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入息課稅計算模擬:薪俸連租金收入點樣報最抵?
2025/26課稅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由往年的3,000元降至2,500元,同時標準稅率兩級制正式生效(首500萬元應評稅利潤/入息按15%計算,超出部分按16%)。這項改動對同時擁有薪俸收入及物業租金收入的納稅人影響尤為顯著——過去依賴「個人入息課稅」將租金收入與薪俸合併申報以節省稅款的策略,在寬減額縮水及稅率級距變動下,可能不再是最優選擇。本文以2025/26課稅年度為基準,模擬三種常見收入組合,逐項拆解「分開報稅」與「合併報稅」的實質稅負差異,協助讀者判斷自身情況應如何申報最為有利。
個人入息課稅基本機制:何時適用、何時失效
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並非一個獨立稅種,而是容許納稅人將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的應評稅入息合併計算,然後按薪俸稅累進稅率(2%、6%、10%、14%、17%)或標準稅率(2025/26年度為15%及16%兩級)中較低者徵稅。關鍵在於: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後,原先已繳付的物業稅及利得稅可以從最終稅款中抵扣,但同時亦會失去薪俸稅下的免稅額及扣除項目(如強積金自願性供款、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等)的獨立計算優勢。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1條,納稅人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6部明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稅務局2024年11月發出的《稅務指引》(IRM第9冊)特別提醒:若納稅人只有薪俸收入而無其他應課稅入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並無實際效益,因薪俸稅本身已按累進稅率計算。
邊際稅率決定策略成敗
個人入息課稅的真正價值,在於將原本按標準稅率15%計算的物業稅(租金收入扣除差餉及修葺免稅額20%後)與薪俸收入合併後,若合計應課稅入息落入較低的累進稅率級距(如2%或6%),則整體稅負可大幅降低。反之,若合計入息已觸及標準稅率級距,合併申報反而可能因失去物業稅下的修葺免稅額(評稅值的20%,無需實報實銷)而得不償失。
模擬一:中層管理人員,年薪60萬,擁有一個出租物業
假設陳先生為香港某跨國企業中層,2025/26課稅年度薪俸入息60萬元,同時持有一個位於九龍的住宅單位出租,年租金收入24萬元(已扣除差餉)。陳先生已婚,與配偶同住,無子女,無其他免稅額申報。
分開報稅方案
薪俸稅部分:
- 應評稅入息:600,000元
- 基本免稅額:132,000元(2025/26年度)
- 已婚人士免稅額:264,000元(配偶無收入)
- 應課稅入息實額:600,000 - 264,000 = 336,000元
- 應繳薪俸稅(累進稅率):
- 首50,000元 × 2% = 1,000元
- 次50,000元 × 6% = 3,000元
- 次50,000元 × 10% = 5,000元
- 次50,000元 × 14% = 7,000元
- 餘額136,000元 × 17% = 23,120元
- 合計:39,120元
- 稅款寬減:2,500元(2025/26年度上限)
- 實際應繳:36,620元
物業稅部分:
- 評稅值:240,000元
- 減:差餉(假設已由租客承擔,不另扣除)
- 減:修葺及支出免稅額(評稅值20%):48,000元
- 應評稅值:192,000元
- 物業稅(標準稅率15%):28,800元
- 無寬減(物業稅不設寬減)
- 實際應繳:28,800元
總稅款(分開申報):36,620 + 28,800 = 65,420元
合併申報(個人入息課稅)方案
- 總入息:600,000(薪俸)+ 240,000(租金)= 840,000元
- 減:已婚人士免稅額:264,000元
- 減:強積金強制性供款:18,000元(假設)
- 應課稅入息實額:840,000 - 264,000 - 18,000 = 558,000元
- 應繳稅款(累進稅率):
- 首50,000元 × 2% = 1,000元
- 次50,000元 × 6% = 3,000元
- 次50,000元 × 10% = 5,000元
