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申請條件與單據保存要點
2025年4月《財政預算案》正式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定為恆常稅務寬減項目,結束了過去多年僅屬「一次性」或「試驗性質」的不確定狀態。對於供養父母入住安老院舍的港台中產家庭而言,這項改動意味著每年最高可申索扣除額由原先的80,000港元提升至100,000港元(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且不再設有年度屆滿條款。然而,稅務局在審批此類申索時,對「住宿照顧開支」的定義、院舍牌照類別、以及單據保存年期均設有嚴格規範。不少納稅人因誤解「住宿照顧」與「醫療護理」的分野,或因遺失院舍發出的正式收據而遭稅務局剔除申索,最終需補稅兼罰款。本文將釐清合資格開支的具體範圍、院舍認可條件,以及單據保存的實務要點,協助讀者在2026年報稅季前做好準備。
合資格開支的定義與範圍
何謂「住宿照顧開支」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D條,納稅人可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支付的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除。關鍵在於「住宿照顧」一詞的法定解釋——它不僅涵蓋院舍住宿費用,還包括院舍提供的膳食、基本護理及個人照顧服務。然而,純粹的醫療費用(如醫生診金、藥物費、物理治療費)若獨立於住宿合約之外,則不屬扣除範圍。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號(DIPN 44)中明確指出,只有當醫療服務是住宿照顧合約的組成部分,且費用已包含在整體收費中,方可視為合資格開支。換句話說,若院舍將「基本住宿費」與「額外醫療服務費」分開列帳,後者將不獲扣除。實務上,不少安老院舍的收費結構包含「基本月費」及「護理附加費」,納稅人應要求院舍在收據上明確標示哪些項目屬於住宿照顧開支。
院舍的認可資格
並非所有安老院舍的開支均可申索扣除。稅務局要求相關院舍必須為:
-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459章)註冊的安老院;或
- 根據《私營院舍條例》(第490章)註冊的私營院舍;或
- 獲社會福利署發牌或資助的住宿照顧服務機構。
截至2024年底,社會福利署公布的《安老院牌照名單》涵蓋約780間註冊院舍,但其中約120間屬「高度照顧」或「護理安老院」,其收費結構較複雜。納稅人應在入住前確認院舍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並可透過社署網上查詢系統核實。若院舍屬「無牌經營」,相關開支將不獲稅務扣除,納稅人亦可能因協助支付非法營運費用而承擔法律風險。
供養者與受養人的關係要求
申索人必須為受養人的「配偶或子女」,且受養人在課稅年度內須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稅務局對「供養」的定義要求申索人在該課稅年度內曾為受養人支付不少於12,000港元的住宿照顧開支。若多名子女共同分擔費用,則須由其中一名子女提出申索,並取得其他子女的書面同意書。
單據保存的法定要求與實務要點
保存年期:六年鐵則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納稅人須保存與稅務申報相關的紀錄至少七年(由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對於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這意味著2025/26課稅年度的單據須保存至2033年或以後。稅務局在審查個案時,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交過去六年的相關單據,若未能提供,可全數撤銷扣除額並追收稅款。
實務上,不少納稅人誤以為「已獲發還的醫療保險賠償」無需保留單據,但稅務局明確要求保存所有原始收據,即使部分開支已由保險公司賠償。若保險賠償金額超過實際開支,超出部分須視為應課稅收入。
單據應包含的關鍵資料
一份有效的住宿照顧開支承據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院舍的全名及牌照號碼
- 受養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住宿照顧服務的具體期間(起止日期)
- 各項收費的明細(住宿費、護理費、膳食費等)
- 院舍的正式蓋章或授權簽署
- 收據發出日期
若院舍僅提供「月結單」而非正式收據,納稅人應要求院舍補發符合稅務局要求的正式單據。稅務局曾於2023年發出稅務上訴案例(D17/23),裁定僅以銀行轉帳紀錄及院舍的簡單月結單不足以證明開支性質,最終駁回納稅人的申索。
