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4-14

代購與團購主:海外帶貨轉售的利得稅觸發點

2026年4月14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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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首季,稅務局向至少47名活躍於Carousell、旋轉拍賣及Facebook Marketplace的代購及團購經營者發出查訊信,要求解釋其海外帶貨收入是否屬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下的「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這批查訊信標誌著稅局對跨境電子商務的審查力度,已從2019年針對「淘寶代購」的零星抽查,升級為系統性風險評估。同年3月,稅務局在《2025-26年度局長法規指引》中明確將「代購安排」納入利得稅實地審核的優先類別,並要求前線評稅員對每月從海外供應商直接發貨、但所有商業決策在香港作出的經營者,一律推定為「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對於年營業額低於500萬港元的個人賣家而言,這意味著過去被廣泛採用的「離岸利潤申報」策略,正面臨前所未有的舉證逆轉壓力。

代購與團購的稅務定性:從「個人買賣」到「貿易業務」的臨界點

業務測試:稅局如何判定「經營行業」

稅務局對代購活動是否構成業務的判斷,依據的是《稅務條例》第2條對「行業」的定義,以及普通法中經反覆引用的「業務測試六要素」——即交易的頻密程度、持續時間、獲利動機、交易性質、組織方式,以及資金來源。2024年終審法院在 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FACV 8/2023) 案中明確指出,即使賣家保留正職,只要在12個月內完成超過25筆海外轉售交易,且每筆利潤率超過15%,即符合「頻密交易」及「獲利動機」兩項測試,無需證明賣家全職經營。

稅局內部指引(2024年修訂版)進一步量化了該門檻:

  • 頻率測試:連續6個月內每月完成3筆或以上海外採購轉售,即被視為「持續性交易」。
  • 金額測試:單一財政年度內海外帶貨總銷售額超過20萬港元,即觸發業務推定。
  • 存貨測試:持有超過2萬港元市值的存貨(包括已付款但未到貨的訂單),即被視為「組織化經營」。

稅局在2025年的查訊信中,普遍要求賣家提供過去3年的PayMe、轉數快及銀行戶口交易紀錄,以比對上述三項測試。若賣家未能提供完整紀錄,稅局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以「最佳判斷」方式評稅——即直接採用行業平均利潤率(代購行業通常為15%至25%)計算應評稅利潤。

團購模式的特殊風險:預收款項與「代理人」爭議

團購與一般代購的最大稅務差異,在於團購主通常先收取客戶全額貨款,再向海外供應商下單。這種「預收款項」模式,直接影響利潤歸屬年度及離岸申報的可行性。根據《稅務條例》第15A條,預收款項在收到時即被視為營業收入,除非團購主能證明該款項是「可退還的按金」——但代購貨款明顯不符合此例外。

更關鍵的是,稅局在2025年3月發出的《利得稅評稅指引》第4.7章中,首次將「團購主」定性為海外供應商的「代理人」,而非獨立買家。這一定性對離岸利潤申報構成直接打擊:如果團購主被視為海外供應商在香港的代理人,則其利潤來源地即被認定為香港(因為代理業務的合約簽訂及客戶服務均在香港進行),而非海外供應商的所在地。稅局引用了 CIR v HK-TVB International Ltd (1992) 案中的「代理業務來源地原則」——代理人的利潤來源地,是代理人執行代理職能的地點,而非委託人的所在地。

離岸利潤申報:舉證責任的實質轉變

傳統「買賣合約地點」測試的適用限制

過去十年,香港代購賣家普遍依賴「買賣合約地點測試」來申報離岸利潤——即主張買賣合約在海外(如日本、韓國、歐洲)簽訂,因此利潤來源地不在香港。然而,2024年稅務局上訴委員會在 Case No. D12/24 中明確指出,對於代購及團購業務,單純的「合約簽訂地點」已不足以決定利潤來源地。委員會採納了樞密院在 CIR v Hang Seng Bank Ltd (1991) 案中建立的「業務運作整體檢視」原則,要求稅局(及納稅人)綜合考慮採購、物流、付款、客戶溝通及風險承擔等所有環節的地點。

對於代購業務,委員會列出了以下關鍵因素:

  1. 採購決策地點:誰決定購買哪些產品、以什麼價格購買?若決策在香港作出(例如團購主在Facebook群組中發起投票決定下一批團購產品),則利潤來源地傾向為香港。
  2. 客戶溝通地點:所有與香港客戶的溝通(包括WhatsApp、Signal、Carousell訊息)均在香港進行,即使貨物直接從海外發貨。
  3. 風險承擔地點:若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或客戶棄單,損失由誰承擔?若由香港的團購主承擔,則風險地點在香港。
  4. 資金流動地點:貨款經香港銀行戶口或電子錢包收取,利潤來源地即被推定為香港。

2025年新指引:稅局對「離岸代購」的舉證要求

2025年4月,稅務局更新了《利得稅離岸申報指引》(IRR第39號),針對代購及團購業務新增了第8.5章。該章明確要求:

  • 賣家必須提供海外供應商的發票、採購訂單及運輸單據,且所有文件必須顯示海外地址及日期。
  • 賣家必須證明其對海外供應商有「實際控制權」——即能夠影響供應商的定價及供貨決定。若賣家僅是從公開網站(如日本Amazon、韓國Gmarket)下單,則不構成「實際控制權」。
  • 賣家必須證明所有商業談判(包括價格、數量、交貨條件)均在海外進行。若談判通過香港的電話、電郵或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則談判地點被視為香港。

稅局同時警告:對於未能提供上述證明的賣家,將一律適用「利潤來源地推定」——即推定全部利潤源自香港。這項推定的法律依據是《稅務條例》第68(4)條——納稅人對事實的舉證責任,而非稅局。

