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中产 · 2026-02-24

英國稅務居民定義2025:滙合測試與香港收入申報要點

2026年2月24日 ·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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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正式啟用全新的法定居留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SRT)框架,其中「滙合測試」(Sufficient Ties Test)的門檻及計分方式出現結構性調整。對於持有英國物業、子女在英留學或經常往來中港英三地的香港中產家庭而言,這項變動直接影響個人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進而決定全球收入的申報義務。過去五年,香港與英國之間的雙邊稅務安排並無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僅靠《香港稅務條例》第49條下的單邊稅收抵免機制處理重疊徵稅問題。在2025年新規下,不少香港居民可能因「留英日數」與「家庭聯繫」的累積而被英國視為稅務居民,卻同時因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而保留香港稅務居民身份,形成雙重稅務居民困局。本文將以2025年英國SRT框架為基礎,詳細拆解滙合測試的計分邏輯、香港收入在英國稅務申報中的處理方法,以及實務上如何透過行程紀錄與聯繫管理降低被認定為英國稅務居民的風險。

英國法定居留測試2025:三大測試層級與滙合測試的關鍵變動

英國自2013年起採用SRT框架取代過往的「慣常居住」(Ordinary Residence)概念,2025年的更新主要在於「滙合測試」中的聯繫項目權重調整及日數計算的明確化。SRT由三個層級測試構成:若未能通過「自動非居民測試」(Automatic Overseas Test),則進入「自動居民測試」(Automatic UK Test);若兩者均不適用,最終須通過「滙合測試」判定居留身份。

自動非居民測試:2025年日數門檻維持不變

根據HMRC指引RDR3(2025年版),自動非居民測試的門檻維持不變:若納稅人在某稅務年度(4月6日至翌年4月5日)居留英國少於16日,且過去三個稅務年度均為英國非居民,則自動視為非居民。對於過去三年曾為英國居民的個人,門檻降至46日。這項調整對香港中產的實際影響有限,因為大多數人不會在英國逗留超過16日,但若家庭成員(配偶或子女)在英居住,則需特別留意「家庭聯繫」可能觸發滙合測試。

自動居民測試:工作天數與住所測試的交互影響

自動居民測試中,2025年最顯著的變化在於「全職工作測試」(Full-time Work Test)的定義。HMRC明確要求,若納稅人在英國從事全職工作(每週平均工作35小時以上),且該稅務年度內無任何連續31日不工作期間,則即使該年度在英國只居住1日,仍會被視為自動英國居民。這對在英國設有分公司的香港企業高管構成直接風險:若每年因公務前往英國總部開會超過一次,且每次停留時間包含工作天數,可能累計觸發此條款。HMRC在2025年指引中特別強調,遙距工作(Remote Work)不被計入「在英國工作」的定義,除非僱主已向HMRC註冊為英國僱主並繳納PAYE。

滙合測試2025:聯繫項目權重調整與計分新邏輯

滙合測試是香港中產最易「中招」的環節。其核心邏輯是:納稅人若在英國居留日數超過特定門檻,並累積足夠「聯繫」(Ties),即被視為英國稅務居民。2025年的聯繫項目維持四類:家庭聯繫(Family Tie)、住所聯繫(Accommodation Tie)、工作聯繫(Work Tie)及過去居留聯繫(Previous Residence Tie),但各項目的權重及觸發條件出現調整。

家庭聯繫:2025年起,HMRC將「配偶或同居伴侶」與「未成年子女」分開計算,並新增「受撫養父母」作為獨立聯繫項目。若納稅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英國居住(即使子女在寄宿學校),即構成1項家庭聯繫。若配偶為英國稅務居民,則該聯繫自動成立。這對送子女到英國寄宿學校的香港家庭影響極大——子女在英居住即構成家庭聯繫,即使父母全年只在英國逗留數日。

