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30

強積金自願供款提取:退休時提取的稅務處理

2026年3月30日 · 3 分鐘

2025年4月,積金局公佈最新《強積金計劃統計摘要》季刊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2月底,強積金總資產規模已突破1.28萬億港元,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帳戶數目更按年增長超過12%,達到約8.6萬個。隨著越來越多港人透過自願供款(包括TVC及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累積退休儲備,一個關鍵的稅務問題浮現:當計劃成員達到退休年齡(65歲)或符合其他法定提取條件時,提取這些供款及相關投資回報,究竟如何計入薪俸稅或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A條,強積金計劃下的權益提取,在特定情況下可獲豁免課稅,但自願供款部分與強制性供款的稅務處理存在顯著差異。尤其對於中產及自僱人士而言,若未能準確區分「供款時已獲扣稅」與「提取時需補稅」的邏輯,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稅務負擔。本文將拆解強積金自願供款提取時的稅務規則,並提供實務操作要點。

強積金自願供款的分類與稅務基礎

理解提取稅務的第一步,是釐清不同類型自願供款在供款階段的稅務待遇。香港稅務制度採用「源頭原則」,但強積金供款扣稅安排則基於《稅務條例》第26A條及第26AB條的特別規定。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的獨特地位

TVC是2019年4月1日推出的計劃,旨在鼓勵額外儲蓄。根據《稅務條例》第26AB條,TVC供款可申請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扣除,每年上限為60,000港元(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合併計算)。關鍵在於:供款時已獲扣稅的TVC,在提取時原則上無需再次課稅。這是因為香港稅制不重複徵稅——供款時扣稅等同於政府延後收取稅款,提取時若再徵稅,便構成雙重徵稅。積金局官方指引及稅務局評稅實務均確認此原則。

僱主自願性供款的稅務邏輯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額外自願性供款(非強制性部分),在供款階段可作為僱主的利得稅扣除項目(《稅務條例》第16(1)(f)條)。但對僱員而言,這筆供款在提取時是否計入其應課稅收入?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僱主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若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產生」的收入,原則上應課薪俸稅。然而,第9(3)條明確豁免僱主為僱員向認可退休計劃(包括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只要該供款不超過僱員相關收入的15%。實務上,稅務局評稅主任通常將僱主自願性供款視為「非現金福利」,在提取時不另徵稅,但前提是提取符合《強積金條例》規定的法定條件。

自僱人士自願供款的特殊處理

自僱人士(如的士司機、Freelancer、專業人士)的自願供款,在供款階段可申請稅務扣除,上限同樣為每年60,000港元(TVC)或根據利得稅計算的相關限額。提取時,這部分供款及投資收益同樣無需課稅。但自僱人士需注意:若其自願供款超出可扣稅上限,超出部分在供款時已無稅務優惠,提取時自然亦無需繳稅——這是「已稅資金」與「未稅資金」的根本區別。

提取條件與稅務觸發點

並非所有提取行為都享有稅務豁免。提取的「原因」直接決定稅務處理方式。

法定提取事件與稅務豁免

根據《強積金條例》第15條,計劃成員可在以下情況提取強積金權益:

  • 年滿65歲退休
  • 提早退休(60歲或以上並聲明永久離港)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永久離開香港
  • 死亡(權益轉歸遺產承辦人)
  • 帳戶結餘少於5,000港元(且過去12個月無供款)

在上述情況下提取的強積金權益(包括自願供款部分),均獲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5號中明確指出,強積金計劃下的權益提取不屬於《稅務條例》第8條所定義的「入息」,因此無需申報。

提早提取的稅務陷阱

若成員未符合法定提取條件而擅自提取(例如透過虛假聲明提早取款),稅務局可能將該提取視為「其他收入」或「未經授權的福利」,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或第8條(薪俸稅)評稅。2023年,一名自僱人士因偽造「永久離港」證明提早提取80萬港元強積金,被稅務局追討約12萬港元稅款及罰款(稅務局2023年年報案例)。此外,未經授權提取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分期提取與一次性提取的稅務差異

實務上,成員可選擇一筆過提取或分期提取。從稅務角度,兩者均無需繳稅,但對個人財務規劃影響深遠。一筆過提取可能導致:

  • 觸發「資產審查」:若提取後資產超過特定門檻,可能影響長者生活津貼(每月4,195港元)或高齡津貼(生果金)的申請資格。
  • 喪失「扣稅資格」:若提取後再將資金存入TVC帳戶,該筆資金不可再次申請扣稅,因為TVC供款必須來自「新資金」。

分期提取則可維持持續現金流,但需注意:若分期提取的款項存入銀行戶口產生利息,該利息收入需按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處理。

實務操作:申報與文檔管理

即使提取本身無需繳稅,正確的申報與記錄管理仍至關重要。

稅務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在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時,提取的強積金權益無需在「入息」部分申報。但若提取款項中包含:

  • 自願性供款的投資回報:這部分屬於「資本增值」,非應課稅收入,無需申報。
  • 僱主自願性供款:同樣無需申報,但建議保存強積金受託人發出的「權益歸屬證明書」,以備稅務局查詢時使用。

唯一需要申報的情況是:若提取後將資金用於投資(例如購買股票、物業),所產生的股息、租金或利潤,需按相關稅務條例申報。

文件保存期限與稅務審查風險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納稅人須保存足夠的業務紀錄(包括強積金供款及提取紀錄)至少7年。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強積金受託人發出的年度權益報表
  • TVC供款收據(證明已申請扣稅)
  • 提取申請表格副本
  • 法定提取條件證明文件(如離港證明、醫生證明)

稅務局有權在評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提出評稅或補加評稅(《稅務條例》第60條)。若涉及欺詐或蓄意逃稅,追溯期更長達10年。因此,即使提取稅務簡單,亦不應掉以輕心。

跨境稅務考量:離港提取的特別注意

若計劃成員因「永久離開香港」而提取強積金,需注意:

  • 香港稅務:提取款項無需繳稅,但需向稅務局申報「離港清稅」(IR表格76A)。稅務局會要求申報截至離港日前的所有收入,並結清應繳稅款。
  • 目的地稅務:若移居至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實施全球徵稅的國家,提取的強積金權益可能被視為「海外收入」或「退休金收入」,需在當地申報。例如,美國國稅局(IRS)將強積金視為「外國退休計劃」,提取時需按IRC § 72計算應課稅部分。建議在離港前諮詢跨境稅務顧問。

行動要點

  1. 確認供款類型:在提取前,向強積金受託人索取「供款分類明細」,區分強制性供款、TVC、僱主自願性供款及自僱人士自願供款,以確認每部分的稅務處理。
  2. 保存扣稅證明:所有TVC供款收據及報稅表副本應保存至少7年,以備稅務局日後查核「供款時已扣稅」的事實。
  3. 避免提早提取:除非符合法定條件,否則提早提取不僅可能被追稅,更可能觸犯刑事條例,得不償失。
  4. 考慮分期提取:若無迫切資金需求,選擇分期提取可避免一筆過資金影響政府福利資格,同時維持稅務豁免。
  5. 跨境規劃需謹慎:若計劃離港,務必在提取前諮詢目的地國家的稅務顧問,避免因稅務分類不同而產生雙重徵稅或罰款。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