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主薪俸稅與利得稅混合申報:提取利潤最佳方式
2025年4月,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修訂版中,明確收緊對「一人有限公司」利得稅申報中東主薪酬的扣除處理,尤其針對公司利潤全數以董事袍金或薪金形式提取、而公司帳面僅保留名義利潤的情況。此舉直接影響數以萬計以有限公司形式營運的港台中小企東主——他們長期以「利得稅稅率較薪俸稅低」為由,將個人報酬壓至最低,試圖將應課薪俸稅的收入轉為公司利潤,僅繳納利得稅。然而,稅務局2025年指引指出,若薪酬水平遠低於市場合理水平,稅局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及第61A條,將不合理薪酬調整,並重新評定為東主的應課薪俸稅收入。這意味著,過去那種「公司賺100萬、東主出糧12萬、其餘88萬按利得稅8.25%繳稅」的操作,已面臨實質審查風險。本文將拆解2025/26課稅年度下,中小企東主如何在利得稅與薪俸稅之間合法取得平衡,並以具體數字比較不同提取利潤方式的實際稅負。
利得稅與薪俸稅的稅率結構差異:2025/26課稅年度
香港採用分類稅制,利得稅與薪俸稅各自獨立計算,稅率結構存在顯著差異。理解此差異,是設計利潤提取策略的基礎。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與實質稅負
根據《稅務條例》附表8,2025/26課稅年度利得稅兩級制稅率維持不變: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超出部分按16.5%徵稅。然而,此優惠僅適用於單一實體——若東主持有超過一間公司,則只能指定其中一間享受兩級制。對於年利潤300萬港元的有限公司,利得稅計算如下:
- 首200萬港元 × 8.25% = 165,000港元
- 餘下100萬港元 × 16.5% = 165,000港元
- 總利得稅:330,000港元
- 實際稅率:11%
對比之下,若同一筆利潤以薪俸稅形式申報,稅負可能更高。
薪俸稅:累進稅率與邊際稅率
薪俸稅採用累進稅率,2025/26課稅年度稅階如下:
- 首50,000港元:2%
- 次50,000港元:6%
- 次50,000港元:10%
- 次50,000港元:14%
- 超過200,000港元部分:17%
薪俸稅設有上限,即按標準稅率15%計算的應評稅入息(扣除免稅額後)。以年薪300萬港元為例,假設單身人士無其他免稅額:
- 應評稅入息:3,000,000港元
- 累進稅計算:50,000×2% + 50,000×6% + 50,000×10% + 50,000×14% + 2,800,000×17%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476,000 = 492,000港元
- 標準稅計算:3,000,000×15% = 450,000港元
- 實際繳稅:450,000港元(以較低者為準)
- 實際稅率:15%
關鍵點:當入息超過約200萬港元時,標準稅(15%)通常低於累進稅,因此實際薪俸稅率鎖定在15%。
混合申報的稅率套利空間
從上述計算可見,利潤300萬港元時,利得稅實際稅率約11%,而薪俸稅實際稅率15%。兩者差距約4個百分點。但此差距並非靜態——當利潤低於200萬港元時,利得稅率僅8.25%,與薪俸稅的邊際稅率差距可達8.75個百分點。因此,將利潤保留在公司層面、僅提取最低薪酬,在數字上確實存在稅務優化空間。
然而,稅務局2025年指引明確指出,東主薪酬須符合「全額及完全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條件(《稅務條例》第16(1)條),且不得構成「稅務規避安排」(第61A條)。若東主薪酬遠低於市場水平,稅局可視為隱藏利潤分配,並重新評定為東主的個人收入。
2025年稅務局指引對薪酬扣除的具體影響
稅務局2025年修訂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對中小企東主薪酬扣除設定了更明確的審查標準。
合理薪酬測試:市場基準與行業慣例
稅務局現採用「合理薪酬測試」,參考以下因素:
- 行業同類職位的市場薪酬中位數(稅局可參考勞工處《薪酬調查報告》及各大招聘平台數據)
- 東主實際工作時數及職責範圍
- 公司規模及盈利能力
- 過往年度薪酬變動趨勢
