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4-04

未成年子女投資收入:父母代管的稅務申報責任

2026年4月4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稅務年度,香港稅務局(IRD)在審查個別人士報稅表時,對「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資產」所衍生的投資收入申報,採取了明顯較以往嚴格的態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及第14條,薪俸稅及利得稅均以「源自香港」為徵稅原則。然而,當父母以信託形式、聯名戶口或單純代持方式為子女管理投資組合時,該等收入的稅務歸屬(誰是真正的「應課稅人」)往往成為爭議點。近期,本地稅務顧問界流傳數宗實例,涉及父母為未滿18歲子女開設證券戶口,買賣港股及美股ETF,所賺取的股息及資本增值未在父母個人報稅表內申報,結果被IRD發出「補加評稅」(Additional Assessment)及罰款。這不僅關乎合規風險,更直接影響家庭整體稅務負擔的規劃。本文將從香港稅務條例的「實質受益人」原則出發,釐清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投資收入的申報責任,並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

香港稅務條例下的「實質受益人」原則

法律基礎與IRD的立場

香港稅務制度的核心在於「源頭原則」及「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概念。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的釋義,納稅人是指「收取或應收取入息的人」,而非單純的「戶口持有人」。這意味著,即使投資戶口是以子女名義開設,但若資金來源、投資決策及實際控制權均由父母掌握,稅務局有權將該等投資收入視為父母的應課稅收入。

IRD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中明確指出,在判定收入歸屬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資金來源:投資本金是來自父母的薪金、儲蓄,還是子女的利是錢或零用錢?
  • 決策權:買賣決定是由父母作出,還是子女獨立決定?
  • 收入用途:所賺取的股息及利潤最終用於家庭開支、子女教育,還是歸子女個人所有?

若上述三項因素均指向父母,則該等收入應在父母的報稅表內申報。這與信託法下的「歸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一致,即名義上擁有權(Legal Title)不等於實質擁有權(Beneficial Interest)。

實例分析:代持戶口 vs 真正饋贈

個案一:張氏夫婦為其15歲兒子開設了證券戶口,本金為張先生年終花紅50萬港元。張先生每月登入網上銀行,自行決定買賣騰訊(0700)及盈富基金(2800)。該戶口在2024/25課稅年度產生股息收入約8,000港元及股票買賣利潤約20,000港元。張先生未在個人報稅表內申報該等收入。

IRD的觀點:由於資金來源為張先生的薪金,決策權由張先生掌握,且該收入最終用於支付兒子的國際學校學費(家庭開支),IRD會將該28,000港元視為張先生的應課稅利潤。若張先生屬自僱人士或經營業務,該利潤更可能被歸類為利得稅下的「貿易利潤」,而非單純的投資收入。

個案二:李太每年將子女收到的利是錢(約3萬港元)存入子女的兒童儲蓄戶口。子女年滿12歲後,李太與子女共同決定將該筆資金買入港鐵(0066)股票。股息及股票增值由子女自行管理,用於購買個人用品。

IRD的觀點:由於資金來源屬子女個人財產(利是錢),決策過程有子女參與,且收入用途歸子女個人,該等收入應視為子女的個人收入。然而,由於子女未滿18歲且無其他收入,其免稅額(2024/25課稅年度為132,000港元)足以覆蓋該等收入,因此毋須繳稅,但仍須在子女的個人報稅表內如實申報(若IRD發出報稅表)。

不同收入類型的申報處理

股息收入:源頭原則與個人入息課稅

股息收入的稅務處理,取決於股份發行公司的所在地及收入來源地。

  • 香港上市公司股息:根據《稅務條例》第26條,香港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在收款人層面毋須課繳利得稅或薪俸稅。然而,若股息被IRD視為父母的貿易利潤(如父母頻繁買賣股票,意圖賺取短期回報),則該股息可能被納入利得稅的計算基礎。
  • 海外上市公司股息(如美股、A股):若股息源自香港以外地區,且父母並非在香港經營業務(如單純透過香港銀行買賣美股),該股息原則上毋須在香港課稅。但若父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則須將全球收入一併申報,並按累進稅率(最高17%)計算稅款。這對擁有海外股息收入的家庭而言,可能反而增加稅務負擔,需謹慎評估。

實務操作:父母應保留所有股息單、銀行結單及買賣確認書,清楚標明每筆收入的來源及日期。若該等收入被IRD質疑,這些文件是證明收入歸屬的關鍵證據。

股票買賣利潤:資本增值 vs 貿易利潤

這是父母代管投資中最常引發爭議的部分。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僅對「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利潤徵稅。單純的資本增值(Capital Gain)不屬應課稅範圍。然而,IRD會根據「頻密程度」、「持有期」、「融資安排」及「買賣目的」等客觀因素,判斷該買賣活動是否構成「貿易」。

