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創作與交易:鑄造與轉售的利得稅
2025年3月,香港稅務局在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中,首次明確要求納稅人申報「數碼資產交易」的相關收入,並在評稅指引中將非同質化代幣(NFT)的交易性質,與傳統知識產權及藝術品買賣進行類比。此舉標誌著香港稅務局正式將NFT交易納入常規稅務監管視野。對於過去兩年曾在OpenSea、Blur或本地平台如Artzioneer上進行過NFT鑄造或轉售的香港納稅人而言,2025/26課稅年度的報稅準備工作,已不能再沿用「純屬收藏」或「未實現收益」的舊有論述。稅務局現時採取的立場是:NFT交易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交易頻率、持有目的及是否構成「貿易」行為。自僱藝術家、數碼創作者及活躍交易者,尤其需要釐清「鑄造收入」與「轉售利潤」在《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下的不同稅務後果。本文將從源頭原則出發,逐一拆解NFT在港的利得稅申報要點。
鑄造(Minting)收入:源頭原則下的「產生地」判定
創作活動的物理位置與伺服器所在地的爭議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利得稅的課稅範圍僅限於「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對於NFT創作者而言,鑄造行為的稅務歸屬,關鍵在於「產生利潤的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指出,數碼業務的利潤來源應以「產生利潤的運作地點」為準,而非單純的伺服器所在地。
實務上,若創作者在香港使用個人電腦或工作室完成數碼藝術品的設計、編碼及元數據(Metadata)製作,並在香港境內簽署交易哈希(Transaction Hash)將NFT上鏈,則該鑄造活動的「產生地」極有可能被視為香港。即使智能合約部署在以太坊(Ethereum)或Solana等全球區塊鏈網絡上,稅務局仍會聚焦於創作者在香港進行的前期創作及鑄造指令操作。若創作者委託海外平台(如Foundation.app)進行鑄造,但所有創作及決策行為均在港發生,稅務局有權引用「運作測試」(Operations Test)將相關收入歸類為香港來源收入。
首次銷售(Primary Sale)的稅務定性:營業收入 vs 資本收益
NFT的首次銷售(即創作者直接鑄造並出售予第一位買家),稅務定性取決於創作者的業務性質。對於以創作為本業的數碼藝術家,其鑄造及出售NFT的行為,符合《稅務條例》第2條對「貿易」的定義——即「為圖利而從事的活動」。在此情況下,鑄造收入全額屬於應評稅利潤,須按16.5%的利得稅稅率(法團)或15%(個人)課稅。
關鍵的區分在於「偶然性交易」與「持續性業務」。若一位平面設計師僅在2024年鑄造並出售了一個NFT,且該行為與其正職薪俸收入無關,稅務局可能將其定性為「資本性質的偶然收益」,無需課繳利得稅。然而,若該設計師在12個月內鑄造並出售超過20個NFT,並在社交媒體上持續推廣其作品系列,稅務局極有可能認定其構成「貿易」行為。香港稅務局在2024年的一份內部培訓文件中,曾引用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的Cryptoassets Manual(CRYPTO22200)作為參考,指出「頻密交易」及「商業組織」是判定貿易存在的關鍵指標。
版稅(Royalty)收入的稅務處理
NFT智能合約中嵌入的創作者版稅(Creator Royalty),通常為每次轉售交易金額的5%至10%。這類收入在稅務上被視為「使用或權利收入」,其來源地判定更為複雜。根據《稅務條例》第15(1)(a)條,若版稅收入來自「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的知識產權,則須課稅。然而,NFT的轉售往往發生在去中心化交易所,買家及轉售地點難以追蹤。
稅務局的現行立場是:若創作者在香港進行創作,且版稅收入匯入創作者在香港的銀行帳戶,稅務局傾向於將其視為香港來源收入。創作者應保留所有版稅支付的區塊鏈交易記錄(TxID),並在報稅時將版稅收入與首次銷售收入分開申報,因為兩者在扣除開支的計算上(如Gas Fee的分攤)存在差異。
轉售(Resale)利潤:活躍交易者的稅務地雷
交易頻率與持有目的:資本收益 vs 貿易利潤
NFT轉售的稅務處理,是香港稅務局目前最關注的領域。與傳統股票或物業不同,NFT缺乏明確的「持有期」區分標準。稅務局在評稅實務中,會參考以下因素來判斷轉售利潤是否屬於應課稅的貿易利潤:
- 交易頻率:若納稅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進行超過50次NFT買賣,稅務局傾向將其視為活躍交易者。
- 持有期:持有少於30天即轉售的NFT,被視為「炒賣」(Speculation)的可能性極高。
- 融資方式:若納稅人使用借貸資金進行NFT投資,稅務局會將其視為具備「貿易意圖」。
