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07

音樂創作人:串流版稅與演出權收入的稅務

2026年5月7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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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5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稅務扣除)條例草案》,正式將「專利盒」(Patent Box)稅務優惠機制引入《稅務條例》(第112章)。雖然該條例主要針對合資格專利所產生的利潤,但其背後的政策訊號——政府明確鼓勵創意產業及知識產權商業化——對音樂創作人同樣意義深遠。與此同時,全球串流音樂市場持續擴張,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2025全球音樂報告》指出,2024年全球錄製音樂收入達386億美元,串流收入佔比高達67.4%。對於身處香港、作品觸達全球的音樂創作人而言,串流版稅與演出權收入的稅務處理,再非單純的「收到錢就報稅」那麼簡單。源頭規則、雙重課稅協定、以及即將全面落實的全球最低稅(BEPS 2.0 Pillar Two),均可能影響最終的稅務負擔。本文旨在為香港音樂創作人釐清串流版稅與演出權收入的稅務歸屬、申報要點及合法優化空間。

串流版稅:源頭原則下的稅務歸屬

香港稅制的核心:源頭原則

香港的利得稅採用地域來源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課稅。對於音樂創作人,串流版稅的稅務歸屬關鍵在於:該筆版稅收入的來源地是否在香港。

串流平台(如Spotify、Apple Music、KKBOX)向創作人支付的版稅,通常基於歌曲的播放次數。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指出,版稅收入的來源地取決於「產生該收入的合約或法律權利在哪裡執行或運用」。具體而言:

  • 若創作人與串流平台的合約在香港簽訂,且平台在香港設有業務據點(如Spotify香港分公司),相關版稅收入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
  • 若創作人透過海外代理(如美國的發行商)收取版稅,而該代理的業務運作在海外進行,則相關收入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以外,無須課繳利得稅。

實務操作:應課稅與免稅的界線

實務上,香港稅務局對串流版稅的處理較為寬鬆。根據稅務局2023年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指南》,自僱音樂創作人(即非受僱於唱片公司)的串流版稅收入,若其創作活動(如作曲、編曲、錄音)全部在香港進行,稅局傾向將該收入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須申報利得稅。但若創作人部分創作活動在海外進行(例如在台灣錄音、在英國混音),則可按比例分攤,申報為離岸收入。

關鍵文件:創作人應保留與串流平台、發行商、代理簽訂的合約、版稅結算單(Royalty Statements)、以及創作活動的日誌或時間表,以證明收入來源地。稅務局在實務中會參考英國案例「CIR v. Hang Seng Bank Ltd」(1970年)所確立的「業務運作測試」(Operations Test),即收入來源地取決於產生該收入的實質業務活動所在地。

避免雙重課稅:稅收協定的運用

由於串流平台多為美國或歐洲公司,創作人可能面臨被海外平台源頭扣稅(Withholding Tax)的情況。例如,美國國稅局(IRS)對支付給非美國居民的版稅,通常會預扣30%稅款,除非有稅收協定減免。香港與美國並未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但與中國內地英國加拿大等30多個稅務管轄區簽有DTA。

香港-英國DTA(2010年生效) 第12條規定,版稅的預扣稅上限為3%(若收款人為版稅的實益擁有人)。創作人若透過英國發行商收取版稅,可申請適用該協定稅率,降低預扣稅負擔。申請程序通常涉及填寫英國稅務局(HMRC)的DT個體申請表,並取得香港稅務局的居民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演出權收入:自僱人士的稅務申報

演出權收入的性質:利得稅 vs 薪俸稅

音樂創作人的演出權收入(Performance Royalties),包括現場演出費、電視/電台播放費、以及公開表演授權費(如餐廳、商場播放背景音樂),其稅務處理取決於創作人的職業身份

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若創作人與演出主辦方存在僱傭關係(即受薪員工),演出收入屬「薪俸稅」範圍。但對於大部分獨立音樂創作人,演出收入屬於自僱人士的「利得稅」範圍。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0號》(DIPN 10)中明確,自僱人士的判斷標準包括:是否自負盈虧、是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和地點、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和設備。

實務操作:自僱人士的申報要點

自僱音樂創作人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的「利得稅」部分申報演出權收入。與僱員不同,自僱人士可扣除與產生收入直接相關的開支,包括:

  • 交通費:往返演出場地的交通費用(保留機票、的士收據)
  • 樂器及設備折舊:樂器、音響、電腦、錄音軟件的折舊(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資本開支可申請「工業裝置及機械」折舊免稅額)
  • 服裝費:專為演出購買的服裝(非日常穿著)
  • 佣金及代理費:支付給演出經紀或代理的佣金
  • 專業培訓費:與提升演出技能相關的課程費用