- 次50,000元 × 14% = 7,000元
- 餘額358,000元 × 17% = 60,860元
- 合計:76,860元
- 減:已繳物業稅:28,800元
- 應繳稅款:48,060元
- 減:稅款寬減:2,500元
- 實際應繳:45,560元
比較結果:分開申報(65,420元)比合併申報(45,560元)多繳約19,860元。個人入息課稅在此案例中節稅效益顯著,主要原因是合併後總入息仍處於累進稅率17%的級距內,低於物業稅的標準稅率15%——但由於修葺免稅額在合併後消失,實際邊際稅率差異並不如表面數字般直接。
模擬二:高收入專業人士,年薪150萬,擁有三個出租物業
假設張醫生為自僱專科醫生,2025/26課稅年度薪俸入息150萬元(已扣除執業開支),同時持有三個住宅物業出租,年租金收入合共72萬元(已扣除差餉)。張醫生單身,無其他免稅額。
分開報稅方案
薪俸稅部分:
- 應評稅入息:1,500,000元
- 基本免稅額:132,000元
- 應課稅入息實額:1,500,000 - 132,000 = 1,368,000元
- 以標準稅率計算(因入息已超出累進稅率17%的邊際上限):
- 1,368,000元 × 15% = 205,200元
- 稅款寬減:2,500元
- 實際應繳:202,700元
物業稅部分:
- 總租金收入:720,000元
- 減:修葺免稅額(20%):144,000元
- 應評稅值:576,000元
- 物業稅(15%):86,400元
- 實際應繳:86,400元
總稅款(分開申報):202,700 + 86,400 = 289,100元
合併申報(個人入息課稅)方案
- 總入息:1,500,000 + 720,000 = 2,220,000元
- 減:基本免稅額:132,000元
- 減:強積金強制性供款:18,000元
- 應課稅入息實額:2,220,000 - 132,000 - 18,000 = 2,070,000元
- 由於總入息遠超累進稅率上限,採用標準稅率兩級制:
- 首500,000元 × 15% = 75,000元
- 餘額1,570,000元 × 16% = 251,200元
- 合計:326,200元
- 減:已繳物業稅:86,400元
- 應繳稅款:239,800元
- 減:稅款寬減:2,500元
- 實際應繳:237,300元
比較結果:分開申報(289,100元)比合併申報(237,300元)多繳約51,800元。個人入息課稅仍然有利,但節稅幅度較案例一為低,原因是高收入人士已進入標準稅率兩級制,其中首500萬元按15%計算,與物業稅稅率相同,而超出部分按16%計算,反而高於物業稅的15%。換句話說,若租金收入令納稅人跌入16%稅率級距,個人入息課稅的效益將被侵蝕。
模擬三:中產雙職家庭,夫婦合共年薪120萬,持有一個出租物業
假設李先生及李太太均為在職專業人士,2025/26課稅年度各自薪俸入息為60萬元及60萬元(合共120萬元),持有一個住宅物業出租,年租金收入24萬元。物業由李先生個人名義持有。
分開報稅方案
李先生薪俸稅:
- 應評稅入息:600,000元
- 基本免稅額:132,000元
- 應課稅入息實額:468,000元
- 累進稅率計算:約39,120元(同上案例一)
- 稅款寬減:2,500元
- 實際應繳:36,620元
李太太薪俸稅(同李先生):
- 實際應繳:36,620元
物業稅(李先生名下):
- 評稅值:240,000元
- 修葺免稅額20%:48,000元
- 應評稅值:192,000元
- 物業稅(15%):28,800元
- 實際應繳:28,800元
總稅款(分開申報):36,620 + 36,620 + 28,800 = 102,040元
合併申報(個人入息課稅)方案
此案例中,李先生可選擇將個人薪俸及租金收入合併申報個人入息課稅,李太太則維持分開申報薪俸稅。
李先生個人入息課稅:
- 總入息:600,000(薪俸)+ 240,000(租金)= 840,000元
- 減:基本免稅額:132,000元
- 減:強積金強制性供款:18,000元
- 應課稅入息實額:690,000元
- 累進稅率計算:約76,860元(同上案例一合併部分)
- 減:已繳物業稅:28,800元
- 應繳稅款:48,060元
- 減:稅款寬減:2,500元
- 實際應繳:45,560元
李太太薪俸稅(分開申報):36,620元
總稅款(合併申報):45,560 + 36,620 = 82,180元