住所聯繫:2025年明確規定,任何可供使用的住所(包括短期租約、酒店長期包房、親友提供的空置物業),只要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內曾使用至少1晚,即構成住所聯繫。HMRC在2025年指引中舉例:若納稅人在英國擁有自置物業但全年未曾進入,不構成住所聯繫;但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代為收信或處理雜務,則可能被視為「可隨時使用」,從而觸發聯繫。這項變動對持有英國物業的香港業主構成重大風險。

工作聯繫:2025年將「在英國工作」的定義擴展至包括「為英國客戶提供遙距服務」(如IT顧問、市場推廣),只要該服務的報酬來自英國來源。這對自僱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影響深遠。HMRC在2025年更新中引用案例:一名香港註冊會計師為英國客戶提供跨境稅務諮詢,即使全程在香港遙距工作,仍被視為構成工作聯繫,因為服務對象位於英國。

過去居留聯繫:2025年門檻不變:若納稅人在過去兩個稅務年度中曾為英國居民,則自動構成1項聯繫;若過去三個稅務年度中曾為英國居民,則構成2項聯繫。

計分表(2025年版)

  • 若居留日數為16-45日:有3項或以上聯繫即為居民
  • 若居留日數為46-90日:有2項或以上聯繫即為居民
  • 若居留日數為91-120日:有1項或以上聯繫即為居民
  • 若居留日數超過120日:自動視為居民(不論聯繫數目)

實例計算:一名香港居民在英國擁有自置物業(住所聯繫),子女在倫敦寄宿學校就讀(家庭聯繫),2025/26稅務年度在英國居住45日。根據計分表,居留45日落在16-45日區間,需要3項聯繫才成為居民。該納稅人目前只有2項聯繫(住所+家庭),故不會被視為英國居民。然而,若該納稅人同時為英國客戶提供遙距服務(工作聯繫),則累積3項聯繫,即使只居留45日,仍會被判定為英國稅務居民。

香港收入在英國稅務申報中的處理:地域來源原則與全球徵稅的衝突

一旦被認定為英國稅務居民,該納稅人的全球收入均須向HMRC申報,包括源自香港的薪俸收入、租金收入、股息及資本利得。這與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形成根本矛盾。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規定,利得稅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稅,而薪俸稅(第8條)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徵稅。因此,香港稅務居民若將收入來源保留在香港,僅須繳納香港稅款,但英國稅務居民則須就該等收入向英國繳稅。

雙重徵稅處理機制:單邊稅收抵免與英國的「海外稅收抵免」

由於香港與英國之間並無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雙重徵稅問題須透過各國的國內法處理。英國允許納稅人就已繳付的海外稅款申請「海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FTC),但僅限於該收入在英國稅務計算中已納入的部份。具體操作如下:納稅人先就全球收入計算英國應繳稅款,再扣除已在海外(如香港)繳付的稅款,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收入在英國的應繳稅款。

實例:一名香港居民被認定為英國稅務居民,2025/26稅務年度從香港僱主獲得薪俸收入港幣120萬元(約英鎊12萬英鎊)。該收入在香港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繳納薪俸稅,假設實際稅率為15%(約港幣18萬元,即英鎊1.8萬英鎊)。在英國,該收入按累進稅率計算(基本稅率20%,高額稅率40%),假設應繳稅款為英鎊3萬英鎊。納稅人可申請FTC抵免已繳付的英鎊1.8萬英鎊,實際須向英國補繳英鎊1.2萬英鎊。但若香港稅率低於英國稅率(如香港標準稅率15% vs 英國40%),則無法全額抵免。

香港租金收入的英國稅務處理:物業稅與英國租賃收入的對應

對於在英國持有物業的香港業主,租金收入須在英國申報。2025年起,HMRC要求非居民業主(Non-resident Landlord)必須透過「非居民業主計劃」(NRLS)申報租金收入,即使該業主本身並非英國稅務居民。若業主被認定為英國稅務居民,則租金收入須納入全球收入計算,並適用英國個人入息稅率。香港的物業稅(《稅務條例》第5條)標準稅率為15%,但僅對租金收入徵稅,不設免稅額。英國則允許扣除按揭利息、維修費、管理費等開支,但2025年起按揭利息扣減僅限於基本稅率(20%),高額稅率納稅人無法全額扣減。