若東主薪酬低於市場中位數的70%,稅局有權要求解釋。若無法提供合理商業理由(例如公司處於虧損期、需保留現金擴張),稅局可根據第16(1)條拒絕相關薪酬扣除,並將差額視為東主的應評稅收入。
實例分析:不合理薪酬的稅務調整
假設東主A經營一間年利潤400萬港元的顧問公司,2024/25課稅年度申報薪酬120,000港元(月薪10,000港元),其餘利潤全數保留在公司。稅局經審查後,參考市場數據認為同類職位合理年薪為600,000港元。
稅局調整:
- 拒絕薪酬扣除:600,000港元 - 120,000港元 = 480,000港元(公司層面不能扣除)
- 同時,將480,000港元視為東主A的應評稅入息(薪俸稅)
- 公司利得稅重新計算:利潤4,000,000港元,扣除合理薪酬600,000港元後,應評稅利潤3,400,000港元
- 東主A需補繳差額稅款及罰款
第61A條的潛在應用:稅務規避安排
更嚴重的後果是稅局引用第61A條,將整個薪酬安排視為稅務規避。在此情況下,稅局可不僅調整薪酬,更可重新評定過去6年的稅務申報(《稅務條例》第82A條,評稅時限可延長至6年)。2024年稅務上訴案例(D16/24)中,稅局成功引用第61A條,對一名東主過去5年的薪酬安排進行全面調整,補稅及罰款合計超過200萬港元。
合法提取利潤的四種策略比較
以下四種策略均屬合法,但適用於不同情況。東主應根據自身實際營運需求、現金流狀況及長遠規劃選擇。
策略一:混合薪酬+股息模式
此策略將利潤拆分為兩部分:合理薪酬(按市場水平)及股息。股息不屬利得稅或薪俸稅課稅範圍,因香港不設股息稅。
操作要點:
- 薪酬設定於市場中位數水平,確保符合第16(1)條
- 剩餘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
- 股息無需繳納利得稅或薪俸稅
稅務效果(以利潤300萬港元為例):
- 合理薪酬:600,000港元(月薪50,000港元)
- 薪俸稅:約67,560港元(假設單身,扣除MPF強積金供款18,000港元後)
- 公司利得稅:利潤3,000,000港元 - 薪酬600,000港元 = 2,400,000港元
- 首200萬港元 × 8.25% = 165,000港元
- 餘下40萬港元 × 16.5% = 66,000港元
- 總利得稅:231,000港元
- 股息:2,400,000港元 - 231,000港元 = 2,169,000港元(免稅)
- 總稅負:67,560 + 231,000 = 298,560港元
- 實際稅率:9.95%
策略二:全額薪酬模式
此策略將大部分利潤以薪酬形式提取,適合需要證明個人收入水平以申請貸款或移民的情況。
稅務效果(利潤300萬港元):
- 薪酬:2,800,000港元
- 公司利得稅:利潤3,000,000港元 - 薪酬2,800,000港元 = 200,000港元
- 200,000港元 × 8.25% = 16,500港元
- 薪俸稅:約420,000港元(標準稅15%)
- 總稅負:16,500 + 420,000 = 436,500港元
- 實際稅率:14.55%
策略三:最低薪酬+保留利潤模式
此策略將薪酬壓至最低,其餘利潤保留在公司,不分配。
稅務效果(利潤300萬港元):
- 薪酬:120,000港元(月薪10,000港元)
- 公司利得稅:利潤3,000,000港元 - 薪酬120,000港元 = 2,880,000港元
- 首200萬港元 × 8.25% = 165,000港元
- 餘下88萬港元 × 16.5% = 145,200港元
- 總利得稅:310,200港元
- 薪俸稅:約1,560港元(120,000港元扣除MPF後,稅率2%)
- 總稅負:310,200 + 1,560 = 311,760港元
- 實際稅率:10.39%
風險提示:此策略正面對稅務局2025年指引的審查風險。若稅局認為薪酬不合理,調整後稅負可能高於策略二。
策略四:租金+薪酬混合模式
若東主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司使用的物業,可向公司收取市場租金,租金收入按物業稅(15%)或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累進稅率)計算。
操作要點:
- 租金須符合市場水平,避免被視為關連交易
- 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作為利得稅扣除
- 東主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將租金收入與薪俸稅合併計算,可能降低整體稅負
稅務效果(假設租金收入240,000港元/年,利潤300萬港元):
