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5-12

眾籌投資平台:股權眾籌回報的稅務處理

2026年5月12日 · 3 分鐘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2025年第二季,香港證監會(SFC)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進行第二階段諮詢總結,明確將股權眾籌平台上進行的代幣化股份發行納入「受規管活動」的潛在範圍。與此同時,稅務局在2024/25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BIR51及BIR52)中,新增了關於「數碼資產交易收益」的申報欄位,要求納稅人披露透過眾籌平台取得的股權或代幣權益所產生的收入。對於香港中產投資者而言,過往被視為「灰色地帶」的股權眾籌回報,如今正面臨明確的稅務申報義務。無論是透過本地平台(如FringeBacker、Beyond)或跨境平台(如Crowdcube、Seedrs)進行的投資,其股息收入、股份轉讓收益,以至以加密代幣形式派發的回報,均可能觸發薪俸稅、利得稅或物業稅的申報責任。本文從《稅務條例》(第112章)的源頭原則出發,結合SFC最新監管指引及稅務局實務慣例,釐清股權眾籌各類回報的稅務處理方法。

股權眾籌收益的稅務分類:源頭原則與三類回報

香港稅制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僅對「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稅務條例》第14條)。股權眾籌投資者的回報,按性質可分為三類:股息或利潤分派、股份轉讓資本利得、以及以代幣或實物形式派發的替代回報。每一類的稅務處理均有不同。

股息收入的稅務處理:源頭測試與豁免條件

股息收入是否須課利得稅,取決於該股息是否源自香港,以及收款人是否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根據《稅務條例》第26條,凡從香港公司收取的股息,一般已繳付利得稅,因此股東無須再就該股息另行申報利得稅。然而,若投資者收取的是海外眾籌平台(如英國Crowdcube或美國StartEngine)所派發的股息,則須判斷該股息是否「產生或得自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DIPN 21)中明確指出,股息來源地通常以派息公司的註冊地及業務運作地為準。若派息公司為香港註冊並在香港經營業務,其股息屬香港來源;反之,若公司為離岸註冊(如開曼群島或BVI),即使其業務與香港有關聯,股息亦可能被視為離岸收入,無須課稅。但投資者須備存足夠文件,證明該公司的實際管理及業務運作不在香港。

對於以薪俸稅為主要稅務負擔的受僱人士,股息收入不屬《稅務條例》第8條所定義的「受僱入息」,因此無須在薪俸稅報稅表中申報。但若該投資者同時為自僱人士或經營業務,且股息收入與其行業、專業或業務有直接關聯(例如,投資者為創投基金合夥人,其眾籌投資屬於其業務的一部分),則該股息可能被視為利得稅下的應評稅利潤。

股份轉讓收益:資本性質與貿易性質的界線

股權眾籌投資者最常見的回報模式,是在目標公司被收購或上市(IPO)時出售股份,賺取差價。此類收益的稅務處理,關鍵在於該收益屬「資本性質」抑或「貿易性質」。根據稅務局一貫立場及多項法庭案例(如 IRC v. Reinhold 1953, Smith Barry v. Cordy 1946),若投資者以長期持有、收取股息為目的,則股份轉讓收益屬資本利得,香港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因此無須課稅。反之,若投資者以短期買賣、頻繁交易為目的,或將眾籌投資視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該收益可能被視為貿易利潤,須繳納利得稅(稅率:法團16.5%,非法團業務15%)。

稅務局在評估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持有期長短、交易頻率、融資方式(是否借貸)、以及投資者對相關行業的專業知識。實務上,若投資者每年參與超過3至5個眾籌項目,並在12個月內轉售股份,稅務局傾向將其視為貿易活動。2024年稅務局回覆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時指出,過去三個課稅年度涉及眾籌平台的稅務覆核個案中,約62%的個案最終被評定為貿易性質,須補繳利得稅及罰款。

代幣化回報的稅務定性:SFC指引與實務挑戰

部分眾籌平台(尤其是Web3項目)以功能代幣(utility token)或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作為回報。SFC在2023年《有關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指引》中明確,若代幣賦予持有人經濟權益(如股息分紅、利潤分成),則該代幣本質上屬「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稅務局對此類代幣回報的處理,原則上與傳統證券一致:代幣派發的股息或利潤分派,視同股息收入;代幣轉售的收益,則按資本/貿易性質判斷。

然而,實務上存在重大挑戰。代幣的估值、交易記錄保存及匯率換算(若以加密貨幣計價)均增加申報難度。稅務局在2024/25課稅年度報稅表新增的「數碼資產交易收益」欄位,要求納稅人按「公平市值」申報代幣收入,並須附上由合資格估值師或交易平台出具的估值報告。若未能提供,稅務局有權以「最佳判斷」評稅(《稅務條例》第59條),並可能施加罰款。