關鍵風險點:若香港業主同時在英國擁有自住物業,並將香港物業出租,則香港租金收入須同時向香港稅務局(IRD)及HMRC申報。IRD根據地域來源原則僅對香港來源租金徵稅,HMRC則對全球收入徵稅,但允許FTC抵免。實務上,納稅人須分別保存兩套帳目,並確保申報時間一致,避免因時間差導致雙重徵稅。

資本利得稅的豁免陷阱:香港無CGT vs 英國CGT的申報義務

香港不設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CGT),但英國對出售資產(包括物業、股票、加密貨幣)所產生的利得徵收CGT,2025/26稅年度的免稅額為英鎊3,000英鎊(低於2024/25年度的英鎊6,000英鎊)。若一名英國稅務居民出售香港物業,即使該物業位於香港,所產生的資本利得仍須向英國申報。香港稅務局不會就該利得徵稅(因非香港來源且非貿易性質),故無法申請FTC,納稅人須全額繳付英國CGT。

實務建議:對於計劃出售香港物業的英國稅務居民,應在出售前考慮是否可透過「非居民資本利得稅」(Non-resident CGT)的豁免條款處理。2025年起,英國對非居民出售英國物業的CGT申報期限由30日延長至60日,但出售非英國物業的CGT申報仍須在年度自評稅報稅表中一併申報,無單獨申報表格。

實務操作:行程紀錄管理與聯繫控制策略

降低被認定為英國稅務居民風險的核心,在於嚴格管理留英日數及控制聯繫項目數量。2025年SRT框架下,日數計算的定義更趨嚴格,但同時提供了更清晰的規劃空間。

日數計算的關鍵規則:午夜原則與過境日數

HMRC採用「午夜原則」(Midnight Rule):若納稅人在某日午夜(23:59)時身處英國,該日計為1個居留日。2025年更新中,HMRC明確規定「過境日」(Transit Day)的處理方式:若納稅人僅在英國機場轉機(不離開機場禁區),且停留時間少於24小時,該日不計入居留日。但若離開機場禁區(例如入境提取行李或過夜),則該日計入居留日。這項規則對經倫敦希斯路機場轉機前往歐洲或北美的香港旅客影響有限,但對需要在英國過夜轉機的旅客則需留意。

實務紀錄建議:保存所有出入境紀錄(包括登機證、電子機票、出入境印章),並製作年度日數計算表。HMRC在2025年指引中建議納稅人使用官方提供的「居留日數計算工具」(Residence Days Calculator),該工具已整合電子護照出入境數據,但納稅人仍須自行核對。

聯繫控制策略:如何避免累積多餘聯繫

對於無法完全避免留英日數的納稅人,控制聯繫項目數量是關鍵。以下為2025年框架下的實務策略:

家庭聯繫控制:若子女在英國寄宿學校就讀,可考慮將子女的監護權或日常照顧責任轉移至在英親友,並保留書面協議證明子女的居住安排非由納稅人主導。HMRC在2025年指引中承認,若子女的居住安排完全由第三方(如學校或監護人)決定,且納稅人並無參與日常決策,則該家庭聯繫的權重可能降低。

住所聯繫控制:避免在英國擁有「可供隨時使用」的住所。若持有英國物業,可考慮長期出租(租約期至少12個月)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將物業鎖定,確保納稅人無法在短期內使用。HMRC在2025年案例中裁定,若物業在整個稅務年度內均處於出租狀態,且租約禁止業主使用,則不構成住所聯繫。

工作聯繫控制:避免為英國客戶提供服務,或確保服務合約明確列明服務地點為香港。對於自僱專業人士,2025年HMRC指引建議在合約中加入「服務提供地點為香港」條款,並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如電郵、視像會議紀錄)以證明服務在香港完成。

