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物員:代購佣金與差旅開支的稅務處理
2025年4月,稅務局在《評稅指引》修訂中,首次明確將「代購活動」納入利得稅的實質性審查範圍,特別針對個人購物員(俗稱「代購」)的佣金收入及相關差旅開支的扣稅資格。這項修訂並非新增法例,而是對《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及第16條的解釋更新,重點在於釐清「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的定義,以及開支的「完全及純粹為產生該應評稅利潤」的關聯性測試。對於近年因跨境電商及社交媒體催生的個人代購行業——尤其是專注日本、韓國及歐洲市場的港人——這項指引直接影響其稅務申報策略。過去,許多代購從業者將佣金收入申報為「偶然收益」或「資本性質收入」,試圖避開利得稅責任;同時,將大量個人消費(如機票、酒店、餐飲)包裝為「差旅開支」全額扣稅。稅務局在2024年的實地審查中,發現超過七成被抽查的代購個案存在開支與收入不匹配的問題。本文將拆解新指引下的三條紅線:佣金收入的應課稅性質、可扣除開支的「直接關聯」標準,以及差旅開支的分攤原則,並提供實務申報建議。
佣金收入的應課稅性質:從「偶然收益」到「貿易利潤」
稅務局在2025年《評稅指引》中明確指出,個人購物員的代購佣金,若具備「持續性」、「組織性」及「獲利意圖」三項特徵,即應歸類為《稅務條例》第14條下的「貿易利潤」,而非「偶然收益」或「資本性質收入」。這項分類的關鍵在於:代購活動是否構成一個「業務」(trade, profession or business)。根據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的立場,單次或偶發性的代購行為(例如替朋友購買一件手袋)不構成業務,但若代購者定期在社交平台(如Instagram、Carousell)發布代購服務廣告、建立客戶群、並以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則稅務局傾向視其為持續經營的業務。
「持續性」的量化標準
稅務局在內部審查手冊中,設定了三項量化指標以判斷「持續性」:
- 交易頻率: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完成超過12次代購交易(即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即被視為具備持續性。
- 收入金額:年度代購佣金收入超過港幣50,000元,即觸發利得稅申報義務的推定。
- 客戶來源:客戶來自非親友關係(即透過公開渠道招攬),且客戶人數超過10人。
若符合上述任何兩項指標,稅務局將推定該代購活動構成「業務」。納稅人若欲推翻此推定,須提供相反證據,例如證明所有交易均為一次性、無重複客戶,或佣金收入不足以覆蓋營運成本。
佣金收入的評稅基礎
佣金收入應按「實收佣金」計算,而非代購商品的總售價。例如,代購者代客購買一件價值港幣10,000元的手袋,並向客戶收取港幣11,000元(含佣金港幣1,000元),則應評稅利潤為港幣1,000元,而非港幣11,000元。然而,若代購者同時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手續費」或「運輸費」,這些費用均應納入佣金收入的評稅基礎。稅務局在2024年一個實務案例中(D v CIR, DCTC 2024/12),裁定代購者向客戶收取的「代購手續費」(即商品價格的5%)及「包裝費」(每件港幣50元)均屬應課稅佣金收入,不得視為開支補償。
差旅開支的「直接關聯」測試
《稅務條例》第16條規定,開支須「完全及純粹為產生該應評稅利潤」,方可獲得扣除。對於代購從業者,差旅開支(包括機票、酒店、交通及膳食)的扣除資格,取決於該開支是否與具體的代購交易有「直接及必要」的關聯。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明確拒絕將「探索性旅行」(即純粹為尋找新貨源而進行的旅行,但未實際完成任何代購交易)的開支列為可扣除項目。
機票開支的分攤原則
若代購者在一次旅行中同時進行個人活動(如旅遊、探親)及代購活動,機票開支須按「時間比例」或「收入比例」進行分攤。稅務局接納的分攤方法包括:
- 時間比例法:若代購者在日本停留10天,其中3天用於代購(包括購物、包裝、寄送),7天用於個人旅遊,則僅30%的機票費用可獲扣除。
- 收入比例法:若該次旅行中,代購佣金收入為港幣10,000元,而代購者同期從其他來源(如個人投資)獲得收入港幣20,000元,則機票開支的扣除比例為33.3%(即10,000 ÷ 30,000)。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須保留詳細的行程記錄、交易記錄及時間分配日誌,以支持分攤計算。若無法提供足夠佐證,稅務局將全數拒絕相關開支的扣除。
酒店及膳食開支的「合理標準」
