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2-14

利得稅兩級制深入解釋:初創企業點樣享受低稅率?

2026年2月14日 · 3 分鐘

2025年4月《財政預算案》正式將利得稅兩級制恒常化,並將首200萬港元利潤的稅率由原來的8.25%進一步下調至8.0%。對於每年利潤低於500萬港元的初創企業及中小企而言,這項改動直接降低了超過四成的應繳稅款。然而,稅務局(IRD)在2025年3月更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中,明確收緊了「關連企業」的界定標準,防止集團分拆業務以重複享用低稅率。對於正處於擴張期、計劃開設附屬公司或引入投資者的創辦人,若不理解這些細則,可能在報稅時面臨全額按16.5%標準稅率評稅的風險。

利得稅兩級制的運作機制與合資格門檻

利得稅兩級制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實施,其核心在於為企業的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提供50%的稅率減免。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及附表8,合資格企業的首200萬港元利潤按8.25%(2025/26課稅年度起為8.0%)徵稅,超過部分則按標準稅率16.5%計算。這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企業必須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4)中明確申報,並證明其並非「關連企業集團」的一部分。

利潤門檻的計算基礎

稅務局採用「應評稅利潤」而非「總收入」作為判斷基準。這意味著即使企業年度營業額達1,000萬港元,若扣除營運成本、折舊及研發開支後,應評稅利潤低於200萬港元,則整筆利潤均可按8.0%稅率課稅。實務中常見的誤解是將「利潤」與「現金流」混淆——例如一間2025年成立的科技初創,首年投入大量設備採購及市場推廣費用,即使賬面錄得虧損,仍需按時提交報稅表,並在盈利年度重新評估兩級制資格。

關連企業測試的關鍵條文

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明確指出,若兩間或以上企業由同一最終實益擁有人控制,且業務性質、客戶基礎或供應鏈存在實質重疊,則被視為「關連企業」。具體測試包括:

  • 控制權測試:任何個人或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超過50%的股本或表決權。
  • 業務整合測試:企業之間共享辦公室、員工、銀行賬戶或客戶名單,即使股權結構獨立,仍可能被稅務局合併評稅。
  • 時間測試:若企業在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關連定義,整年利潤均須合併計算。

例如,一間2024年成立的軟件開發公司(A公司)利潤為180萬港元,其創辦人同時持有另一間2025年成立的市場推廣公司(B公司)60%股權,B公司利潤為50萬港元。即使兩者業務不同,稅務局仍會將兩間公司的總利潤230萬港元視為同一實體,首200萬港元按8.0%課稅,剩餘30萬港元按16.5%課稅。這與各自獨立申報(A公司全額8.0%,B公司全額8.0%)相比,稅負增加約12,750港元。

初創企業的實際操作要點

對於處於早期階段的初創,尤其是採用「公司+合夥」或「控股公司+營運子公司」結構的企業,理解如何合法規劃以符合兩級制資格至關重要。

單一業務實體 vs 集團架構的選擇

初創企業在成立時常因股權激勵或投資者要求設立多層架構。然而,若控股公司本身無實際營運(即「空殼公司」),而營運子公司為唯一產生利潤的實體,稅務局傾向於將控股公司視為營運子公司的「關連企業」,從而合併計算利潤。2025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15/25)明確裁定,一間持有營運公司100%股權的控股公司,即使其唯一收入為股息收入,仍須與營運公司視為關連,無法各自享用兩級制。

實務建議:在2025/26課稅年度,若預期集團總利潤低於400萬港元,應考慮將業務整合為單一法律實體,以避免觸發關連測試。若因股權結構必須保留控股公司,可考慮將營運利潤透過管理費或特許權使用費分配至控股公司,但需確保該等費用符合「公平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否則稅務局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作出調整。

研發開支與稅務扣減的疊加效應

初創企業常見的誤區是認為兩級制與研發開支扣減(R&D Super Deduction)不可並用。事實上,根據《稅務條例》第16B條,合資格的研發開支(包括本地及海外研發)可獲200%稅務扣減,而這項扣減直接減少「應評稅利潤」,從而令更多利潤落入兩級制的低稅率範圍。

以2025/26課稅年度為例:一間生物科技初創的應評稅利潤為300萬港元,其中合資格研發開支為80萬港元。扣減後(80萬港元 × 200% = 160萬港元),實際應評稅利潤降至140萬港元,整筆利潤均可按8.0%課稅,稅款僅為11.2萬港元。若無研發扣減,則需對首200萬港元按8.0%(16萬港元)及剩餘100萬港元按16.5%(16.5萬港元)課稅,合共32.5萬港元。研發扣減與兩級制的疊加,節省了21.3萬港元稅款。