- 公司利得稅:利潤3,000,000港元 - 租金240,000港元 - 薪酬600,000港元 = 2,160,000港元
- 首200萬港元 × 8.25% = 165,000港元
- 餘下16萬港元 × 16.5% = 26,400港元
- 總利得稅:191,400港元
- 東主個人稅:薪俸稅67,560港元 + 物業稅36,000港元(240,000×15%)= 103,560港元
- 總稅負:191,400 + 103,560 = 294,960港元
- 實際稅率:9.83%
強積金與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效益
除了薪酬與股息結構,強積金(MPF)供款也是中小企東主經常忽略的稅務優化工具。
強制性供款的稅務扣除
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須為僱員(包括東主本人)按入息5%供款,上限1,500港元/月(2025年維持不變)。僱主供款可全額在利得稅中扣除(第16(1)條)。東主作為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則可在薪俸稅中申請扣除,每年上限18,000港元。
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效益
東主可考慮設立自願性供款(TVC)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但此計劃僅適用於僱員,東主以僱主身份供款則屬另一類別)。關鍵在於:僱主為東主作出的額外自願性供款,同樣可在利得稅中扣除,只要總薪酬(包括供款)維持在合理水平。
以策略一為基礎,東主可額外為自己供款每年60,000港元至強積金帳戶:
- 公司利得稅扣除增加60,000港元
- 東主個人薪俸稅無直接影響(因供款屬僱主部分)
- 實際稅務節省:60,000港元 × 16.5%(利得稅邊際稅率)= 9,900港元
實際操作建議與2025/26課稅年度行動清單
年度薪酬檢討時間表
稅務局建議東主在每個課稅年度結束前(即每年3月31日前)檢討薪酬水平,確保符合市場基準。具體行動:
- 每年1月:參考勞工處《薪酬調查報告》或行業協會數據,更新合理薪酬範圍
- 每年2月:召開董事會,通過薪酬調整決議
- 每年3月:完成薪酬調整,確保新課稅年度(4月1日起)的薪酬水平已更新
文件保存與審計準備
為應對稅務局潛在查詢,東主應保存以下文件至少7年(《稅務條例》第51C條):
- 薪酬決議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 市場薪酬比較數據(招聘網站截圖、行業報告)
- 東主工作時數及職責記錄(日誌或項目清單)
- 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支出證明
2025/26課稅年度行動清單
- 立即審視:檢查2024/25課稅年度的薪酬水平,若低於市場中位數70%,應在2025年7月前調整,並在2025/26課稅年度稅表中主動披露。
- 計算最優比例:使用上述策略計算,根據公司實際利潤及個人免稅額,找出薪酬與保留利潤的最佳比例。
- 考慮股息分配:若公司已累積大量保留利潤,可考慮在2025年內派發股息,以降低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留存收益。
- 設立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在2026年3月31日前,為2025/26課稅年度作出額外供款,以最大化利得稅扣除。
- 諮詢專業意見:在進行任何結構性調整前,應諮詢持牌稅務師或會計師,確保符合《稅務條例》及稅務局指引。
具體可行動的要點
- 2025/26課稅年度,東主薪酬應設定於市場中位數水平,避免觸發稅務局第16(1)條及第61A條審查,低於70%中位數即屬高危。
- 混合薪酬+股息模式在利潤300萬港元時實際稅率約9.95%,為四種策略中最低,且完全合法。
- 強積金僱主自願性供款每年可額外節省利得稅約9,900港元(以邊際稅率16.5%計算),屬低風險稅務優化工具。
- 股息分配不涉任何香港稅項,但須注意公司須有足夠保留利潤及符合《公司條例》第6部有關派息的規定。
- 保存所有薪酬決議文件及市場比較數據至少7年,以備稅務局查閱,2024年D16/24案例顯示稅局可追溯至6年前的申報。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