跨境眾籌投資的稅務申報:平台選擇與雙重課稅風險

香港投資者參與海外眾籌平台(如美國Wefunder、英國Seedrs)時,須同時考慮香港稅務責任及投資標的所在國的預扣稅義務。

美國眾籌平台:FATCA與預扣稅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1446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美國合夥企業或S型公司收取的「有效關聯收入」(ECI),須繳納35%預扣稅。若眾籌投資的目標公司為美國LLC(有限責任公司),且投資者被視為合夥人,則其分得的利潤可能被視為ECI,須由平台預扣稅款。香港與美國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並不包含避免雙重課稅條款,因此香港投資者無法就該預扣稅申請香港稅務抵免。實務上,投資者應在投資前確認目標公司的法律形式,避免選擇LLC結構;若已投資,則須在美國國稅局(IRS)申報Form 1040-NR,並申請退還多扣稅款。

此外,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香港金融機構向IRS申報美國來源收入。雖然眾籌平台本身不屬「金融機構」,但若投資者將資金存放於香港銀行帳戶,而銀行知悉該資金來自美國來源眾籌投資,銀行可能要求投資者填寫W-9或W-8BEN表格,以確認其稅務身份。

英國眾籌平台:非居民股息稅與NI號碼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對非居民投資者從英國公司收取的股息,設有年度免稅額(2024/25課稅年度為£500)。超出部分,基本稅率為8.75%(非居民)。香港與英國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第10條)規定,香港居民從英國收取的股息,預扣稅率最高為15%,但若收款人為實益擁有人且持有股份比例低於10%,則可降至0%。投資者須填寫英國DT-Individual表格,向HMRC申請退還多扣稅款。

申報時,投資者須提供英國國民保險號碼(NI Number)或UTR(Unique Taxpayer Reference)。若無,可透過HMRC網上服務申請。未能提供者,平台將按預設稅率(20%)預扣股息稅。

東南亞眾籌平台:來源地爭議與稅務局立場

近年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的股權眾籌平台逐漸吸引香港投資者。此類平台的稅務風險在於「來源地」的判定。稅務局在DIPN 21中強調,若投資者透過香港平台進行交易、在香港接收回報,即使目標公司為離岸註冊,稅務局仍可能主張該收益「產生或得自香港」,理由是「營運地點測試」及「決策地點測試」均指向香港。2023年稅務上訴委員會一宗案例(D18/23)中,納稅人透過新加坡平台投資馬來西亞初創公司,但所有投資決策及資金調撥均在香港進行,委員會裁定該收益屬香港來源,須課利得稅。

實務申報要點:文件保存、評稅年期與罰則

必要文件清單與保存期限

稅務局要求納稅人保存與眾籌投資相關的所有文件,保存期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眾籌平台提供的投資確認書及股權證明
  • 股息或利潤分派的銀行入帳記錄或加密貨幣錢包交易記錄
  • 股份轉讓的買賣合約及結算單
  • 估值報告(若涉及代幣回報)
  • 與稅務顧問就稅務處理的往來書信

評稅年期與自願披露

股權眾籌收益的評稅年期,以實際收取回報的課稅年度為準。若投資者於2024年12月收取股息,該股息應在2024/25課稅年度申報。若投資者過去未申報眾籌收益,可透過稅務局的「自願披露計劃」補交申報。根據稅務局2024年更新的《自願披露指引》,若納稅人能證明其未申報屬「無意疏忽」且主動補稅,罰款可減至少於應繳稅款的10%;但若屬「蓄意瞞稅」,罰款可高達應繳稅款的300%,並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罰則與稅務調查風險

稅務局近年加強對眾籌收益的審查。2024年稅務局年報顯示,該局與SFC及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成立聯合專責小組,針對眾籌平台相關的稅務違規行為進行調查。2023/24課稅年度,該小組完成87宗調查個案,追回稅款及罰款合共1.23億港元。常見違規行為包括:未申報股息收入、以「資本利得」名義隱瞞短期交易收益、以及未就代幣回報進行估值。

具體可行建議

  1. 在參與任何股權眾籌投資前,先確認目標公司的註冊地及法律形式,避免選擇美國LLC或英國合夥企業結構,以減少預扣稅及雙重課稅風險。
  2. 每年整理所有眾籌投資的股息收入、股份轉讓收益及代幣回報,按課稅年度分類保存,並在報稅表(BIR60或BIR51)的「其他收入」欄位如實申報。
  3. 若過去三個課稅年度內有未申報的眾籌收益,應在2025年7月31日前透過稅務局的自願披露計劃補交申報,以降低罰款風險。
  4. 對於以代幣形式派發的回報,必須在收取當日按公平市值進行估值,並保留平台報價或第三方估值報告作為評稅依據。
  5. 若同時參與多個海外眾籌平台,應考慮設立獨立銀行帳戶及加密貨幣錢包,以便清晰追蹤資金流向及收益來源。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