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14

自動販賣機營運:多個地點的利得稅合併

2026年5月14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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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香港稅務局在實地審核中,針對「多處所營運」的利得稅合併申報,採取了遠比以往嚴格的審查態度。特別是自動販賣機營運商——這類業務的資產(即販賣機)散落於全港各區的私人屋苑、商廈大堂、學校及公共場所,過去不少營運者將每部機器視為獨立業務單位,甚至以「每個地點利潤微薄」為由,選擇不申報或僅申報部分收益。然而,稅務局在2025年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第21號(修訂版)中,明確指出「業務的統一性」是判斷利得稅合併申報的關鍵。本文將剖析自動販賣機營運商如何合法地將多個地點的利潤合併計算,以達致最優的稅務效益,同時避免因錯誤申報而引發的罰款與補稅風險。

自動販賣機業務的「統一性」:稅務局的判斷標準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的框架下,審視一項業務是否構成「單一業務」,並非單純取決於營業地點的數量。對於自動販賣機營運商而言,稅務局會從以下三個核心維度評估業務的統一性。

資金流與庫存管理的中央化

若營運商採用中央採購系統,所有貨品(如飲品、零食)由同一倉庫統一配送,並由總部集中管理收入結算(例如透過單一銀行戶口收取所有機器的八達通或信用卡交易款項),稅務局傾向認定這是一個統一的業務實體。根據2024年稅務局內部審理指引,資金流中央化是證明「業務統一性」的最強指標。營運商應保留完整的中央銀行結單、供應商發票及庫存記錄,以備稅務局查核。若每部機器的收入獨立入賬至不同戶口,則可能被視為多個獨立業務。

營運決策的集中化

機器選址、定價策略、補貨頻率及維修保養,若均由同一管理團隊或同一份合約決定,而非由個別地點的「代理」自行處理,這亦強化了業務的統一性。舉例而言,營運商與各場地業主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Licence Agreement),若統一由總公司名義簽署,而非以每部機器的名義獨立簽約,稅務局會視之為單一業務的組成部分。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59/23)中,委員會維持稅務局的觀點,認為即使機器分佈於30個不同地點,但所有營運決策均由同一總部作出,業務性質一致,應合併評稅。

會計記錄的合併性

營運商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若選擇將所有機器的收入與支出合併為一套損益表,而非為每部機器獨立記賬,稅務局一般會接納這套合併賬目作為評稅基礎。然而,若營運商在內部賬目上將每個地點獨立核算,卻在報稅時要求合併,稅務局有權要求提供每個地點的獨立損益分析,以證明合併的合理性。實務上,建議營運商從開業首年起便採用統一的會計系統,避免日後被質疑。

合併申報的稅務效益:豁免、扣除與稅率級距

自動販賣機營運商若成功將所有地點的利潤合併為單一業務申報,可享受多項僅適用於「單一業務」的稅務優惠。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的適用

根據《稅務條例》附表8,香港利得稅實施兩級制:法團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超出部分按16.5%徵稅;非法團業務(如獨資經營或合夥)首200萬港元利潤按7.5%徵稅,超出部分按15%徵稅。若營運商將每部機器視為獨立業務,則每部機器只能各自享用「首200萬」的低稅率優惠——但對於每月利潤僅數千港元的自動販賣機而言,這個低稅率門檻根本無法被充分利用。相反,若將所有機器合併申報,營運商可將整個業務的首200萬港元利潤(法團為8.25%)完全享用,大幅降低整體有效稅率。

假設營運商擁有50部機器,每部年利潤為5萬港元(總利潤250萬港元)。若合併申報:首200萬港元按8.25%徵稅(稅款16.5萬港元),剩餘50萬港元按16.5%徵稅(稅款8.25萬港元),總稅款24.75萬港元。若分開申報:每部機器利潤5萬港元,低於200萬港元門檻,但每部機器需獨立計算——實際上,非法團業務的7.5%低稅率只適用於「業務」而非「機器」,稅務局不會容許將同一業務拆分為50個獨立業務來各自享用低稅率。因此,分開申報只會導致每部機器被視為獨立業務,但稅務局會否認這種拆分,最終可能按合併利潤全額按標準稅率(15%或16.5%)評稅,失去低稅率優惠。

