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3-18

被裁員遣散費稅務:長期服務金與退休金的免稅上限

2026年3月18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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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季,香港科技園及數碼港先後公布裁員計劃,合共削減約一百個職位;與此同時,滙豐、渣打等金融機構亦相繼傳出精簡架構的消息。對於被裁的港台專業人士而言,除了一紙離職信,最直接的財務衝擊來自一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而,不少中產僱員誤以為這筆款項「全數免稅」,結果在報稅季節收到評稅通知時方知要補稅。事實上,《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及《僱傭條例》(第57章)對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退休金設有嚴格的免稅上限及計算規則,稍一不慎便可能多繳數萬元薪俸稅。本文將拆解2024/25課稅年度下的法定免稅額、離職補償的稅務分類,以及自僱人士與中小企東主在計算利得稅時應注意的細節。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稅務豁免基礎

法定免稅上限:以《僱傭條例》為基準

根據《稅務條例》第8(1)(a)條,僱員從受僱工作所得的一切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但《稅務條例》第8(2)條明確列出若干豁免項目。其中,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是否須課稅,關鍵在於該筆款項是否屬於「因終止受僱工作而獲得的補償」。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5號(2019年修訂版)中闡明,只有當該筆款項符合《僱傭條例》第31B條(遣散費)或第31R條(長期服務金)的法定計算方法時,方可享有稅務豁免。

具體而言,2024/25課稅年度的免稅上限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中,相當於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的款項,乘以服務年資(以年計),但最高不得超過港幣$390,000。此上限由《僱傭條例》第31B(1)條及第31R(1)條釐定,並隨每年的平均工資指數調整。舉例來說,一名月薪$50,000、服務滿15年的僱員,其法定遣散費計算為$50,000 × 15 = $750,000,但免稅額僅限於$390,000,超出部分須全數課稅。

超額部分的薪俸稅計算方式

超出免稅上限的部分,稅務局視為「額外報酬」,須併入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計算薪俸稅。值得注意的是,這筆超額款項的稅務處理方式與年終花紅或佣金一致,即按累進稅率(最高17%)或標準稅率(15%)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稅務局在2023年11月發布的《2023/24課稅年度報稅表指南》中特別提醒,僱主須在IR56F表格(終止受僱通知書)中,詳細列明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基礎,包括服務年資、最後月薪及法定免稅部分。若僱主未有正確填報,僱員仍須自行在報稅表中申報全數款項,並在附註中標明免稅部分的計算。

與「合約終止補償」的稅務區別

實務中常見的混淆,在於將遣散費與「合約終止補償」混為一談。根據稅務局一貫立場,若僱主因裁員而向僱員支付一筆「特惠金」或「恩恤金」,而該筆款項並非根據《僱傭條例》計算,則整筆款項均須課稅。例如,某科技公司向被裁員工支付三個月薪金作為「離職補償」,由於該款項不屬於《僱傭條例》下的法定遣散費,稅務局會將其全數視為應課稅入息。

退休金與強積金的稅務處理

強積金權益的提取稅務

根據《稅務條例》第8(2)(b)條,僱員從認可退休計劃(包括強積金計劃)中提取的權益,若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5條的規定,可獲豁免薪俸稅。具體而言,僱員在年滿65歲、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下提取的強積金權益,全數免稅。

然而,若僱員在65歲前因裁員而提取強積金權益(例如以「提早退休」為由),則該筆款項可能被視為「其他入息」而須課稅。稅務局在2022年的一份內部指引中明確指出,只有當提取原因符合《強積金條例》附表1的法定條件時,方可享有豁免。因此,被裁僱員若選擇提取強積金權益而非保留在帳戶內,應先確認提取原因是否合規。

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的對沖機制

2025年1月1日起,香港正式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根據《僱傭條例》第31R(3)條及《強積金條例》第15(3)條,僱主以往可用僱員的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對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法定責任。新安排下,僱主對沖的權利被廢除,但2025年1月1日前的服務年資仍可繼續對沖。