電子單據的接受程度
稅務局自2020年起已接納電子形式的單據作為有效憑證,前提是電子紀錄必須完整、不可篡改,且能夠清晰顯示上述所有關鍵資料。納稅人可將院舍發出的電子收據儲存於雲端或加密硬碟,但須注意:
- 電子檔案格式應為PDF或TIFF,避免使用易被修改的Word或Excel檔案
- 建議同時保存院舍的電郵通知及網上付款確認頁面的截圖
- 若院舍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如轉數快、PayMe),應保留平台發出的交易紀錄
申報流程與常見陷阱
報稅表填寫要點
在填寫2025/26課稅年度報稅表(BIR60)時,納稅人應在「扣除」部分選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並填寫實際支付金額。稅務局不會自動計算最高扣除額,納稅人須自行申報實際開支,但不得超過每年100,000港元的法定上限。
若受養人在課稅年度內同時入住多間院舍(例如年中轉院),納稅人可合併計算全年開支,但須保留所有相關院舍的單據。此外,若受養人同時符合「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及「供養父母免稅額」的條件,兩者可同時申索,但住宿照顧開支扣除額不得與「長者醫療開支扣除」重疊。
常見被拒原因
根據稅務局2024年發表的《稅務上訴委員會年報》,涉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的上訴個案中,最常見的被拒原因包括:
- 單據不全(佔42%):未能提供院舍正式收據,僅有銀行轉帳紀錄
- 院舍資格不符(佔28%):院舍未持有有效牌照或屬「無牌經營」
- 受養人年齡不符(佔15%):受養人未滿60歲且無傷殘津貼資格
- 重複申索(佔10%):同一開支由多名子女分別申索
- 超額申索(佔5%):申索金額超過實際支付開支
與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協同效應
對於自僱人士或中小企業東主,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可與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同時使用。2025/26課稅年度,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最高可扣稅額為60,000港元,加上住宿照顧開支的100,000港元,合共可為納稅人節省高達160,000港元的應課稅入息。惟須注意,兩項扣除均須分別保存獨立單據,且強積金供款證明須由受託人發出。
2025/26課稅年度的政策更新
扣除額上調與恆常化
2025年《財政預算案》宣布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由原先的80,000港元上調至100,000港元,並由「一次性寬免」改為「恆常稅務寬減」。這項改動追溯至202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生效,意味著2025/26課稅年度的納稅人已可受惠。稅務局預計將有約15萬名納稅人受惠,政府每年稅收減少約12億港元。
院舍牌照審查趨嚴
社會福利署自2024年起加強對安老院舍的牌照審查,特別針對「私營安老院」的收費透明度及服務質素。截至2025年3月,已有23間院舍因未能符合《安老院條例》的規定而被暫停或撤銷牌照。納稅人若在不知情下為入住無牌院舍的長者支付開支,相關扣除將不被接納,且可能被稅務局視為「未盡合理查詢責任」而施加罰款。
跨境住宿照顧開支的處理
對於在內地或台灣入住安老院舍的長者,其住宿照顧開支能否在香港申索扣除,取決於該院舍是否獲得當地政府認可,並符合香港稅務局對「住宿照顧」的定義。目前,稅務局僅接納在中國內地根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註冊的養老機構,以及台灣根據《老人福利法》設立並經當地社會局核可的安養機構。納稅人須提供當地政府發出的牌照證明文件,並附上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具體行動建議
- 在長者入住安老院舍前,透過社會福利署網上查詢系統核實院舍牌照狀態,並要求院舍在合約中明確列出住宿照顧開支的定義及收費明細。
- 保存所有院舍發出的正式收據至少七年,並將電子版本備份至雲端儲存,確保檔案格式為不可修改的PDF。
- 若多名兄弟姐妹共同分擔費用,應由其中一人統一申索扣除,並取得其他家庭成員的書面同意書,避免重複申索。
- 在填寫報稅表時,準確區分「住宿照顧開支」與「醫療開支」,避免將不獲扣除的醫療費用錯誤列入住宿照顧開支項目。
- 每年檢視院舍的牌照狀態及收費結構,特別是當院舍更換經營者或搬遷時,需重新確認其合資格狀態。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