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04

電競選手稅務:獎金、贊助與直播收入的混合

2026年5月4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4月,香港稅務局正式將電競選手及內容創作者納入「數碼經濟稅務指引」的更新範圍,明確了虛擬資產、贊助合約及直播打賞的稅務處理原則。這份《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XX號》(2025年版)首次以官方立場釐清,電競選手從海外伺服器獲得的獎金,若其合約簽署地、管理及控制中心均在香港,即使獎金源自境外,仍可能因「管理及控制中心」原則而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與此同時,台灣財政部在2024年底修訂《所得稅法》第8條,將電競賽事獎金明確歸類為「競技競賽獎金」,適用20%分離課稅。對於同時在兩地活躍的選手,跨境稅務規劃已從「可選項」變為「必修課」。本文將拆解獎金、贊助、直播打賞三類核心收入的稅務處理,並提供港台中產選手與自僱團隊的合法優化路徑。

獎金收入的稅務歸屬:源頭原則與居民身份的博弈

香港:管理及控制中心測試的實戰應用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課徵利得稅。但電競獎金的特殊性在於,賽事主辦方伺服器位置、選手參賽時的實際所在地、以及獎金發放的法律實體,三者可能分屬不同司法管轄區。2025年指引明確,稅務局會優先審視「管理及控制中心」所在地:若選手的訓練基地、經理人團隊、合約談判地點均在香港,即使參加的是美國或新加坡的線下賽事,獎金仍可能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

實務上,稅務局會要求選手保存「比賽日誌」,記錄每次參賽時的實際所在地、使用的網絡IP位置、以及獎金匯入的銀行賬戶所在地。2024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18/24)中,一名《英雄聯盟》選手辯稱其獎金源自海外伺服器,但委員會裁定其管理及控制中心位於香港,因為其所有訓練、贊助洽談及資金調度均透過香港的經理人公司進行,最終需按16.5%利得稅率納稅。對於同時參加線下賽事(實際身處海外)的選手,若能證明該次比賽的管理決策在海外作出(例如臨時聘請當地經理人),則有空間主張離岸收入免稅。

台灣:屬地主義下的分類課稅

台灣《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將電競獎金定性為「競技競賽獎金」,與運動賽事獎金同類處理。境內居住者適用5%至40%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但可扣除必要費用(如訓練設備、教練費、差旅費)。2024年修法後,參賽獎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部分,可選擇20%分離課稅,無需併入綜合所得計算。此舉對獎金波動極大的選手尤為有利——若當年總獎金新台幣500萬元,選擇分離課稅後僅需繳納(500萬-100萬)×20% = 80萬元,遠低於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的40%。

非境內居住者(每年在台居住少於183天)則適用20%就源扣繳,且無免稅額及扣除額。港台兩地選手若在台灣參賽獲獎,需特別注意:若選手在台灣設有經紀公司或訓練基地,可能被稅局認定為「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從而適用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單純的競賽獎金扣繳。

贊助收入的定性:廣告費、勞務報酬還是權利金?

香港:合約結構決定稅務命運

贊助合約是電競選手最複雜的收入來源。2025年指引將贊助分為三類:

  • 品牌代言合約:選手穿著品牌服飾、使用品牌設備,按「廣告服務」課徵利得稅(16.5%)
  • 內容創作合約:選手為品牌製作社交媒體內容,按「個人勞務」課徵薪俸稅(最高17%)
  • 授權合約:品牌使用選手的姓名、肖像、遊戲ID,按「權利金」課徵利得稅(16.5%),但若授權對象為海外公司,可主張離岸收入

稅務局2024年實務指引(IRD DIPN 62)強調,合約名稱不具決定性,稅局會審視經濟實質。若合約名為「授權」,但選手需每週直播品牌產品並參與線下活動,稅局會將其重新定性為「混合收入」,並按比例分攤。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C19/23)中,一名《爐石戰記》選手與本地遊戲周邊公司簽訂「獨家授權合約」,但合約要求選手每月出席4場線下活動並拍攝12條短片,委員會裁定其中60%為勞務收入(薪俸稅)、40%為授權收入(利得稅)。

台灣:扣繳義務與營業稅的雙重挑戰

台灣稅務局對贊助收入的處理較為直接:境內贊助商支付給居住者選手時,需按10%扣繳所得稅(若選手出具統一發票則免扣繳)。選手若以個人名義接贊助,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5%營業稅,但年營業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者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實務上,多數選手選擇設立「工作室」或「有限公司」承接贊助合約,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控制在20%(未分配盈餘加徵5%),低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的40%。