此變動對稅務計算的影響在於:若僱主在2025年後支付長期服務金,且該款項部分來自強積金對沖,則被對沖的部分(即僱主供款)是否須課稅?根據稅務局最新解說,被對沖的強積金權益本身已獲稅務豁免,因此僱主支付的長期服務金中,對應被對沖的部分亦不須課稅。但僱主須在IR56F表格中清楚標明對沖金額,否則稅務局可能重新評稅。

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扣稅

自僱人士(包括獨資經營者及合夥人)在計算利得稅時,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6(1)(d)條,就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申請扣稅,每年最高扣稅額為$18,000(2024/25課稅年度)。然而,自僱人士提取強積金權益時,若提取原因為「結束業務」,則須注意稅務局可能將該筆款項視為「資本回報」而非「入息」,從而無須課稅。但若提取後隨即重開業務,稅務局可能引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提取並非真正結束業務,從而徵收利得稅。

中小企東主與合夥人的特殊考量

利得稅框架下的離職補償處理

對於中小企東主而言,若公司向其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該筆款項在利得稅層面的處理與薪俸稅截然不同。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僱主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若符合《僱傭條例》的法定計算,可作為「營業開支」在利得稅中扣除。但稅務局在2021年《評稅指引》中強調,若該筆款項被視為「資本性質」(例如因業務重組而支付的巨額補償),則不能扣除。

實務中,若東主同時是公司董事,其離職補償可能被稅務局重新歸類為「董事袍金」,從而須按薪俸稅而非利得稅處理。因此,東主在設計離職協議時,應明確區分「僱員身份」與「董事身份」的補償,並保留相關董事會決議及僱傭合約作為佐證。

合夥業務中的利潤分配與遣散費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若因業務結束而獲分配剩餘資產,該筆款項通常被視為「資本回報」,而非遣散費,因此無須課稅。但若合夥人同時是合夥企業的僱員(即收取薪金的合夥人),則其離職補償須按上述遣散費規則處理。稅務局在《合夥業務稅務指引》(2023年修訂版)中明確指出,合夥人僅在同時持有僱傭合約的情況下,方可享有遣散費的稅務豁免。

家族信託與離職補償的規劃

部分高淨值中產會透過家族信託持有業務權益。若信託向受益人(即僱員)支付離職補償,該筆款項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信託的性質。根據《稅務條例》第3條,若信託被視為「可撤銷信託」(即委託人保留控制權),則信託的入息須歸入委託人的個人入息計算。反之,若信託為「不可撤銷信託」,則受益人的離職補償須按一般薪俸稅規則處理。

實務操作與報稅注意事項

IR56F表格的正確填寫

僱主在僱員離職後一個月內,須向稅務局提交IR56F表格。表格中第5部分要求填寫「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包括:

  • 服務年資(以整年及整月計算)
  • 最後月薪
  • 法定免稅金額(上限$390,000)
  • 超額部分(即應課稅金額)

僱員在收到IR56F副本後,應核對上述數據是否正確。若發現僱主低估免稅金額(例如將整筆款項申報為全數應課稅),僱員應主動向稅務局提交書面解釋,並附上《僱傭條例》的計算表。

報稅表中的申報策略

在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時,僱員應在第4部分「入息」中,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全數填報,然後在第6部分「免稅額及扣除」中,以「其他免稅額」名義申報法定免稅部分。稅務局在2023年更新了報稅表指引,明確允許此種申報方式。若僱員未有申報免稅部分,稅務局會自動按全數評稅,僱員須於事後提出反對。

反對評稅的時限與程序

若僱員對評稅結果不滿,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反對。反對信中應明確引用《稅務條例》第8(2)條及《僱傭條例》第31B/31R條,並附上僱主提供的IR56F表格副本及計算表。稅務局在收到反對後,通常需時四至六個月處理。若反對被駁回,僱員可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

三個具體行動要點

  1. 核對IR56F表格:離職後一個月內,向僱主索取IR56F表格副本,確認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法定免稅計算是否正確,尤其留意服務年資及最後月薪的數字。
  2. 保留強積金對沖紀錄:若僱主在2025年1月1日前後採用對沖安排,務必保留強積金權益報表及僱主對沖計算書,以便日後申報免稅額時佐證。
  3. 自僱人士分開帳目:若同時經營業務及受僱,應將業務利潤與離職補償分開申報,避免稅務局將兩者合併計算而增加稅務風險。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