。每個階段的收入確認時間點應與合約條款對應。

  • 初步設計階段:即使業主最終未採用方案,只要事務所已提交設計方案並通過審批,該階段費用即視為已產生收入。稅務局不接受「項目可能終止」作為遞延收入的理由。
  • 詳細設計階段:如合約規定「提交圖則後30日內付款」,則收入確認點為提交圖則之日,而非實際收款日。
  • 施工階段:部分事務所收取「施工期間按工程進度付款」的費用,此類收入應按每期工程完成比例確認,而非待整個項目完工後一次過確認。

遞延收入的合法界線

建築師事務所能否合法遞延收入?答案是肯定的,但僅限於以下情況:

  1. 合約明確規定付款條件與服務完成度分離:例如合約列明「業主須在簽約後支付30%訂金,該訂金不可退還」,則該筆訂金可在收取時即確認收入,但若合約規定「訂金可退還」,則須待服務完成後方確認。
  2. 存在真實的履約不確定性:如項目因業主破產或政府審批未通過而暫停,且事務所已書面通知終止服務,則已收取的費用可能被視為「預收款項」,待最終解決方案確定後方確認。
  3. 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HKFRS 15),建築師事務所可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但須提供客觀的完工進度證明(如項目管理報告、業主確認函)。稅務局一般接納按此基準申報的利潤,前提是事務所每年均採用一致的方法。

專業彌償保險:保費計算與稅務扣除

強制投保要求與最低保額

根據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的《專業操守守則》第3.2條,所有執業建築師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最低保額為每次索償港幣500萬元(2024年修訂後)。香港工程師學會(HKIE)亦於2023年將強制投保範圍擴展至所有顧問工程師。保險公司計算保費時,普遍採用以下公式:

保費 = 基準費率 × 過去三年平均年收入 × 風險系數

其中「過去三年平均年收入」通常以稅務局評稅通知書上的「應評稅利潤」為基礎,但部分保險公司會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確認收入總額而非利潤。這意味著:如果事務所透過遞延收入壓低某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保險公司可能以「收入波動過大」為由調高風險系數,導致保費上升。

保費的稅務扣除資格

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納稅人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保險費,可獲准扣除。專業彌償保險保費屬於「與業務直接相關的保險開支」,因此全額可扣稅。然而,稅務局在實務審查中會特別關注以下兩點:

  1. 保費與收入的比例:如某事務所的保費佔收入比例異常偏高(例如超過行業平均的2%),稅務局可能質疑該保險是否屬於「個人性質」或「資本性質」。2022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 D12/22 中,一間工程顧問公司因購買了超出標準保額三倍的保險,稅務局僅允許扣除標準保額對應的保費部分。
  2. 保費分期支付:如保險公司容許分期繳付保費,事務所應按實際支付日期申報扣除,而非一次過在首年全額扣除。這與《稅務條例》第16(1)條的「實際支付」原則一致。

索償與稅務處理

專業彌償保險的索償款項,其稅務處理取決於索償性質:

  • 補償性索償: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用於補償客戶因專業失誤而導致的損失。該賠償金屬於事務所的「資本性質收入」,無需課繳利得稅。但若事務所曾就該筆損失申報扣除(例如已支付賠償金予客戶並申報為開支),則收到的保險賠償須視為「收回已扣除開支」,按《稅務條例》第16(2)條課稅。
  • 抗辯費用: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律費用及專家證人費用,不屬於事務所的收入,無需課稅。但若事務所自行支付抗辯費用後獲保險公司償還,則該償還款項須視為「業務收入」課稅。

稅務申報策略與常見陷阱

合夥與獨資事務所的申報要點

建築師事務所如以合夥形式經營,利得稅申報須以合夥名義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51),並附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訂明,並每年向稅務局申報。常見的稅務陷阱包括:

  1. 利潤分配與實際貢獻不符:如合夥協議規定利潤按固定比例分配,但某合夥人實際工作量遠低於其他合夥人,稅務局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22(2)條,重新評估各合夥人的應評稅利潤。
  2. 合夥人薪金:合夥人從事務所支取的薪金,不屬於「薪俸稅」範圍,而是合夥利潤的預支。該筆款項須在合夥人個人報稅表中申報為「合夥利潤」,而非「薪俸收入」。部分合夥人誤將此類收入申報為薪俸稅,導致雙重徵稅或錯誤評稅。
  3. 合夥人退夥:退夥時收取的「退夥金」,若超出其資本帳戶結餘,超出部分須視為「資本利得」,無需課稅。但若退夥金包含未分配利潤,則該部分利潤須在退夥年度申報。

專業彌償保險與收入波動的平衡

事務所在規劃收入確認策略時,必須考慮專業彌償保險的連鎖影響。一個實務案例:某中型建築師事務所於2023年承接一個大型商業項目,首期設計費港幣300萬元。若事務所選擇在2023年全額確認收入,則2023年應評稅利潤將大幅上升,導致2024年續保時保費按「過去三年平均收入」計算而增加。若事務所將該筆收入遞延至2024年確認,則2023年保費較低,但2024年保費將因收入集中而飆升。

建議策略:事務所應與保險公司協商,採用「滾動平均收入」計算保費,而非固定三年平均。部分保險公司(如AIG、Chubb)提供「收入平滑條款」,容許事務所將一次性大額收入分攤至未來兩年計算保費,從而避免保費急升。

稅務局實地審查的常見觸發點

稅務局近年加強對專業服務行業的實地審查。以下情況容易觸發審查:

  1. 連續三年申報虧損:建築師事務所連續虧損,但合夥人卻有高額個人消費(如購買豪宅、名車),稅務局可能質疑事務所隱瞞收入。
  2. 收入確認基準不一致:同一事務所某年採用現金收付制,次年改為應計基準,但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
  3. 專業彌償保險保額異常:保額遠低於行業標準(例如僅港幣100萬元,但承接價值港幣5億元的項目),稅務局可能懷疑事務所實際收入與申報不符。

具體可行的行動建議

  1. 立即審視所有現有合約:確保每個項目的里程碑付款條款與收入確認時間點一致,並在合約中明確列明「不可退還訂金」與「服務完成度」的定義,以符合稅務局DIPN 21的要求。
  2. 採用一致的會計基準:從2025/26課稅年度起,統一採用應計基準申報利得稅,並在財務報表中附上HKFRS 15的完工百分比法計算明細,以減少稅務局審查風險。
  3. 與保險公司協商保費計算方式:在2025年續保前,要求保險公司採用「收入平滑條款」或「滾動平均收入」計算保費,避免單一年度大額收入導致保費急升。
  4. 為每位合夥人設立獨立的資本帳戶:記錄各合夥人的資本注入、利潤分配及提款,確保合夥協議與稅務申報一致,並在每年報稅前由執業會計師覆核。
  5. 保留完整的項目進度文件:包括業主確認函、項目管理報告、政府審批文件等,以便在稅務局審查時提供客觀的完工百分比證明。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