擴張階段的潛在稅務陷阱

當初創企業開始盈利並考慮擴張時,兩級制的適用範圍會因股權變動、業務多元化或引入投資者而受到影響。

引入外部投資者對關連測試的影響

初創企業在A輪或B輪融資時,若投資者(如創投基金)同時持有多間被投資公司,且該等公司業務存在關聯,稅務局可能將這些公司視為關連。2024年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兩級制問答集》第Q17條明確指出,即使投資者僅持有少於50%股權,若其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實質影響力(例如委任董事或否決重大交易),仍可能觸發關連測試。

實例說明:一間2023年成立的金融科技初創,2025年引入一間同時投資了另一間支付平台公司的創投基金。稅務局在評稅時,若認定該基金對兩間公司均有「重大影響力」,則會將兩間公司的利潤合併計算。初創創辦人應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界定投資者的權利範圍,並在報稅時提供股權結構圖及董事會決議,證明各公司獨立運作。

業務分拆的合法界線

部分企業為重複享用兩級制,嘗試將原有業務分拆為多間獨立公司。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列舉了「紅旗指標」(Red Flags),包括:

  • 分拆後的公司使用相同註冊地址、電話號碼或銀行戶口;
  • 客戶合約由多間公司輪流簽署;
  • 員工勞動合約由同一僱主實體管理。

若稅務局發現上述情況,可根據《稅務條例》第61條(防止避稅條文)將分拆無效化,並追溯至課稅年度開始時合併評稅。2024年高等法院案例(HCIA 12/2024)裁定,一間美容集團將旗下三間分店註冊為獨立有限公司,但因共享中央會計系統及市場推廣團隊,被視為單一經濟實體,需補繳差額稅款及罰款約45萬港元。

合法規劃方法:若業務確實需要分拆(例如設立獨立品牌或進入不同市場),應確保各公司擁有:

  • 獨立的銀行戶口及會計紀錄;
  • 各自的董事會及管理層;
  • 明確的轉讓定價文件,證明交易價格符合市場水平。

申報流程與常見錯誤

即使企業完全符合兩級制資格,申報過程中的細節錯誤仍可能導致優惠被拒絕。

報稅表填寫的關鍵欄位

在BIR51表格中,企業必須在第3.1部分「利得稅兩級制申報」中勾選「是」,並在第4部分「關連企業資料」中列出所有關連實體的名稱、業務性質及股權比例。若無關連企業,則需填寫「不適用」。2025年稅務局開始採用自動化系統比對企業登記資料,若發現申報「無關連」但公司註冊處記錄顯示董事或股東重疊,系統會自動發出查詢信。

逾期申報的罰則

利得稅報稅表一般須在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提交。若企業未按時申報兩級制資格,稅務局將按標準稅率16.5%評稅,且不接納事後補申。2025年《稅務條例》修訂後,逾期申報的罰款由原來3,000港元提高至5,000港元,若涉及刻意隱瞞關連企業,罰款可達10,000港元及加收相當於少繳稅款10%的附加費。

保留紀錄的時限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企業須保留與利潤計算相關的紀錄至少7年。對於享用兩級制的企業,稅務局特別要求保留:

  • 股東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證明股權結構);
  • 所有關連企業的財務報表;
  • 若有關連企業,需提供合併利潤計算表。

實務總結與行動清單

利得稅兩級制為合資格初創企業提供了顯著的稅務優勢,但其實際效益取決於企業對關連測試、申報時限及業務結構的精確管理。

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在2025/26課稅年度結束前(即2026年3月31日前),審視集團內所有公司的股權結構及業務關聯性,若發現潛在關連,應在報稅時主動申報並提供合併利潤計算表。
  2. 若計劃在2025年下半年引入外部投資者,應在投資協議中明確界定投資者的控制權範圍,並取得稅務顧問的書面意見,確認不會觸發關連測試。
  3. 對於利潤接近200萬港元門檻的企業,可考慮在2025年12月前加速採購設備或支付研發開支,以降低應評稅利潤,確保整筆利潤適用低稅率。
  4. 所有與關連企業相關的交易(如管理費、租金或貸款)均須準備轉讓定價文件,並確保利率或費用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參考利率或市場平均水平。
  5. 在提交2025/26課稅年度報稅表前,使用稅務局提供的「利得稅兩級制計算機」(2025年12月更新版本)進行模擬計算,並核對關連企業資料是否與公司註冊處紀錄一致。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