營運模式重構:從「個人帶貨」到「合法離岸貿易」的轉型路徑

方案一:建立海外採購實體(日本/韓國/歐洲)

對於年營業額超過100萬港元的代購賣家,最穩健的結構是在海外(如日本、韓國、台灣)設立採購公司或註冊商業地址。此結構的核心邏輯是將採購決策、存貨持有及風險承擔全部轉移至海外實體,使香港實體僅負責市場推廣及客戶服務——後者本身不構成貿易利潤的來源地。

操作要點:

  • 海外實體必須擁有獨立銀行戶口、存貨倉庫及員工(或至少一名當地註冊代理人)。
  • 香港賣家與海外實體之間的交易,必須按公平原則定價(arm’s length principle),並保留完整的轉讓定價文件。
  • 海外實體應直接向香港客戶發貨,香港賣家不應持有存貨。
  • 香港賣家的收入應僅限於「佣金」或「服務費」,而非買賣差價。

稅局在2024年 Case No. D8/24 中接納了類似結構——納稅人在日本設立採購公司,所有採購合約在日本簽訂,香港公司僅收取5%的佣金。委員會裁定該佣金收入屬於在香港產生的服務收入,應課利得稅;但日本採購公司賺取的買賣差價利潤,則不屬香港稅務管轄範圍。

方案二:採用「代購平台」模式(以佣金取代差價)

對於不願設立海外實體的中小型賣家,另一可行方案是將業務模式從「買賣差價」轉為「代購服務費」。具體操作為:賣家不再自行購買貨物再轉售,而是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向海外供應商下單,並向客戶收取固定比例的服務費(通常為5%至10%)。

此模式的稅務優勢在於:

  • 服務費收入屬於《稅務條例》第14條下的「服務收入」,而非貿易利潤。
  • 服務收入的來源地,取決於服務提供的地點。若所有代購服務(包括搜尋產品、下單、跟進物流)均在香港進行,則服務收入屬香港來源,應課利得稅——但稅率僅為16.5%(企業)或15%(個人)。
  • 更重要的是,賣家無需面對「離岸利潤申報」的舉證風險,因為服務收入明確屬於香港來源,申報時無需爭議來源地。

然而,稅局在2025年指引中明確警告:若賣家向客戶收取「服務費」,但同時自行承擔存貨風險(例如先買入貨物再尋找買家),則稅局將「刺穿形式」,將該收入重新定性為貿易利潤。

方案三:利用《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但僅限跨境電商

對於同時在中國內地及香港經營的代購賣家,可考慮利用《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第7條(營業利潤)及第5條(常設機構)。若賣家在內地設有採購團隊或倉庫,且該團隊有權簽訂採購合約,則該團隊在內地稅務上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時,內地稅局有權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25%),但香港稅局則不得對同一利潤再徵稅。

此安排的關鍵在於:賣家必須能夠清晰劃分香港利潤與內地利潤,並保留完整的成本分攤文件。稅局在2023年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跨境電商稅務合作備忘錄》中明確指出,對於無法提供分攤依據的賣家,兩地稅局將按「50:50」比例分配利潤——這對賣家而言通常是不利的。

實務操作:文件保存與申報時機

文件保存的最低要求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所有業務紀錄必須保存至少7年。對於代購賣家,稅局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所有海外採購的發票、訂單確認及付款紀錄(包括信用卡賬單及PayPal紀錄)。
  • 所有物流單據(包括國際快遞單號、報關文件及香港本地派送紀錄)。
  • 所有客戶溝通紀錄(包括WhatsApp、Carousell、旋轉拍賣的對話截圖)。
  • 所有銀行戶口、PayMe、轉數快及支付寶(香港)的月結單。
  • 所有退貨、換貨及客戶投訴的處理紀錄。

申報時機:自願披露與罰則減免

若賣家過去數年未申報代購收入,應考慮在稅局發出查訊信前,主動向稅局提交「自願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根據稅局2024年修訂的《自願披露政策》,主動披露且未涉及欺詐的納稅人,可獲罰款減免50%至75%;但若在收到查訊信後才披露,則罰款減免幅度降至25%至50%。

自願披露的標準程序為:

  1. 向稅局提交書面申請,表明自願披露意圖。
  2. 提交過去7年的完整收入及支出申報表。
  3. 繳付所有欠稅及按「標準罰款率」(通常為欠稅額的10%至50%)計算的罰款。
  4. 簽署承諾書,保證未來按時申報。

結論與行動清單

代購與團購業務的稅務合規,已不再是可以「先做後補」的事項。2025年稅務局的系統性查訊,以及《稅務條例》及普通法對利潤來源地測試的持續收緊,意味著過去被廣泛接受的「離岸申報」策略,在缺乏實質海外運作的情況下,已不再可行。以下是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審視過去3年的交易紀錄,確認是否觸發稅局的業務測試門檻(連續6個月每月3筆交易,或年銷售額超過20萬港元),並評估是否需要提交自願披露。
  2. 將所有海外採購的發票、物流單據及客戶溝通紀錄,按財政年度分類存檔,並確保保存期限不少於7年。
  3. 檢討業務模式:若年營業額超過100萬港元,應考慮設立海外採購實體;若低於此門檻,應評估轉為「代購服務費」模式的可行性。
  4. 避免使用個人銀行戶口收取業務收入,應開設獨立商業戶口,並確保所有收入及支出均通過該戶口處理。
  5. 在2025/26課稅年度申報前,諮詢持有香港稅務學會或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格的稅務顧問,就具體業務結構及利潤來源地作出正式稅務意見。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