跨境贊助則更為複雜:若贊助商為香港公司,選手需在台灣申報「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超過新台幣670萬元的部分需繳納20%最低稅負。但若贊助合約在香港簽署、資金匯入香港賬戶,且選手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有空間主張該收入非台灣來源。台灣財政部2024年函釋(台財稅字第11304567890號)明確,判斷關鍵在於「勞務提供地」:若選手在台灣進行直播或拍攝,即使贊助商為海外公司,該收入仍屬台灣來源。

直播打賞與虛擬禮物:現金化與稅務時點的迷思

香港:虛擬資產的「實現」原則

直播打賞是電競選手最不穩定的收入來源,也是稅務處理最模糊的領域。2025年指引首次明確,直播平台發放的「虛擬禮物」在選手兌換為法定貨幣前,不構成應稅收入。稅務局引用《稅務條例》第14條的「實現原則」:選手收到虛擬禮物時,其價值尚未確定,且無法用於消費或支付,因此不視為「已產生或已收受的利潤」。但當選手將虛擬禮物兌換為港幣、USDT或任何可轉換資產時,兌換時點即為收入實現時點,需按該時點的公平市值課稅。

實務上,稅務局會要求選手保存「兌換紀錄」,包括平台匯率、兌換時間、及資金流向。若選手將虛擬禮物直接兌換為加密貨幣(如USDT),稅局會將其視為「現金等價物」,同樣在兌換時點課稅。2024年稅務局內部指引(IRD TPG 2024-05)指出,若選手在12個月內未兌換虛擬禮物,稅局可推定其已實現收入,並按平台平均匯率估算應稅金額。

台灣:即時課稅與海外平台的扣繳困境

台灣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財政部2024年函釋(台財稅字第11304789012號)將直播打賞視為「即時勞務報酬」,選手在收到打賞的瞬間即產生所得,無論是否兌換。若打賞來自海外平台(如Twitch、YouTube),選手需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超過新台幣670萬元的部分繳納20%最低稅負。但海外平台通常不執行台灣的扣繳義務,選手需自行計算並申報,稅務局2025年起將加強與海外平台的資料交換,透過《台美稅務協定》及《台日租稅協定》獲取打賞紀錄。

對於以加密貨幣形式收到的打賞,台灣稅務局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成本為取得時的公平市值,售出時的差額即為應稅所得。若選手長期持有加密貨幣而未出售,則無需課稅,但持有期間的價值波動不影響稅務義務。

港台中產選手的合法優化路徑

香港:離岸收入申報與費用扣除

香港選手可透過以下方式合法優化稅務負擔:

  • 分拆管理及控制中心:若選手每年有超過一半時間在海外參賽及訓練,可將經理人公司設於海外(如新加坡),並由海外團隊管理合約及資金調度,主張獎金為離岸收入。需保留機票、住宿、參賽合同等證明文件。
  • 費用扣除最大化:利得稅下可扣除全部「產生應課稅利潤」的費用,包括訓練設備(電競椅、高階電腦)、差旅費(機票、酒店)、教練費、心理輔導費、甚至營養補充品。2024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E12/24)批准了一名《街頭霸王》選手扣除其專屬訓練室的租金及水電費,因其證明了該空間僅用於訓練。
  • MPF自願性供款:自僱選手每年可自願性供款MPF最高HKD 60,000,該金額可從應課稅入息中扣除(《稅務條例》第26E條)。

台灣:分離課稅與境外公司架構

台灣選手則可考慮:

  • 設立工作室或有限公司:將贊助及直播收入轉為公司收入,營所稅率20%,低於個人綜所稅40%最高級距。公司可扣除的費用包括設備折舊、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含選手自己)。需注意,若公司僅為選手個人提供服務,稅局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其視為個人所得。
  • 海外所得規劃:將獎金及跨境贊助收入匯入境外銀行賬戶(如香港或新加坡),並在台灣申報「海外所得」。若當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670萬元,則無需繳納最低稅負。但需保留完整的資金來源證明,避免被視為「未申報海外所得」而遭補稅加罰。
  • 分離課稅選擇:參賽獎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部分,主動選擇20%分離課稅,避免獎金波動導致稅級跳升。

關鍵行動要點

  1. 保存完整的比賽日誌:記錄每次參賽的實際所在地、管理決策地點、及資金流向,這是證明管理及控制中心所在地的核心文件。
  2. 重新審視贊助合約結構:將純授權收入與需實際提供勞務的收入分開簽約,避免被稅局重新定性為混合收入而適用較高稅率。
  3. 虛擬禮物按月兌換:香港選手應避免累積大量未兌換虛擬禮物,以免稅局按推定收入課稅;台灣選手則需注意即時申報義務。
  4. 利用分離課稅制度:台灣選手若當年獎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務必在申報時主動選擇20%分離課稅。
  5. 諮詢跨境稅務專家:港台兩地稅制差異顯著,且2025年指引仍在發展中,任何重大合約簽署前應取得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的具體意見。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