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23

社團與工會稅務:非牟利組織的利得稅豁免界線

2026年3月23日 · 3 分鐘

2025年4月,稅務局修訂《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號(DIPN 44),明確收緊對「慈善團體」以外其他非牟利組織(包括社團、工會、業主立案法團)的利得稅豁免門檻。過去不少社團慣常以「會費收入」全數申報為非應評稅收入,但新指引要求組織必須證明該等收入與其「會章列明的非牟利宗旨」有直接因果關係,否則可能被視為「貿易或業務收入」而需繳納利得稅,稅率為16.5%(法團)或7.5%(非法團業務)。與此同時,工會近年積極拓展附屬業務(如保險代理、旅行團、零售優惠平台),其收入是否仍受《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第33條的稅務豁免保障,成為2025/26課稅年度的一大爭議點。本文以《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第24條及DIPN 44為基礎,拆解社團與工會如何劃清「非牟利活動」與「應課稅業務」的界線,並提供實際申報策略。

社團稅務地位:從「自動豁免」到「逐項證明」

會費收入的定性:並非「自動免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的徵收對象是「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的利潤」。社團收取的會費,若純粹為會員提供聯誼、資訊交流或集體談判等非商業服務,稅務局過往傾向不將其視為「業務收入」。然而,DIPN 44(2025年修訂版)第3.7段明確指出,若社團的會費結構包含「分級收費」或「與服務掛鉤的附加費」,例如:

  • 基本會費:HKD 500/年(僅限會籍)
  • 進階會費:HKD 2,000/年(包括免費參加講座、法律諮詢服務)

稅務局會將「進階會費」超出基本會費的部分(即HKD 1,500)視為「提供服務的收入」,須按一般利得稅規則評稅。2023年終審法院案例 CIR v. The Hong Kong Club(FACV 12/2022)進一步確立:即使社團章程列明「非牟利」,若其活動具備「商業特徵」(如公開招攬非會員參加活動、收取市場價格的費用),則該等活動構成「業務」。該案中,香港會所因向非會員開放高爾夫球場及餐飲服務,被裁定須就相關收入繳納利得稅,稅款連罰款約HKD 2,300萬。

附屬業務的「邊際測試」

社團若經營附屬業務(如出租會所場地、售賣紀念品、舉辦收費培訓課程),稅務局採用「邊際測試」判斷該業務是否「附帶於主要非牟利宗旨」。《稅務條例》第24條規定,只有當附屬業務的「總收入」不超過「總開支」的5%,且利潤全數用於社團宗旨時,方可獲豁免。2024年稅務局實務守則第8.4段舉例:

  • 某體育會出租場地年收入HKD 100萬,相關開支HKD 98萬,利潤HKD 2萬(佔收入2%),符合豁免條件。
  • 若該體育會同時經營餐飲服務,年收入HKD 500萬,開支HKD 400萬,利潤HKD 100萬(佔收入20%),則餐飲業務須獨立評稅。

關鍵提醒:社團須為每項附屬業務設立獨立會計帳目,並保留所有單據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若未能提供清晰帳目,稅務局有權將整項活動視為「業務」而全面評稅。

工會稅務豁免:職工會條例第33條的真實保護範圍

法定豁免的「核心活動」定義

《職工會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會「純粹為職工會目的而收取的款項」可獲豁免利得稅。然而,該條文並非「空白支票」。根據勞工處2024年發出的《職工會登記指引》(第4版)第6.2段,「職工會目的」僅限於:

  1. 會員與僱主之間的集體談判
  2. 改善會員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3. 提供法律諮詢及調解服務
  4. 舉辦與職業安全相關的教育活動

工會若超出上述範圍,例如開設「會員購物平台」並從供應商收取佣金,或組織「海外考察團」並向非會員收費,則該等收入不屬第33條的豁免範圍,須按第14條評稅。

2025年稅務局的「三層測試」

稅務局在2025年3月發出的內部指引(編號:IRD/2025/08)中,對工會附屬業務引入「三層測試」:

第一層:收入來源測試

  • 收入是否直接來自會員?若來自非會員或第三方(如贊助商、供應商回佣),則推定為業務收入。

第二層:價格基準測試

  • 收費是否低於市場價格?若與商業機構收費無異(例如工會旅行團價格與旅行社相同),則推定為商業活動。

第三層:利潤用途測試

  • 利潤是否全數用於職工會目的?若利潤被用於「儲備金」或「投資」,即使最終用於會員福利,仍可能被視為「累積利潤」而須課稅。

以2024年某大型工會為例:該工會推出「會員保險計劃」,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HKD 1,800萬,並將其中HKD 1,200萬用作會員醫療補貼,其餘HKD 600萬存入儲備基金。稅務局裁定:HKD 600萬的儲備部分屬應課稅利潤,須繳利得稅約HKD 99萬(16.5%)。

實務申報策略:從「被動合規」到「主動規劃」

設立「分隔帳戶」與「成本分攤」

社團與工會應就「非牟利活動」及「附屬業務」設立分隔銀行帳戶及會計帳目。DIPN 44第5.2段建議,若兩類活動共用資源(如辦公室、職員薪金),應按「合理基準」分攤開支。常見分攤方法包括:

  • 時間比例法:按職員用於非牟利活動與業務活動的工時比例分攤薪金
  • 面積比例法:按辦公室用於兩類活動的面積比例分攤租金
  • 收入比例法:按非牟利收入與業務收入的比例分攤行政開支

稅務局在2024年實務查核中曾拒絕接受「隨意分攤」(例如將90%開支歸入非牟利活動),並要求組織提供客觀佐證,如時間表、樓面平面圖、收入明細等。

善用「小額豁免」門檻

根據《稅務條例》第24(3)條,若社團或工會的「應評稅利潤」不超過HKD 50,000,可申請豁免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表格)。但此豁免僅適用於「純非牟利組織」,且稅務局保留抽查權。2025年稅務局數據顯示,約12%的申請被隨機抽查,其中約3%因未能提供完整帳目而被撤銷豁免,並被追溯評稅及罰款(最高為少報稅款的3倍)。

申報時間表與罰則

  • 報稅表提交期限:BIR表格通常於每年4月發出,須於1個月內提交(可申請延期至3個月)
  • 評稅通知書:稅務局通常在6-9個月內發出評稅通知
  • 罰則:逾期申報罰款HKD 1,000至HKD 10,000;蓄意漏報可被檢控,最高罰款HKD 50,000及加收少報稅款3倍的罰款

行動清單:2025-2026課稅年度前的準備

  1. 檢視所有收入來源:將社團/工會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的所有收入分類為「會費/捐贈」「附屬業務」「投資收益」三類,並對照DIPN 44的定義判斷是否需課稅。
  2. 更新章程及會計制度:確保章程清楚列明非牟利宗旨,並設立獨立會計帳目記錄每項業務活動的收入與開支,保留所有單據至少7年。
  3. 評估「邊際測試」風險:若附屬業務收入佔總收入超過5%,應主動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費用為HKD 12,000至HKD 30,000,但可避免日後被追溯評稅的風險。
  4. 工會特別注意「三層測試」:檢視所有與第三方(保險公司、旅行社、供應商)的合作協議,確保佣金或回佣收入不超過職工會條例的豁免範圍,並將任何儲備基金的金額限制在年度收入的10%以內。
  5. 聘請持牌稅務代表:若組織年度收入超過HKD 500萬或涉及跨境元素(如與內地工會合作),建議由香港稅務學會(TIHK)或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的持牌成員審閱稅務申報。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