父母代管情況下的風險

  • 若父母每月頻繁買賣股票,且使用槓桿(如孖展),IRD極可能將該活動定性為「貿易」,並對所有利潤(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的)徵收利得稅(稅率16.5%)。
  • 若父母以「長線投資」為由,持有股份超過一年,且買賣次數極少,則較大機會被視為資本增值,毋須課稅。但父母須能提供清晰的投資策略文件(如書面投資計劃)以支持其立場。

具體申報位置

  • 若屬貿易利潤:應在父母個人報稅表的「利得稅」部分(第4部)申報,並填寫「業務名稱」及「業務性質」。
  • 若屬資本增值:毋須申報。但父母應在報稅表的「其他收入」欄目(第5部)中,以附註形式說明該等收入屬資本性質,並簡述理由,以減少被IRD追問的風險。

實務申報指引與常見錯誤

申報流程:誰的報稅表?如何填寫?

情況一:收入歸屬父母

  • 父母應在個人報稅表(BIR60)的「利得稅」部分(如屬貿易利潤)或「其他收入」部分(如屬非貿易的海外股息)申報。
  • 若該等收入來自子女名義的戶口,父母應在報稅表內附上一份簡短說明,解釋戶口名義人為子女,但實質受益人為父母,並附上資金來源及決策權的證明文件。

情況二:收入歸屬子女

  • 若子女已年滿18歲,或IRD已向子女發出報稅表(如子女有其他收入),父母應協助子女如實申報。
  • 若子女未滿18歲且無其他收入,IRD一般不會主動發出報稅表。但若子女的投資收入超過個人免稅額(132,000港元),父母應主動通知IRD,並為子女填寫報稅表。

常見錯誤與罰款風險

  1. 錯誤一:完全忽略申報 最常見的錯誤是父母認為「戶口是子女名,唔關我事」。這直接違反《稅務條例》第80條的「未申報應課稅收入」規定,可被罰款最高10,000港元,並被加徵相當於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2. 錯誤二:錯誤分類收入 將貿易利潤申報為資本增值,或將海外股息錯誤歸類為香港股息。這會導致稅款計算錯誤,並可能被IRD視為「蓄意瞞稅」,罰款可提升至五倍稅款。

  3. 錯誤三:忽略「個人入息課稅」的選擇 若父母同時有薪俸收入及投資收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能降低整體稅款。例如,若投資收入(如海外股息)在分開評稅下毋須繳稅,但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後,該收入會與薪俸收入合計,按累進稅率徵稅。這可能導致稅款增加。父母應每年重新評估是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前瞻性規劃:合法優化家庭稅務結構

使用信託架構

對於資產規模較大的家庭(例如投資組合超過500萬港元),成立「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可將投資收入的稅務歸屬明確劃分。信託受託人(如持牌信託公司)擁有資產的法定擁有權,而受益人(子女)則擁有實質權益。只要信託條款清晰,IRD通常會尊重信託的稅務安排。

然而,信託的設立及營運成本不菲(年費約10,000至30,000港元),且需遵守《受託人條例》(第29章)的嚴格規定。父母應諮詢律師及稅務顧問,評估是否值得。

善用子女免稅額及稅務寬減

即使投資收入歸子女個人,父母仍可透過以下方式減輕整體稅務負擔:

  • 子女免稅額:2024/25課稅年度,每名子女的免稅額為132,000港元。若子女的投資收入低於此數,毋須繳稅。
  • 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若投資收入用於供養父母,父母可申索相關免稅額。
  • 自願醫保(VHIS)及強積金(MPF)自願性供款:父母的薪俸稅可透過這些扣減項目減少,從而間接降低整體家庭稅務負擔。

結論與行動建議

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的投資收入,絕非「灰色地帶」。IRD的立場清晰:誰控制、誰受益、誰納稅。2025年稅務年度,IRD的審查焦點已從單純的「收入申報」轉向「收入歸屬」的實質判斷。忽視此責任,可能導致嚴重的罰款及法律後果。

三個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審視所有子女名義的投資戶口:列出資金來源、決策權及收入用途。若三項均指向父母,應在2025年4月前準備好相關文件,並在2025年度的報稅表中如實申報。
  2. 保留完整交易及資金紀錄:所有銀行結單、買賣確認書、股息單及資金轉帳紀錄,至少保留七年(《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
  3. 每年評估「個人入息課稅」的適用性:在提交報稅表前,使用稅務局網站的「稅款計算機」進行模擬計算,比較分開評稅與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差異。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