雙重稅務居民身份的申報義務:英國自評稅與香港報稅表的對應

若納稅人無法避免被英國視為稅務居民,則須同時履行英國及香港的申報義務。英國自評稅(Self Assessment)的申報截止日期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網上申報),即2025/26稅年度的申報截止日為2027年1月31日。香港的報稅表(BIR60)通常於每年4月發出,截止日期為1個月內(若由稅務代表處理則可延長至數月)。

實務對應:納稅人應確保兩地的申報數據一致,尤其是收入金額及已繳稅款。若香港稅務局與HMRC之間有資料交換(根據香港與英國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議,該協議於2014年生效),不一致的申報可能觸發調查。2025年,HMRC已開始使用「Connect」系統自動比對英國居民的海外收入數據,包括銀行帳戶資料及物業登記紀錄。

實例分析:香港中產家庭的英國稅務居民風險評估

以下為三個典型情境,展示2025年SRT框架下的實際影響。

情境一:子女在英留學的香港家庭 張先生為香港居民,在英國倫敦擁有一間公寓(供子女留學期間居住),子女在寄宿學校就讀。張先生每年前往英國探望子女4次,每次停留7日,合計28日。2025/26稅務年度,張先生居留28日,落在16-45日區間。聯繫項目:家庭聯繫(子女在英居住)+ 住所聯繫(公寓可供使用)= 2項聯繫。根據計分表,16-45日區間需要3項聯繫,故張先生不會被視為英國居民。但若張先生同時為英國客戶提供遙距服務(工作聯繫),則累積3項聯繫,即使只居留28日,仍會被判定為英國居民。

情境二:在英國遠程工作的香港僱員 李小姐為香港僱主全職工作,2025年8月獲准在英國遠程工作3個月(91日)。2025/26稅務年度,李小姐居留91日,落在91-120日區間,需要1項或以上聯繫即為居民。李小姐在英國租住公寓(住所聯繫),且過去兩個稅務年度均為香港居民(無過去居留聯繫)。僅有1項住所聯繫,故被視為英國居民。李小姐須就91日期間在香港獲得的薪俸收入向英國申報,並申請FTC抵免香港已繳稅款。

情境三:退休移居英國的香港長者 陳先生及陳太太退休後移居英國,全年在英國居住超過183日。2025/26稅務年度,二人自動成為英國稅務居民。陳先生在香港擁有一層出租物業,每月租金收入港幣3萬元(約英鎊3,000英鎊)。該租金收入須在英國申報,並按英國個人入息稅率徵稅。由於香港物業稅已繳付15%,陳先生可申請FTC,但實際抵免額取決於英國稅率與香港稅率的差異。若陳先生同時出售香港物業,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假設港幣500萬元,約英鎊50萬英鎊)須在英國申報CGT,免稅額僅英鎊3,000英鎊,實際稅款可能高達英鎊10萬英鎊以上。

行動清單:2025/26稅務年度的具體準備工作

  1. 即時審查留英日數:計算2025/26稅務年度(2025年4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的實際居留日數,並與過去三個稅務年度的紀錄對比,判斷是否觸發自動非居民測試或滙合測試。

  2. 聯繫項目盤點:列出所有可能構成聯繫的項目(家庭、住所、工作、過去居留),並評估每項聯繫是否可透過調整安排(如出租物業、轉移子女監護權)予以消除。

  3. 雙重申報系統建立:若無法避免成為英國稅務居民,應立即建立兩地申報的數據對應系統,包括收入分類、已繳稅款紀錄及FTC計算表。建議使用專業稅務軟件(如Xero或QuickBooks)並保留所有原始憑證。

  4. 專業意見諮詢:由於英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涉及複雜的事實分析,且2025年新規的應用尚待HMRC實務指引的進一步釐清,建議涉及跨境稅務安排的納稅人諮詢持有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或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資格的稅務顧問。

  5. 定期更新政策動態:HMRC每年4月更新RDR3指引,並不定期發布新案例。納稅人應訂閱HMRC的稅務更新通訊,或委託稅務代表跟進相關變動。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