開支扣除的全面化

合併申報的另一個關鍵效益在於開支扣除。自動販賣機營運涉及多項「中央性質」的開支,包括:

  • 倉庫租金及水電費:若營運商租用一個中央倉庫儲存貨品,這筆租金在合併申報下可全額扣除;但若視為多個獨立業務,則每個業務需自行分攤倉庫費用,分攤基礎若被稅務局認為不合理,可能導致部分費用被拒絕扣除。
  • 管理人員薪俸:總經理、會計及行政人員的薪俸,在合併申報下可直接作為「管理費用」扣除;分開申報時則需按合理基礎(如機器數量或收入比例)分攤,增加被挑戰的風險。
  • 機器折舊:根據《稅務條例》第39B條,自動販賣機屬於「機械或工業裝置」,可享有折舊免稅額。合併申報時,所有機器的折舊可統一計算,並在單一業務的利潤中扣除。

實務操作:如何準備合併申報的佐證文件

稅務局在審核合併申報時,會要求營運商提供充分的佐證文件。以下為實務中必須準備的關鍵文件清單。

業務結構文件

  • 商業登記證:確保所有機器的營運均在同一商業登記證下進行。若營運商為每部機器獨立申請商業登記證,稅務局會視之為多個獨立業務,合併申報將不被接納。
  • 特許經營協議:統一由總公司名義與場地業主簽署的協議,證明所有機器均在同一法律實體下營運。
  • 董事會決議:明確記錄營運決策(如定價、選址、採購)由總部統一作出。

財務記錄

  • 中央銀行戶口結單:所有機器的收入必須匯入同一銀行戶口。若部分機器使用獨立戶口,應在會計系統中清晰標示為「代收賬戶」,並定期將資金轉至中央戶口。
  • 庫存管理系統記錄:顯示所有機器的補貨記錄均來自同一倉庫,並有統一的採購單編號。
  • 會計軟件報表:使用如Xero、QuickBooks或MYOB等會計軟件,生成合併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並確保每個地點的收入與支出可被追溯。

營運記錄

  • 補貨及維修日誌:記錄每部機器的補貨頻率、維修紀錄及技術人員指派情況,證明所有營運活動由同一團隊管理。
  • 合約與發票:與供應商、物流公司及維修服務商簽訂的中央合約,而非每個地點獨立簽約。

風險警示:錯誤申報的後果與罰則

稅務局對自動販賣機營運商的審查力度在2025年明顯加強。以下為常見的錯誤申報情況及其後果。

未申報或漏報收入

部分營運商認為每部機器收入「微不足道」,選擇不申報。然而,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漏報收入,可被罰款最高5萬港元,以及加徵相當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2024年,稅務局成功檢控一宗涉及20部自動販賣機的漏報案件,營運者被罰款3.5萬港元及補稅連罰款合共約18萬港元。

錯誤申報為「離岸收入」

曾有營運商嘗試將自動販賣機收入申報為「離岸收入」,理由是機器設於私人屋苑(非公開場所)。但稅務局在DIPN第21號中明確指出,自動販賣機的銷售行為發生於香港境內,貨品在香港交付,收入來源地為香港,必須申報為在岸收入。錯誤申報離岸收入可被視為逃稅,罰則更重。

分拆業務以規避稅率

如前所述,將同一業務分拆為多個獨立業務以試圖各自享用低稅率,稅務局會引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所有業務合併評稅,並可能加徵罰款。

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統一商業登記:若你目前為每部機器持有獨立商業登記證,應在2025/26課稅年度前申請合併為單一商業登記,並通知稅務局更新記錄。
  2. 建立中央化會計系統:採用雲端會計軟件,將所有機器的收入與支出統一記錄,並確保每筆交易可追溯至個別機器,以便稅務局要求時提供明細。
  3. 保留所有中央合約:與場地業主、供應商及服務商簽訂的合約,必須以總公司名義簽署,並妥善保存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的保存期限)。
  4. 每年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前,委託持牌稅務代表審視業務結構及申報方式,確保符合稅務局最新指引。
  5. 留意稅務局實地審查通知:若收到稅務局的實地審查通知,應立即聯絡稅務代表,切勿自行回應或修改申報資料。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