- 業務組織:設立專門的投資組合、使用交易機器人(Trading Bot)或參與NFT白名單(Whitelist)搶購,均會被視為貿易行為。
2024年,稅務局在一個實務案例中,對一名年內進行約120次NFT交易、持有期平均為14天的納稅人,成功將所有轉售利潤定性為貿易利潤,並追補利得稅連同罰款合共約港幣48萬元。該案例的關鍵證據,是納稅人在Discord群組中討論「flipping strategy」的對話截圖,被稅務局視為「貿易意圖」的直接證明。
虧損處理:貿易虧損 vs 資本虧損
活躍交易者若在某課稅年度錄得NFT轉售虧損,可將其與同一年度的其他貿易利潤對銷。然而,若稅務局將該納稅人的NFT活動定性為「資本性質的投資」,則虧損無法用於對銷薪俸稅或租金收入。這是一個雙面刃:被定性為貿易活動,意味著利潤須課稅,但虧損亦可扣稅。
納稅人應注意,NFT的「無價值」(Rug Pull)虧損,在稅務上能否扣除,取決於該NFT是否在虧損發生前已被視為「存貨」(Trading Stock)。若納稅人在項目方倒閉前已長期持有該NFT,且從未嘗試出售,稅務局可能將其視為資本虧損,不允許扣除。建議交易者定期(如每季度)對持倉進行評估,並保留市場價格下跌的證據(如地板價截圖),以支持日後的虧損申報。
空投(Airdrop)及質押(Staking)收益的稅務處理
NFT項目方經常向活躍錢包地址進行空投,或允許持有者通過質押NFT賺取治理代幣。這類收益的稅務處理,在《稅務條例》中並無直接條文。稅務局的現行立場是:空投收益在收到時的公允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應視為「其他收入」課稅。質押收益則因其具有「持續性收入」的特質,更可能被定性為貿易收入。
納稅人須注意空投收益的「收到時點」判定。若空投代幣在收到時並無活躍市場(如項目尚未上線交易所),稅務局可能接受納稅人以「零價值」申報,但須在後續出售時將全數收益視為貿易利潤。這是一個高風險的申報策略,建議在報稅時附上詳細的估值說明及市場狀況證據。
合規申報與開支扣除實務
必要開支的扣除範圍
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可扣除的開支必須「全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NFT創作者及交易者可扣除的開支包括:
- Gas Fee:鑄造及交易時支付的區塊鏈網絡費用,須按每筆交易記錄並分攤至相關收入。
- 平台費用:OpenSea、LooksRare等平台收取的2.5%至5%交易費。
- 創作成本:數碼繪圖軟件授權費(如Adobe Creative Cloud)、3D建模軟件費用、硬體設備(如專業顯示卡)的折舊。
- 法律及會計費用:用於草擬NFT條款及細則、或進行稅務規劃的專業費用。
- 市場推廣費用:社交媒體廣告、Discord社群管理費用、KOL合作費用。
不可扣除的開支包括:個人使用的加密貨幣錢包硬體(如Ledger Nano)的購買成本(除非能證明純粹用於業務)、與NFT交易無關的網絡費用、以及未能提供完整交易證明的雜項支出。
記錄保存的最低要求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第51C條下,要求納稅人保存業務紀錄至少7年。對於NFT交易者,建議保存以下紀錄:
- 每筆交易的區塊鏈交易哈希(TxID)。
- 交易時的法幣價值(以港元計算,可使用CoinGecko或CoinMarketCap的歷史價格)。
- 錢包地址的完整交易歷史(可導出為CSV檔案)。
- 平台交易確認電郵或PDF收據。
- 創作過程的檔案時間戳(可用區塊鏈時間戳服務如OpenTimestamps)。
2025/2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填寫要點
2025/26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及BIR52)中,新增了「數碼資產交易」的附註欄位。納稅人須在「其他收入」部分,以港元填報NFT交易的總收入及總利潤。若交易次數超過100次,建議以「平均成本法」或「先進先出法」計算利潤,並在報稅表附頁中詳細說明計算方法。稅務局明確表示,不接受以「總收入減總成本」的簡單方式申報,必須提供逐筆或分類計算的明細。
結論與行動清單
香港稅務局已將NFT交易從灰色地帶正式納入常規稅務監管。2025/26課稅年度起,納稅人不能再以「數碼資產新穎性」作為不申報的理據。以下是四項具體行動建議:
- 立即整理2024/25及2025/26課稅年度的所有NFT交易記錄,包括鑄造、轉售、版稅及空投收益,並以港元計算每筆交易的盈虧。
- 評估自身的交易頻率與持有期,若年內交易超過30次或平均持有期少於60天,應主動諮詢稅務師以確認是否構成「貿易」行為。
- 為所有NFT創作及交易活動建立獨立的銀行帳戶及加密貨幣錢包,避免與個人資金混雜,以符合《稅務條例》第16條的開支扣除要求。
- 保留所有社交媒體對話、Discord討論及白名單參與記錄,因為稅務局在評稅時會將這些證據用於判定「貿易意圖」,而非僅依賴區塊鏈交易數據。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