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27

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跨境工作的183天規則

2026年3月27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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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稅務局聯合發布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的執行指引,明確了跨境工作「183天規則」在混合辦公模式下的適用標準。這項更新直接影響數十萬名每日往返深港、或每週往返滬港、京港的跨境專業人士——從投行分析員到科技公司區域總監,再到大學教授和醫療專家。過去三年,疫情催生的遠程辦公常態化,令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變得前所未有的複雜。2024年香港稅務局數據顯示,涉及「183天規則」的稅務覆核個案按年上升37%,其中超過六成與跨境工作天數計算方法有關。本文將拆解這條規則的運作機制,釐清常見的計算陷阱,並提供2025/26課稅年度的合規操作要點。

183天規則的法定基礎與適用範圍

《安排》第十四條的雙重門檻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安排》)第十四條,跨境工作的個人若在來源地(即工作實際履行地)的稅務管轄區內停留,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該來源地有權對其工作所得徵稅:

  • 條件一:在該課稅年度內,於來源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或
  • 條件二:其薪酬由非來源地的僱主支付(即由香港僱主支付予在內地工作的港人);或
  • 條件三:其薪酬由來源地的常設機構負擔(即內地僱主設於香港的固定營業場所)。

實務中最常被援引的是條件一——「183天規則」。這是一條安全港條款:只要在內地停留不超過183天,且薪酬由香港僱主支付、不由內地常設機構負擔,則該港人僅需在香港繳納薪俸稅,無需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一旦觸碰183天門檻,內地稅務機關即有權就其在內地工作期間的收入徵稅。

2025年第四議定書的關鍵修訂

2025年4月生效的第四議定書,首次以書面形式釐清了「停留天數」的計算基準。此前,內地與香港對「一天」的定義存在分歧:內地稅務機關傾向採用「任何部分時間停留即算一天」的寬鬆標準,而香港稅務局則慣用「24小時內停留超過6小時才算一天」的實質標準。第四議定書統一採用「任何部分時間停留即算一天」的規則,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15條的注釋保持一致。這項變動意味著,以往「即日往返深圳當天不計入183天」的灰色操作,自2025/26課稅年度起將不再適用。

跨境工作天數的計算實務

內地停留天數的具體計算法

根據第四議定書及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第8號公告,計算183天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日曆天數而非工作日:所有在內地境內度過的日曆天數,不論是否實際工作,均須計入。週末、公眾假期、病假、年假在內地度過的日子,一律算作一天。
  2. 入境即算一天:只要在當日任何時間進入內地,該日即計為一天。即使晚上11時59分入境,仍算作完整一天。
  3. 出境日同樣計算:離開內地當日,即使凌晨時分離境,亦計為一天。
  4. 連續性計算:跨課稅年度的停留,應按實際連續或累計天數計算,而非以課稅年度為單位重新起算。舉例而言,若某港人於2025年12月20日入境內地,至2026年1月15日離境,則2025/26課稅年度(香港課稅年度為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應計入其在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的所有內地停留天數。

混合辦公模式的特殊處理

香港稅務局2025年6月發布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75號》(DIPN 75)專門處理混合辦公安排。要點如下:

  • 遠程辦公日數:若僱員在香港家中遙距工作,該日不計入內地停留天數。但僱員須保留可靠的電子記錄(如VPN登入紀錄、電郵時間戳、視頻會議日誌)以證明當日實際位置。
  • 差旅日數:從內地城市A飛往內地城市B的差旅日,若全程在內地境內,仍計入183天。但從內地機場直接轉機離境(未入境),則不計入。
  • 週末滯留:因工作安排被迫在內地度過的週末,即使沒有實際工作,仍須計入。例如週五下午飛抵上海,週一上午飛回香港,則週五、週六、週日、週一四日均計入。

常見計算陷阱

陷阱一:忽略「累計」而非「連續」。部分納稅人誤以為183天必須連續停留。實際上,《安排》第十四條明確使用「累計」一詞。2024年一宗稅務上訴案例(D17/24)中,納稅人全年合共13次短暫前往內地,每次停留3至5天,總計187天,被裁定觸及183天門檻。