比較結果:分開申報(102,040元)比合併申報(82,180元)多繳約19,860元。個人入息課稅在此案例中同樣有利,但需注意:若李先生選擇合併申報,其個人免稅額(132,000元)無法與李太太分拆或共享。若李太太本身收入較低,夫婦可考慮選擇「合併評稅」(Joint Assessment)——即夫婦二人全部入息合併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算,但此選項僅在夫婦其中一方收入極低時才可能優於分開申報。根據《稅務條例》第42條,合併評稅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為夫婦二人合計,但免稅額亦僅為一份基本免稅額,對雙職家庭通常不利。
關鍵影響因素與常見誤解
修葺免稅額的取捨
物業稅下的修葺及支出免稅額(評稅值20%)是一項無需提供單據的定額扣除。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後,這項免稅額會被併入總入息計算,但納稅人仍可在計算應評稅入息時繼續享有該扣除——前提是物業稅已按20%扣除後才併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實務上,稅務局在計算個人入息課稅時會先還原已扣除的修葺免稅額,再重新按薪俸稅規則計算。若納稅人實際修葺開支低於評稅值20%,合併申報可能導致「隱性損失」;反之,若實際開支高於20%,合併申報則可將超額部分(需實報實銷)納入扣除。
租金收入與利得稅的互動
自僱人士若將部分物業用作辦公室,租金開支可作為利得稅扣除項目。此時,物業稅與利得稅之間存在重疊申報的空間。根據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2023年修訂),若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其利得稅項下的租金開支扣除不得超過實際租金收入。換句話說,若租金收入已全數申報物業稅,則利得稅層面不能再以同一租金作為開支扣除。
寬減上限縮水的實際影響
2025/26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由3,000元降至2,500元,對中產階層的影響並非均等。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的寬減額佔總稅款比例約3.8%(2,500 ÷ 65,420),而案例三則約2.4%(2,500 ÷ 102,040)。寬減額縮水500元,對年稅款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而言影響微乎其微,但對低收入納稅人(如年稅款僅5,000元)則相當於10%的稅負增加。
實戰申報策略與注意事項
何時應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綜合上述模擬,以下情況選擇個人入息課稅通常有利:
- 薪俸收入處於累進稅率17%或以下級距(即應課稅入息實額低於約500,000元)
- 租金收入佔總入息比例較低(低於30%)
- 物業修葺開支實際低於評稅值20%(因合併後失去定額扣除優勢有限)
何時應避免個人入息課稅
以下情況分開申報更佳:
- 薪俸收入已進入標準稅率級距(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約500,000元),且租金收入佔比高
- 物業修葺開支實際高於評稅值20%(因分開申報可保留定額扣除,再另行列支實際開支)
- 納稅人同時享有大量薪俸稅扣除項目(如自願醫保、年金、進修開支等),合併後可能因稅率級距提升而削弱扣除效益
申報時間與修正機制
個人入息課稅的選擇須在報稅表提交時一併作出。若納稅人最初選擇分開申報,其後發現合併更有利,可在稅務局發出評稅通知書後一個月內(或獲稅務局同意延長期限)提出反對,並要求改以個人入息課稅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反對通知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清楚說明理由。實務上,稅務局對逾期申請的處理較為嚴格,建議納稅人在首次報稅時即仔細計算兩者差異。
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 每年4月(新課稅年度開始)即整理全年預期租金收入及薪俸入息,利用稅務局提供的「個人入息課稅計算機」進行初步模擬,判斷是否需要調整租金定價或物業持有架構。
- 若持有物業數量超過兩個,應考慮將部分物業轉至配偶或子女名下,以分散租金收入至較低稅率級距,同時保留個人入息課稅的選擇權。
- 對於自僱專業人士,若辦公室租金開支佔比高於物業稅下的20%定額扣除,應保留所有租約、差餉單及維修收據,以便在個人入息課稅下實報實銷超額部分。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