注意:根據《稅務條例》第17條,私人性質開支(如日常飲食、個人服裝)不可扣除。創作人應保留所有單據及發票,並在報稅時清晰分類。

海外演出收入的離岸申報

若創作人在海外(如台灣、新加坡、歐洲)進行現場演出,並收取當地幣值的演出費,該部分收入能否申報為離岸收入?稅務局的原則與串流版稅一致:取決於演出活動的實際發生地

若創作人從香港出發,在海外進行演出,且演出合約由海外主辦方簽訂,演出費在海外支付,則該收入可被視為源自香港以外,無須課繳香港利得稅。然而,創作人必須能提供以下證明:

  • 海外演出合約(列明演出地點、日期、費用)
  • 海外主辦方的商業登記或身份證明
  • 演出費的銀行入賬記錄(顯示為海外匯款)

風險提示:稅務局在審查離岸收入申報時,會重點關注「管理及控制」地點。若創作人的所有創作活動(包括合約談判、發票開立、收款安排)均在香港進行,稅局可能認為該收入仍與香港有緊密關聯,從而駁回離岸申報。

知識產權商業化:稅務優化與陷阱

版權收入的性質:資本性 vs 收益性

音樂創作人若將歌曲版權(Copyright)一次過出售予第三方(如音樂版權代理公司),該筆收入屬於資本性收入(Capital Receipt)還是收益性收入(Revenue Receipt)?這直接影響稅務處理。

根據稅務局在DIPN 21中的指引,若創作人僅出售部分版權(如僅限特定地區或特定期限),該收入通常被視為收益性收入,須課利得稅。若創作人出售全部版權(即永久轉讓所有權利),則該收入可能被視為資本性收入,無須課稅。然而,稅務局會根據英國案例「IRC v. British Salmson Aero Engines Ltd」(1938年)所確立的「樹木與果實」原則(Tree and Fruit Doctrine)進行判斷:若出售版權是創作人的常規業務活動(即「果實」),則為收益性收入;若僅為一次性出售(即「樹木」),則為資本性收入。

專利盒優惠的啟示:知識產權稅務規劃

雖然香港的專利盒優惠(合資格利潤稅率為5%)目前僅適用於專利,但政府已明確表示將檢討是否擴展至版權及設計權。創作人應密切留意2026年《財政預算案》的相關公布。

在此之前,創作人可考慮以下合法優化策略:

  • 成立有限公司:將版權收入歸入公司利潤,利用香港利得稅兩級制(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8.25%,其餘16.5%),相比個人稅率(最高17%)有節稅空間。
  • 分拆收入來源:將串流版稅(可能被視為香港收入)與海外演出費(離岸收入)分開申報,清晰記錄每筆收入的來源地。
  • 利用強積金(MPF)自願性供款:自僱人士可開設「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自願性供款可作為利得稅的扣除項目(每年最高60,000港元,2024/25課稅年度)。

常見陷阱:被稅務局視為「貿易」或「業務」

創作人若頻繁進行版權買賣(如低買高賣音樂版權),稅務局可能將其視為「貿易」或「業務」,從而使所有相關收入均須課稅。稅務局在DIPN 21中引用案例「Simmons v. IRC」(1980年)指出,若交易頻率高、持有期短、以獲利為主要目的,則屬貿易性質。

實務建議:創作人應避免短期內多次買賣版權,並保留相關文件證明持有版權的投資目的(如長期收取版稅)。

實務操作:申報流程與文件準備

報稅表填寫要點

自僱音樂創作人在填寫BIR60時,應在「利得稅」部分的「業務名稱」欄填寫個人姓名或自設業務名稱(如「XXX Music Production」)。收入金額應填寫扣除開支前的總收入(Gross Income),並在「開支」欄逐項列出可扣除項目。

若創作人同時有受僱收入(如在學校任教音樂),則需在「薪俸稅」部分申報,並確保兩部分收入不重複計算。

保存記錄的法定要求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任何人士須保存足夠的業務記錄,為期不少於7年。創作人應保存:

  • 所有收入合約及結算單
  • 銀行月結單(顯示所有收入及開支)
  • 發票及收據(包括電子版)
  • 創作活動的時間表或日誌(證明收入來源地)

稅務局的審查趨勢

2024年,稅務局成立「打擊濫用離岸申報專責小組」,重點審查自僱人士的離岸收入申報。創作人若申報大量離岸收入,應準備充分的文件證明,否則可能被調整為應課稅收入,並加收罰款(最高為少報稅額的3倍)。

行動清單:3個具體可行步驟

  1. 立即整理2024/25課稅年度(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所有串流版稅結算單,按平台及地區分類,標註收入來源地,為報稅做準備。
  2. 檢查所有海外演出合約,確保合約中明確列明演出地點及支付幣種,並將合約副本存放於雲端備份。
  3. 考慮在2025年6月前開設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並進行自願性供款,以享有2024/25課稅年度的稅務扣除(上限60,000港元)。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