陷阱二:誤算課稅年度起點。香港課稅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內地個人所得稅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兩者不一致時,應分別按各自年度計算。舉例:2025年1月至3月在內地停留60天,在內地2025課稅年度(1月至12月)中計入;在香港2024/25課稅年度(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中亦計入。若該港人2025年4月至12月再停留130天,則內地2025課稅年度總計190天(60+130),觸及183天;但香港2025/26課稅年度(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則為130天,未觸及。此時,納稅人須就內地工作部分在內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時在香港申請稅收抵免。

陷阱三:忽略「常設機構」條款。即使未滿183天,若薪酬由內地僱主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負擔(例如內地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或代表處),則內地仍有權徵稅。2023年稅務局裁定個案中,一名受僱於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分部的港人,全年僅在內地停留120天,但因薪酬由香港分部支付、而香港分部被認定為內地公司的常設機構,最終須就內地工作天數對應的薪酬在內地納稅。

雙重徵稅的消除機制

香港的稅收抵免安排

若港人因觸及183天規則而須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香港稅務局允許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申請稅收抵免。操作要點:

  1. 抵免上限: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該筆收入在香港應繳的薪俸稅額。若內地稅率高於香港(內地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香港薪俸稅最高稅率17%),超出部分不予抵免。
  2. 實體抵免而非名義抵免:僅在內地實際繳納的稅款方可抵免。若內地稅務機關給予減免或退稅,則按實際繳納金額計算。
  3. 申報時限:須在相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6年內提出書面申請。2025年稅務局優化了電子申報系統,納稅人可透過「稅務易」帳戶直接上載內地稅務機關發出的完稅證明。

內地的稅收抵免操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港人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就同一筆收入在香港已繳稅款申請抵免。但實務操作較為複雜:

  • 內地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居民身份證明書》(CoR),以證明其為香港稅務居民。
  • 申請CoR時,納稅人須填寫IR1313A表格,並附上僱傭合約、出入境記錄、薪酬證明等文件。2025年稅務局處理CoR申請的平均時間為15個工作天。
  • 內地抵免限額按「分國不分項」原則計算,即同一國家(內地)的所有所得合併計算抵免限額。

合規操作與文件保存要點

必備證明文件清單

為應對稅務局的潛在查詢,跨境工作者應保存以下文件至少7年(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

  1. 出入境記錄: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的邊檢蓋章記錄、電子通行證記錄、或「移民局12367」小程序的出入境查詢截圖。建議每月下載一次。
  2. 工作日程記錄:日曆或工作管理系統(如Outlook、Teams、飛書)的行程記錄,標明每日實際工作地點。
  3. 差旅報銷記錄:機票、高鐵票、酒店帳單、的士收據等,以佐證實際停留日期。
  4. 僱傭合約與薪酬記錄:明確載明工作地點條款的僱傭合約、每月糧單、強積金供款記錄。
  5. 常設機構證明:若僱主在香港設有實體,保留商業登記證、租約、員工名冊等文件,以證明薪酬不由內地常設機構負擔。

2025/26課稅年度的行動清單

即時行動(2025年9月前)

  • 核對2025年4月至8月的內地停留天數,確認是否已接近183天門檻。
  • 若已超過183天,立即通知僱主的人力資源部門,啟動內地個人所得稅申報準備。
  • 下載並保存所有出入境記錄及工作日程。

季度行動

  • 每季末統計當季內地停留天數,與年度預算對比。
  • 若預測全年將觸及183天,考慮調整工作安排(如減少內地出差頻率、延長香港辦公時間)。

年度行動(2026年4月前)

  • 準備2025/26課稅年度的稅務申報資料,包括內地停留天數計算表、薪酬分攤計算、已繳內地稅款證明。
  • 若需申請稅收抵免,於提交香港報稅表時一併遞交IR1313A表格及相關證明。

總結與行動要點

  1. 183天規則的計算基準已於2025年統一為「任何部分時間停留即算一天」,即日往返深港的跨境工作者須重新評估其全年停留天數。
  2. 混合辦公模式下的遠程工作日不計入內地停留天數,但納稅人須備妥可靠的電子位置記錄以備查核。
  3. 香港與內地課稅年度不一致,納稅人須分別按4月1日至3月31日(香港)及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地)計算停留天數,並注意跨年度累計效應。
  4. 觸及183天門檻後,可透過香港稅收抵免機制消除雙重徵稅,但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後6年內提出申請,並備妥內地完稅證明。
  5. 保存至少7年的出入境記錄、工作日程、差旅報銷單據及僱傭合約,是應對稅務局查詢的最有效防線。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