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05

作家與編劇:版稅收入與一次過稿費的稅務

2026年5月5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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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政府《2025年稅務(修訂)(第X號)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當中明確收緊了「版權」及「知識產權」相關收入的稅務處理,特別針對跨境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的源頭判定規則。與此同時,香港與內地於2024年底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已於2025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對作家、編劇、詞曲創作者及內容創作者透過跨境平台(如串流平台、內地影視製作公司)獲得的版稅收入,引入了更嚴格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hip)測試。對於以香港為主要居住地、但收入來源橫跨中港台三地的自由工作者而言,2025/26課稅年度將是稅務合規的關鍵分水嶺。本文聚焦作家與編劇兩類高流動性創作者,拆解版稅收入與一次過稿費在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正確歸類、申報要點及合法優化空間。

版稅收入 vs. 一次過稿費:稅務性質的根本分野

香港稅制採用屬地徵稅原則,僅對「源自香港」的收入徵收利得稅(Profits Tax)及薪俸稅(Salaries Tax)。然而,作家與編劇的收入往往涉及多重法律關係,稅務局(IRD)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及第8條的「源頭原則」進行定性。錯誤歸類可能導致雙重徵稅或罰款。

版稅收入:屬「特許權使用費」還是「營業收入」?

根據《稅務條例》第15(1)(a)條,任何人士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或其他類似財產而收取的款項,均被視為「源自香港」的收入,須課繳利得稅。此條文對作家及編劇影響深遠。

  • 出版合約下的版稅:若作家與香港出版社簽訂合約,書籍在香港印刷及發行,其版稅收入源頭明確為香港,全額須申報利得稅。實務上,稅務局通常容許扣除直接相關的開支(如資料搜集費用、校對費、經紀佣金),但不可扣除個人生活開支(如家用、交通費)。
  • 跨境串流平台版稅:若編劇的作品(如劇本、小說)透過Netflix、Disney+或內地平台(如愛奇藝、騰訊視頻)於全球播放,情況更為複雜。稅務局會審視合約簽署地、付款方所在地、以及作品「使用地」。根據IRD於2019年發出的《稅務指引第53號》(DIPN 53),若平台在香港設有伺服器或營運實體,且香港觀眾能直接存取,則部分版稅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實務上,稅務局傾向按「香港觀眾佔全球觀眾比例」進行分攤,但納稅人需自行舉證。
  • 內地市場的特殊處理: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含版稅)的來源地為支付方所在地。若內地影視公司直接向香港作家支付版稅,內地有權預扣10%的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Tax)。香港作家可憑內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在香港申請稅收抵免(Tax Credit),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筆收入在香港應繳稅款。

一次過稿費:屬「薪俸收入」還是「自僱收入」?

一次過稿費(Lump-sum Fee)常見於編劇的「劇本買斷」合約,或作家為雜誌、報紙撰寫專欄的單篇稿費。其稅務歸類取決於雙方關係的本質。

  • 僱員關係(薪俸稅):若作家/編劇與僱主(如電視台、報社)簽訂僱傭合約,每月有固定薪金,且受僱主指揮監督(如必須在指定時間到辦公室開會、使用公司設備),則稿費屬於《稅務條例》第8條下的「薪俸收入」。2024/25課稅年度,薪俸稅的邊際稅率最高為17%(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HKD 2,000,000的部分),但個人基本免稅額為HKD 132,000。
  • 自僱關係(利得稅):若創作者以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身份接案,無固定工作時間,無須向僱主報到,且自行承擔業務風險(如自備電腦、自行購買保險),則稿費屬於《稅務條例》第14條下的「利得稅」範圍。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為16.5%(法團)或15%(非法團業務)。對於自僱人士,稅務局容許扣除更多與業務直接相關的開支,包括:
    • 工作空間租金(Home Office按比例分攤)
    • 專業器材折舊(如電腦、錄音設備)
    • 參考書籍及訂閱費
    • 往返客戶或拍攝場地的交通費
    • 專業協會會費(如香港作家聯會)

關鍵判例:在 CIR v. Humphrey’s Estate (Hong Kong) Limited (1994) 案中,終審法院釐清了「一次過付款」與「持續性收入」的分別。若付款與提供特定服務直接掛鉤,且收款人無須承擔持續義務,則傾向被視為「營業收入」而非「資本性收入」。此判例對編劇的「劇本買斷費」有直接參考價值。

跨境收入申報:中港台三地稅務協調實務

對於同時在兩岸三地有收入的創作者,稅務申報的複雜性呈幾何級數上升。以下為2025/26課稅年度的關鍵操作要點。

香港申報:離岸收入申索的舉證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的「源頭原則」,若作家能證明其版稅或稿費完全源自香港以外地區(例如:與台灣出版社簽約、書籍只在台灣銷售、付款方為台灣公司),則可申索「離岸收入」(Offshore Claim),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實務要點

  • 納稅人須承擔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稅務局會要求提供合約、發票、付款銀行紀錄、業務往來電郵、甚至客戶所在地證明。
  • 若收入來自內地,但作家能證明合約在香港簽署、付款經香港銀行處理、且作品主要在內地以外的地區(如東南亞)發行,則仍有機會成功申索離岸收入。
  • 2025年更新:由於第五議定書生效,稅務局對「受益所有人」的審查趨嚴。若作家僅在港設有銀行戶口,但實際創作及業務管理均在內地,稅務局可能引用「實際管理機構」(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原則,將收入歸入內地稅務管轄權。

內地稅務:居民身份與常設機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內地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須就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香港作家,需特別注意:

  • 居住天數計算:2025年起,內地稅務機關已全面使用出入境管理局數據進行自動比對。若作家每年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例如為拍攝劇本長期駐組),將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其全球版稅收入均須向內地稅務局申報。
  • 常設機構(PE)風險:若編劇在內地設有固定辦公地點(如劇組辦公室),或透過內地代理人(如經紀公司)持續簽約,可能被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從而在內地產生稅務申報義務。

台灣稅務:扣繳稅率與申報實務

台灣對支付給境外人士的版稅,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需扣繳20%的所得稅。香港作家若收取台灣出版社的稿費或版稅,台灣付款方會先扣繳20%,作家須在台灣辦理年度綜所稅申報,憑扣繳憑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若實際應納稅額低於20%)。

雙重徵稅安排:香港與台灣之間無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但台灣單方面給予香港居民某些優惠。實務上,作家需保留台灣的扣繳憑單,並在香港的利得稅申報中申請「海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抵免上限為該筆收入在香港的應繳稅款。

合法稅務優化策略:從結構到時間點

以下策略均基於現行《稅務條例》及相關指引,前提是創作者必須有真實的業務活動及商業實質。

成立有限公司 vs. 獨資經營

對於年收入超過HKD 500,000的作家或編劇,成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通常是更有效率的稅務結構。

  • 利得稅稅率:有限公司首HKD 2,000,000利潤的稅率為8.25%(2024/25課稅年度),其後為16.5%。而獨資經營的標準稅率為15%,且無分級優惠。
  • 利潤留存:有限公司可將利潤保留在公司內,延遲以股息形式派發給股東。股息的香港稅務處理為「免稅」(根據《稅務條例》第26條),因為股息不屬於利得稅的徵稅範圍。這為創作者提供了靈活的現金流管理空間。
  • 開支扣除:有限公司可扣除的開支範圍更廣,包括董事薪酬、強積金(MPF)僱主供款、專業責任保險、以及為創作目的而進行的海外考察費用。

時間點規劃:收入延遲與開支提前

香港稅制以課稅年度(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單位。創作者可透過合約條款,控制收入及開支的確認時間。

  • 收入延遲:若預計下一個課稅年度的個人免稅額或邊際稅率較低,可與客戶協商,將大額稿費的付款日期延後至4月1日之後。
  • 開支提前:在3月31日前購入必要的專業器材(如高性能電腦、專業攝影設備),可將該筆開支在當個課稅年度內扣除。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資本性開支(如設備)可申請「折舊免稅額」(Depreciation Allowance),首年可獲60%的折舊免稅額。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TVC)

自僱人士同樣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僱人士的最低強積金供款率為收入的5%,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HKD 30,000/月。然而,自僱人士可選擇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每年上限為HKD 60,000。

  • 稅務效益:TVC供款可在薪俸稅或利得稅中獲得扣除,對於邊際稅率達17%的創作者,每年可節省最高HKD 10,200的稅款。
  • 注意事項:TVC供款須存入指定的強積金帳戶,且須保留至65歲方可提取,流動性較低。

實戰案例:三類常見情景的稅務處理

情景一:香港作家,主要收入來自台灣出版社

  • 收入性質:版稅(Royalties)
  • 稅務處理
    • 香港:可申索「離岸收入」,若合約及業務活動均在台灣進行,則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台灣:台灣出版社須扣繳20%所得稅。作家須在台灣辦理申報,並保留完稅證明。
    • 香港申報:即使申索離岸收入,仍須在利得稅報稅表中如實申報該筆收入,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情景二:香港編劇,為內地影視公司撰寫劇本,合約在香港簽署

  • 收入性質:一次過稿費(Lump-sum Fee)或版稅(視合約條款而定)
  • 稅務處理
    • 內地:內地公司須按10%預扣稅率扣繳。編劇可申請享受《安排》下的優惠稅率(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
    • 香港:若合約在香港簽署,且編劇在香港進行主要創作工作,該收入應被視為「源自香港」,須全額繳納利得稅。編劇可申請內地稅收抵免,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筆收入在香港的應繳稅款。
    • 2025年風險:若編劇在內地駐組超過183天,將成為內地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收入向內地申報。

情景三:香港詞曲作者,作品在串流平台全球播放

  • 收入性質:版稅(含機械複製權、公開演出權等)
  • 稅務處理
    • 香港:稅務局會按「香港觀眾佔全球觀眾比例」分攤收入。作者須提供平台提供的後台數據(如播放次數地域分佈)作為佐證。
    • 海外:許多國家對支付給境外版權人的版稅有預扣稅(如美國30%、英國20%)。作者可透過香港與該國的稅收協定申請退稅或降低稅率。
    • 實務建議:成立一家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版權,並與各國版權集體管理協會(如香港的CASH、美國的ASCAP)簽約,由公司統一收取及申報版稅,可簡化個人稅務申報。

實用建議

  1. 分類合約:在簽署任何創作合約前,明確區分「版稅收入」與「一次過稿費」,並在合約中清楚列明付款性質、支付方所在地及作品使用地域,以利日後稅務申報。
  2. 保留跨境紀錄:對於跨境收入,必須保留完整的合約、發票、銀行收款紀錄、出入境紀錄及與客戶的業務通訊,以備稅務局查核離岸收入申索。
  3. 利用TVC扣稅:自僱人士應考慮每年作出最高HKD 60,000的可扣稅自願性強積金供款,以降低邊際稅率。
  4. 定期檢視居住天數:若經常往返內地,應使用日曆或手機應用程式記錄每年在內地的實際停留天數,避免意外觸發183天的居民身份門檻。
  5. 諮詢雙重稅務專家:涉及兩岸三地收入時,建議諮詢同時熟悉香港、內地及台灣稅務法規的持牌稅務師,進行年度稅務規劃。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