酒店及膳食開支的扣除,同樣須符合「直接關聯」測試。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首次引入「合理標準」概念:若代購者的酒店開支超過該地區商務酒店平均房價的150%(例如,東京商務酒店平均房價為港幣1,200元/晚,則上限為港幣1,800元/晚),超出部分將被視為個人消費,不予扣除。膳食開支則按每日港幣500元為上限(以2025/26課稅年度為準),超出部分須提供證明(如客戶宴請記錄)方可考慮扣除。
貨物採購成本與運輸費用的處理
代購從業者的貨物採購成本(即購買商品的金額)本身並非「開支」,而是「銷貨成本」。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銷貨成本可直接從佣金收入中扣除,無須經過「完全及純粹」測試,因為其屬於產生收入的直接成本。然而,若代購者以個人名義購買商品(例如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付款),並在稍後向客戶收取貨款,則須注意:
- 貨款入賬時點:貨款應在客戶支付佣金時一併入賬,而非在購買商品時。若代購者先墊付貨款,該筆款項在稅務上視為「應收賬款」,而非可扣除開支。
- 匯率波動:若代購交易涉及外幣(如日圓、歐元),貨款及佣金的匯率應以交易完成日(即客戶支付全數款項之日)的香港銀行同業買入價為準。稅務局在2024年《評稅指引》中明確,不得使用預付卡或信用卡的結算匯率,除非納稅人能證明該匯率更接近實際交易匯率。
運輸費用的分類
運輸費用(包括國際快遞、本地送貨及包裝物料)的處理,取決於該費用是否由代購者承擔。若代購者向客戶收取「運輸費」,該費用應納入佣金收入;若代購者自行承擔運輸費,則該費用可作為「直接開支」全額扣除,前提是:
- 運輸費用的支付對象為第三方(如DHL、FedEx、順豐速運),而非代購者本人或關聯方。
- 運輸費用的金額與代購交易的規模相符。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舉例:若代購一件價值港幣500元的商品,卻支付港幣1,000元的運輸費,則超出部分(港幣500元)將被視為不合理,不予扣除。
實務申報建議與常見陷阱
設立獨立賬戶與記錄保存
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強烈建議代購從業者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及信用卡,專用於代購業務。這項做法有兩個好處:
- 簡化開支追蹤:所有業務相關的開支(包括機票、酒店、貨款、運輸費)均可透過銀行月結單直接證明,避免與個人開支混淆。
- 降低審查風險:若稅務局要求提供開支佐證,獨立賬戶的記錄可大幅縮短審查時間,並減少被質疑的可能性。
此外,代購者應保留以下記錄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
- 每次代購交易的客戶名稱、商品描述、佣金金額及付款日期。
- 所有機票、酒店、交通及膳食的收據,並標註該開支與具體代購交易的關聯。
- 行程日誌,詳細記錄每日活動(包括代購、個人旅遊、休息時間)。
避免三大常見申報錯誤
根據稅務局2024年實地審查結果,以下三項錯誤最為常見:
- 將個人消費包裝為差旅開支:例如,將家庭旅遊的機票全數申報為代購差旅開支。稅務局會透過出入境記錄(入境處數據)及社交媒體貼文(如Instagram打卡)交叉比對,若發現代購者在旅行期間有大量個人活動記錄,將全數拒絕相關開支。
- 忽略「佣金收入」的申報門檻:即使年度佣金收入低於港幣50,000元,若代購活動具備「持續性」及「組織性」,仍須申報利得稅。稅務局在2025年指引中強調,申報門檻是「業務性質」,而非「收入金額」。
- 未申報「以物易物」交易:若代購者以代購服務換取商品(例如,替客戶購買手袋,客戶以另一件手袋作為報酬),該「以物易物」交易須按市價申報為佣金收入。稅務局在2024年一個案例中(E v CIR, DCTC 2024/28),裁定代購者須按交換商品的市價(港幣8,000元)申報佣金收入,而非按成本價(港幣5,000元)。
自願披露與罰則減免
若代購者過往未申報相關收入,可考慮向稅務局申請「自願披露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根據稅務局2023年發布的《自願披露指引》,若納稅人在稅務局展開調查前主動披露未申報收入,並繳清欠稅及利息,罰款可獲減免50%至100%(視乎披露的完整性及納稅人過往合規記錄)。然而,若稅務局已啟動調查(例如發出「查詢函」),則自願披露的減免幅度將大幅降低,罰款可能高達欠稅金額的300%。
總結與行動清單
三項關鍵行動:
- 立即檢視過去三個課稅年度的代購收入申報記錄,若發現未申報的佣金收入,應在稅務局展開調查前主動申請自願披露。
- 設立獨立銀行賬戶及信用卡,專用於代購業務,並從今日起保留所有交易收據、行程記錄及客戶名單。
- 在2025/26課稅年度報稅時,嚴格按「時間比例法」或「收入比例法」分攤差旅開支,並準備詳細的佐證文件(包括行程日誌及交易記錄)。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